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歷史情況
第1條中華民國由中國人民組織。
第2條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民族。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由蒙古、西藏、青海等二十二個省組成。(註:新疆省在22個省份中)
第四條中華民國通過參議院、臨時總統、國務委員和法院行使主權。
第二章
人民
第5條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種族、階級、宗教,壹律平等。
第六條人民享有下列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逮捕、拘留、審訊或懲罰,除非他的身體符合法律。
除非依照法律,否則不得侵入或搜查人們的住宅。
3.人們有保留財產和做生意的自由。
人民享有言論、寫作、出版、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5.人們有對信件保密的自由。
6.人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七條人民有權向議會請願。
第八條人民群眾有權向行政公署投訴。
民國時期
第九條人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人民有權向鄭萍協會投訴官員損害其權利的違法行為。
第十壹條人民有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權利。
第十二條人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四條人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第十五條為增進公共福利、維護公共秩序或者非常緊急、必要時,可以依法限制本章所載的人的權利。
第三章
參議院
第16條中華民國立法權由參議院行使。
第17條參議院由第十八條所定各地參議員組織之。
第十八條參議員由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省選出五人;青海選調壹人。評選方式由各地自行確定。
當參議院開會時,每個參議員都有壹票。
第十九條教務會的職權如下:
解決所有法律案件。
2.決定臨時政府的預算和決算。
3.討論和決定國家貨幣體系的稅法和度量衡標準。
民國時期的女兵
4.討論公債的發行和國庫負擔的契約。
5.承諾遵守第34、35和40條。
6.應對臨時政府的協商事件。
7.接受人民的請願。
8.就法律和其他事項向政府提出建議。
9.向國務委員提壹個問題,請他出席並回答。
10.要求臨時政府調查和處理官員的非法賄賂。
11.參議院認為臨時總統有叛亂行為時,可由全體議員五分之四以上和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的決議彈劾。
12.參議院認為國務委員失職或違法時,經全體議員四分之三以上和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決議,可以彈劾。
第20條教務會得自行召集會議及休會。
第21條教務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是,在國務委員的要求下,或者在出席的參議員的過半數的要求下,可以保密。
第22條評議會之決議,由臨時總統頒布實施。
第二十三條臨時總統如否定參議院決議,可在協商後10日內陳述理由,協商會重新審議。
但如出席之參議員仍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審議,參議院仍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產生,獲得過半數選票者當選。
第二十五條。參議院議員不應對其在眾議院以外的發言和投票負責。
第二十六條。除現行犯和與內亂及外國入侵有關的罪行外,不得逮捕參議員,除非法院在開庭期間準許逮捕。
我也熱愛我的祖國。
第27條(參議院法)參議院法由參議院制定。
第28條參議院於國民大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使。
第四章
總統
第二十九條臨時總統和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產生。至少四分之三的出席成員和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總數當選。
第三十條。臨時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管理政府事務並頒布法律。
第31條臨時總統為執行法律或依法任命之目的,得發布命令並公開之。
第三十二條臨時總統指揮全國陸軍和海軍。
第三十三條。臨時總統可制定正式制度的正式規則,但應提交參議院決議。
第三十四條臨時總統任免文職人員和軍事人員,但國務委員和外交大使及部長的任命需經參議院同意。
第三十五條臨時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可以宣戰、媾和、締結條約。
第三十六條臨時總統可以依法宣布戒嚴。
第三十七條臨時總統代表全國接受外國大使和公使。
第三十八條臨時總統可以向參議院提出議案。
第三十九條臨時總統可以授予勛章和其他榮譽。
第40條臨時總統可宣布大赦、赦免、減刑和恢復權力。然而,大赦必須得到參議院的批準。
第41條臨時總統經參議院彈劾後,最高法院九名法官應互選組成特別法庭對其進行審判。
第四十二條當臨時總裁因故離職或不能處理事務時,臨時副總裁可代理其職務。
第五章
國務委員
第四十三條國家總理和各部部長稱為國務委員。
第四十四條國務委員協助臨時總統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國務委員提出議案、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應當會簽臨時主席。
曾經的滄桑
第四十六條國務委員及其委員可以列席參議院並發言。
第四十七條國務委員被參議院彈劾後,臨時總統被解除職務。但是它必須經過參議院的審查。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條法院由臨時院長和首席大法官分別任命的法官組成。
法院的設立和法官的資格由法律規定。
第四十九條法院依法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但是,行政訴訟和其他特殊訴訟不得由法律規定。
第五十條法庭審判應當公開。然而,壹些人認為這會擾亂治安。
第五十壹條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機關的幹涉。
第五十二條法官在任職期間不得降低工資或者調換崗位。任何人除非被依法宣告處罰或受到開除處分,否則不得被開除。紀律處分條例由法律規定。
第七章
補充條款
第53條本法施行後十個月內,臨時總統應召集國民大會。其代表大會的組織和選舉法應由參議院決定。
第54條中華民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實施前,本合同法和憲法的效力等。
第五十五條本憲法經三分之二以上參議員或臨時總統提議,五分之四以上參議員出席,四分之三出席者決定,可以修改。
第五十六條本合同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自本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什麽是中國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
中國職業經理人等級資格認證是國家認證制度的特殊形式,代表了當今中國職業資格認證的最高水平。將進壹步強化職業資格協會管理制度,促進人才流動和年薪制發展。中國職業經理人等級資格證書不僅可以作為法律公證的有效憑證,也是社會和企業認可的個人品牌形象資產,更是求職、就業、晉升的重要依據,得到用人單位和社會的認可。
建立我國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