本條例所稱漢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漢江幹流、支流和湖泊、水庫的匯水區域。第三條漢江流域水質保護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第四條漢江流域的河流、湖泊和水庫的水質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水質標準,出陜斷面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二類水質標準。第五條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漢江流域的水質保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漢江流域水質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汙染防治規劃,細化水質保護目標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漢江流域水質保護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區)水利、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文化旅遊、醫療衛生、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漢江流域水質保護工作。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開展漢江流域水質保護相關工作。第六條漢江流域實行河長、湖長制度,組織領導水資源保護、水汙染防治、水岸線管理、水環境管理等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漢江流域水質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漢江流域水質保護情況。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漢江流域水質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漢江流域水質保護事業進行投資和捐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通過預算等渠道籌集的水質保護資金統籌用於漢江流域水汙染防治、生態修復、風險防控、水質監測、水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和生態保護補償等水質保護工作。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漢江流域水質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汙染和損害漢江流域水質的行為。
法律規定的機關、單位、有關組織和個人可以對汙染和破壞漢江流域水質的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境侵權責任訴訟。
鼓勵和支持誌願者和社會組織參與漢江流域水質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漢江流域水質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漢江流域水質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參與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漢江流域水質保護的公益宣傳、輿論引導和監督。第十壹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漢江流域水質保護意識,不得洗滌物品、沖洗車輛、清洗動物、投擲垃圾等在河流中,發展綠色、低碳、環保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第二章水質保護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功能區和河湖岸線的監督管理。利用河湖從事種植、養殖、旅遊、水上運動等活動,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河湖岸線控制要求,不得汙染水體。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在省級人民政府劃定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或者設置護欄、圍網等物理隔離設施。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範化建設和管理,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飲用水水源水質進行監測,並向社會公布。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外來水生物種增殖放流、監測和監管等措施,加強漢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維護水生態平衡。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漢江流域濕地保護規劃,建立濕地信息管理系統,對濕地資源、利用狀況和生態系統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生態功能退化。采取圍欄、退耕、截汙、補水、種草等措施,改善生態功能退化的濕地生態環境,並根據漢江流域水生態改善的需要建設人工濕地。
縣(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漢江流域濕地保護規劃的要求,對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重要濕地采取措施,恢復和改善濕地生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