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經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的情形之壹。可見中國承認事實上的分離。但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分居制度沒有詳細規定,導致以下弊端:法律對離婚訴訟中如何認定分居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在起訴前壹般難以證明婚姻雙方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時間長短,壹定程度上影響了上述婚姻法的適用;夫妻分居期間子女撫養糾紛越來越多;根據壹般理論和司法解釋,夫妻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歸夫妻所有。但分居的夫妻客觀上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生活和經濟單位,所得財產也處於分離狀態,不符合同壹財產制度的本質。二、分居(分居)法律制度又稱分居或同床制度,是指不解除婚姻關系而終止同居義務的法律制度。分居起源於歐洲中世紀宗教法,西方國家認可的分居有三種:壹種是司法分居,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判令分居。理由壹般與離婚相同,也允許有人格、經濟原因,或與配偶共同生活造成嚴重傷害等正當理由。二、協議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分居,約定免除同居義務和分居期間的相關權利義務。第三種是事實分居,即當事人既有客觀上的分居身份,又有主觀上的分居願望,但多數立法例不承認事實分居。國外法律對分居法律後果的規定主要涉及以下五個方面:(1)暫時免除夫妻同居的法律義務。在此期間,雙方分居,即使仍住在同壹屋檐下,也不必共同處理家庭事務,夫妻之間沒有性生活;(二)夫妻之間原家庭代理關系終止,但第三人不知情的,夫妻在日常家務勞動中仍為對方代理;(3)分立時的財產制度為分別財產制,以杜絕對外交易的麻煩,保護善意第三人;(四)夫妻法定贍養義務不能免除的;(5)離婚後的親權(監護)和贍養,比照適用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和贍養的有關規定。三。建立夫妻分居制度的意義建立夫妻分居制度可以實現的法律功能有:1。容易確定當事人是否分居、何時分居,為審判提供客觀標準,避免當事人多次重復訴訟,提高審判效率。2.分居聲明明確了分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了夫妻財產和子女的撫養問題。3.家暴受害者可以通過正當途徑獲得解脫,婚內強奸的法律困惑也就不存在了。4.它是對婚姻法夫妻財產制的有益補充。5.分居制度的建立符合民事訴訟的目的,結束了分居夫妻權利義務的不確定狀態,使當事人擺脫了重復訴訟的怪圈。四。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構想為了進壹步完善我國婚姻法,提高離婚審判的質量和效率,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合理構建夫妻分居制度。具體思路是:1。安排在婚姻法第四章,章節名稱為:離婚與分居。2.必須由合法有效結婚的男女壹方或雙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鑒於宣告分居涉及子女撫養、財產權益等諸多權利,且具有公示效力,最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判決,並賦予國家強制執行權。3.宣告夫妻分居的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實行壹審終審制,獨任審理,並在30日內審結。4.表達分開的原因。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夫妻分居案件時,如果壹方提出申請,並且查明雙方客觀上已經分居,或者雙方主觀上都有分居的願望並準備實施的,應當準許分居。(1)與異性保持不正當交往;(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經勸說不改的;(4)情感不和諧;(5)同居會危及壹方或子女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其他情形。5.分居的法律效力在於以下五個方面:(1)夫妻間的同居義務、日常家務的相互代理、夫妻生活的中止。當事人僅以違反忠實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分居期間,子女由交付方行使撫養權,撫育費的支付、探視權的行使按離婚後的有關規定執行。(3)為避免糾紛,夫妻雙方免除相互贍養的義務。因分居而無法獨立生活的無過錯方,為了彌補扶養請求權的喪失,可以向對方請求經濟資助,資助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壹次性的。(4)明確了夫妻各自的財產制度,體現了法律的嚴謹和公正。分離後,雙方以各自的名義獨立行為,對應的債權債務為個人債權債務,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五)分居判決送達後,夫妻繼續共同生活,或者分居90日內自願恢復同居關系的,分居時間中斷重新計算;分居兩年構成離婚原因。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