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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區別和聯系

壹、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客觀要求最新的《內部審計實務國際準則》(2001修訂版)將內部審計定義為:“內部審計是壹項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其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提高機構的運行效率。它采用系統化和標準化的方法來評估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並提高其效率,從而幫助實現機構目標。”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獨立性是兩種職業的共同要求。雖然他們追求的獨立程度和實際可能擁有的獨立程度不同,但獨立本身的意義是壹樣的。根據美國AAA基本審計概念聲明(ASOBAC),獨立性“是指審計師的行為、行動和意見不受影響和控制”,即審計師的精神獨立性和形象獨立性相結合,形成審計獨立性的概念。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外部審計師職業準則所要求的獨立性之間的不壹致,主要表現在獨立對象上的差異,即獨立於誰的問題。在參與審計的三方中,外部審計要求審計師同時獨立於委托方和被審計方,即雙向獨立。從其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來看,內部審計是管理層面的需要。屬於組織內部,所以只是獨立於被審計人,也就是單向獨立。隨著內部審計職能的拓展,企業管理當局對內部審計結果的利用越來越廣泛,要求也越來越高。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應該是客觀、公正和建設性的。獨立性是保證內部審計人員客觀公正或不帶偏見地從事審計活動的前提條件,也是促進企業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實現組織目標、最大限度發揮內部審計作用的重要基礎。二、影響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因素在談到審計人員的獨立要素時,Motz和Sharaf認為審計獨立性應從財務利益、精神態度、組織地位和調查自由四個方面來考慮,這四個方面也被稱為審計獨立性的四大要素。考察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首先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組織地位。在企業的組織網絡中,內部審計部門的規模和地位是為適應各具體組織的需要而設定和確定的,是企業管理當局對內部審計作用的逐步認識和理解而形成的。世界各國內部審計的實踐表明,內部審計的組織地位和作用是相輔相成的。如果內部審計部門在組織關系中的地位較低,缺乏足夠的權威,必然會嚴重影響審計人員公正客觀的執業態度,從而削弱內部審計的作用。要加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必須給內部審計機構壹個合理的定位。在我國,由於內部審計長期以來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往往流於形式,不能獨立於被監督對象之外。組織地位得不到保障,導致審計活動的獨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內部審計不能涉及實質性部門或領域,審計意見不被重視,審計效率低。許多企業對內部審計的必要性仍持懷疑和觀望態度,這從另壹方面抑制了內部審計在中國的發展。影響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第二個因素是財務利益問題,包括審計報酬和審計師兼職。審計報酬是審計人員面臨的最現實的問題。壹方面,內部審計師受管理層委托,對組織內各部門的工作和效益進行審計;另壹方面,他們也是組織的成員,他們的工資、福利和工作前景取決於組織的領導,沒有立法或制度上的保障。也就是說,審計師對組織的內部客戶有壹種依賴,這種依賴不能不影響整個審計過程,從而對其獨立性構成很大威脅。內部審計人員的兼職也會影響他們的獨立性。如果內部審計人員同時擔任其他管理工作,直接或間接影響其工作績效或聲譽,那麽其審計活動必然會給人留下無法客觀公正監督評價和發表意見的傾向,從而損害其獨立性。為此,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要求,在向特定審計師分配職責時,“應避免潛在或實際的利益沖突。“而且,IIA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1130。A1還規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避免對其之前所負責的工作進行評價。去年審計師主管壹項工作後,今年又為該項工作提供了擔保服務,可以認定客觀性受到了損害。“三。提高內部審計獨立性的途徑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本質特征和基本要求。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體現為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獨立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筆者認為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可以從以下幾個主要方面入手: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為內部審計部門的合理定位提供了保障。隨著現代企業內部結構和環境的進壹步復雜化,特別是跨國公司的迅速崛起,管理層級的分解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快。企業間競爭的加劇對內部控制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運而生的內部審計順應這壹歷史潮流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引起了各國企業組織的普遍重視。與此同時,他們對內部審計寄予了更高的期望,更加強調其結果的可信度及其在組織管理和發展中的建設性作用。然而,如何定位內部審計機構與公司治理結構密切相關。我國股份公司采取“三會”制衡的組織結構,但現實中董事會職責不明確,職能不完備。因此,為明確董事會的委托經濟責任,建議董事會實行分工負責制,董事會下設若幹專業委員會,如公司戰略管理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這不僅可以提高董事會的效率,還可以增強董事會的客觀性和獨立性。同時,審計委員會的設立也為內部審計部門的合理定位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薪酬提供了制度保障。2.賦予內部審計機構更高的地位,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內部審計部門在組織關系中的獨立性是內部審計人員保持客觀公正職業態度的前提。獨立的組織地位要求內部審計部門必須獨立於或不隸屬於組織中的其他職能部門,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在部門關系上與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業務活動相分離;內部審計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很深的資歷和很高的職位,在組織中享有充分的權力,能夠確保內部審計人員能夠自由和不受阻礙地開展廣泛的審計業務,並有能力對審計報告中的問題和建議給予認真和實質性的考慮,並及時糾正和改進行動。IIA強烈呼籲企業高層給予內部審計足夠的組織地位,增強其獨立性,以確保內部審計師能夠充分履行職責,發揮其作為企業管理參謀和助手的作用。新版(2001)《內部審計實務準則》對內部審計的組織地位提出了以下指導性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取得高級董事會的支持,以便能夠得到被審計單位的合作,不受幹擾地開展工作。”“理想情況下,審計執行董事應向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或其他相關治理機構報告業務工作,向機構首席執行官報告行政工作。”“審計執行董事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治理機構必須能夠直接交流信息。與董事會的定期溝通有助於確保獨立性,並為董事會和審計執行主任就關註的問題相互溝通提供了途徑。”“審計執行董事的任免應由董事會壹致同意決定,以加強獨立性。”3.加強內部審計的組織管理,確保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客觀性是內部審計師在執行審計工作時必須保持的壹種獨立的精神狀態。它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在對審計事項做出判斷時不能依賴他人的意圖,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完全不受個人感情、偏見、輿論和利益的影響,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活動。審計人員的客觀性是內部審計職能有效發揮的基礎,也是內部審計結果真實性的重要保證。加強內部審計組織管理,維護內部審計人員客觀性的措施有:(1)內部審計部門應制定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並在組織內廣泛宣傳;(2)在確定審計項目和指派人員時,應充分認識到潛在的利益沖突和由此可能產生的偏見,不應將內部審計人員置於不能或不能做出客觀判斷的環境中;(3)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應定期輪換,避免長期審計同壹單位可能造成的客觀性的損害。加強內部審計的組織管理,還可以利用外部審計的結論和註冊會計師對內部審計的評價來考核內部審計人員的績效。4.重視內部審計的立法工作。隨著內部審計範圍和職能的擴大,它不僅在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加強自律、提高自我發展和競爭力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加強宏觀調控、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方面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會計信息造假嚴重、國內外財務醜聞頻繁曝光、人們不斷反思如何改善公司治理、加強內部監督的背景下,壹些國家非常重視內部審計工作,並制定法律要求公共企業和私營企業都要建立內部審計組織,實行內部審計制度。早在1977年,美國就頒布了ForeignCorruptPracticeAct,規定所有發行證券的公司都必須有適當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促使許多沒有內部控制的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這壹法案對其他國家產生了重要影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得到了各國立法的保護。此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特別重視內部審計,在壹些特殊情況下,還要求管理當局說明內部會計控制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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