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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文獻解讀

為實施將於04年5月14日實施的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國務院修訂了《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對方便當事人作出了多項規定,並細化了新《商標法》的部分相關規定,使其更易於操作,更有利於公眾簡單快捷地辦理各類商標申請。筆者認為,新修訂的《條例》為方便當事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規定了聲音商標的申請條件。修改後的《商標法》擴大了保護對象,取消了對可註冊商標的“可見性”要求,明確將聲音商標納入可以申請註冊的商標範疇。為滿足這壹要求,新修訂的條例明確規定了聲音商標申請註冊的條件。這些形式要求主要包括:(1)應在申請中聲明;(二)說明商標的用途;(3)提交合格的聲音樣本。按照商標局的規定,這個樣本應該是CD的形式,音頻文件不能超過5MB,格式為wav或者mp3。如果以紙質形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存儲在光盤中;(4)描述聲音商標。如果是音樂性的,這種描述可以是五線譜或者記譜法的形式,需要附加文字描述;如果聲音是非音樂的,無法用五線譜或記譜法描述,就必須用文字來描述;(5)商標說明應與聲音樣本壹致。

二是明確數據電文的含義以及如何確定數據電文文件到達主管機關和當事人的日期。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申請的有關文件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數據電文形式提交。新修訂的《規定》明確將數據電文模式定義為互聯網模式。

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者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數據電文方式向當事人送達文件的日期,是當事人普遍關心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較大。新修訂的《條例》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數據電文形式提交文件的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文書發出之日起15日後視為送達當事人。

三是明確申請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了“壹標多類”的制度。為了使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部分遇到法律障礙,使未遇到障礙的部分不受影響,繼續下壹步的註冊程序,盡快確立商標專用權,條例特別規定了相應的申請分案制度。商標局駁回部分指定商品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已經初步審定的部分分入另壹件申請,分入後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

四是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提交文件的日期計算方法。快遞行業蓬勃發展,申請人通過快遞公司辦理商標業務越來越普遍。原商標法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如何確定快遞企業提交商標註冊相關文件的日期。實踐中也有不同的看法。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利,使其對文件的到達日期有明確合理的預期,修訂後的條例規定,除商標註冊申請的日期、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外,由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提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的日期為準。

五是完善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修改後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註冊異議制度。為落實這壹規定,修訂後的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和駁回條件,規定商標局不予註冊的決定包括對部分指定商品不予註冊的決定, 並明確當事人在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後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為:屆滿後產生的證據或者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屆滿前提交的,商標局在屆滿後將該證據提交對方當事人,經質證後可以采信。

六是明確了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具體要求。原《條例》規定,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壹是要求將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二是要求在三個月內提交備案申請。在實踐中,許多當事人不願意將其商業合同提交主管部門備案,認為這些合同涉及商業秘密。三個月的期限對雙方來說都比較短,不方便他們行使權利。條例修正案將“許可合同備案”改為“許可備案”,還將三個月的時限取消為“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提交備案材料”。此外,進壹步明確了備案材料應當說明註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商品或者服務等事項。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和商標事業的發展,商標代理行業逐漸壯大,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數量持續快速增長。截至2014年4月30日,* *在商標局註冊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商標代理機構19300家(其中律師事務所8282家)。據統計,近五年來,全國商標註冊申請95%以上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提交的。商標代理行業為中國企業在商標註冊、預警維權、法律咨詢等方面提供專業細致的服務,為中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隨著市場份額的逐漸飽和和競爭的日益激烈,由於高素質的商標代理人嚴重缺乏,代理行業出現了壹些混亂現象,主要表現為:商標代理人整體素質下降,部分代理人缺乏基本的職業道德;行業惡性競爭突出,商標代理市場秩序混亂;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商標代理人惡意搶註他人商標或炒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商標案件時有發生。這些問題影響惡劣,社會反響強烈。雖然國家工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局努力創新監管措施,進行了壹些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成效並不十分明顯。主要原因是法律、行政法規缺乏對商標代理行業的管理規定,難以實現有效監管。

對此,新修訂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對加強商標代理人監管作出了專門規定,增加了以下重要內容:

首先,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接受委托辦理有關商標事宜,並對其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其次,強化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壹是對於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可能不予註冊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並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素質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二是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註冊商標屬於搶註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註冊的資格進行限制,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自身業務之便惡意註冊他人商標,有利於促進商標代理機構專業化、規範化運作。

第三,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實施違法行為時應承擔的責任和處罰,重點是信用管理和停止受理。

商標法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商標代理的違法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進壹步細化,範圍更廣,基本涵蓋了易發多發的違法行為。商標代理機構和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根據不同情況嚴格區分,可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加強商標代理信用建設是整頓和規範代理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強信用管理,通過信息采集、公示、共享,構建信用管理體系,實現社會共治,達到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將其基本信息和商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情況報送備案,工商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對商標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予以通報並記入其信用檔案。這壹規定將對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引導和規範商標代理機構遵紀守法、規範經營,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失信成本,形成“壹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起到重要作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停止受理其辦理的商標代理業務。停止受理,意味著違法商標代理機構在壹定期限內實際上已經喪失了從事商標申請、商標審查等商標代理業務的資格,也喪失了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公信力基礎。停止受理與信用管理相結合,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市場禁入”,可以有效打擊、震懾和防範商標代理違法行為。

新修訂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回應社會關切,對商標代理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措施有力,操作性強,較好地實現了寬嚴相濟,為商標行政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加強商標代理機構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商標申請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必將對我國商標事業的發展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需要在許多國家或地區開展商務活動。商標作為商業活動中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其註冊和保護遵循地域性原則,這就產生了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在國外申請註冊商標的需求。申請人以國別註冊方式申請註冊商標時,需要根據各國或各地區不同的法律規定,向各國或各地區的商標主管機關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與申請註冊的商標相關的其他後續業務也需要在各國或各地區進行申請。在此背景下,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體系誕生了,它為申請人提供了與上述逐國註冊不同的申請渠道。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體系由《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馬德裏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裏議定書》)組成。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體系為商標申請人提供了壹種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的方式。申請人只需用壹種語言提交申請,並向壹個局(即國際局)繳納費用,即可在多個國家或地區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辦理商標國際註冊後,與商標國際註冊相關的後續業務只需在國際局辦理壹道手續,繳納壹筆費用,即可完成註冊。中國分別於1989和1995加入《馬德裏協定》和《馬德裏議定書》。因此,在我國通過馬德裏體系進行商標國際註冊,應當遵循上述兩個國際條約所確立的體系。

商標法修改前,國內與商標國際註冊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號,即《馬德裏國際註冊實施辦法》。由於7號令是國務院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影響力有限,不利於充分發揮通過馬德裏進行國際商標註冊的優勢。同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不能直接適用。商標國際註冊實踐和司法實踐都要求提高與商標國際註冊相關的國內法律規範的效力水平。

《商標法》修改後,根據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在《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增加了商標國際註冊專章,規定了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的有關內容,實現了從國際法向國內法的轉變,既方便了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部門的實踐,也有利於商標權利人維權, 這對促進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體系和提高國內申請人對商標國際註冊的認識具有重要意義。

本章以《馬德裏國際註冊實施辦法》為基礎,刪除了壹些過時的條款,並根據國際條約的發展趨勢和修改後的《商標法》對條款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本章適用的商標國際註冊是有限的,明確調整對象為以中國為起源國的商標國際註冊、中國領土延伸申請及其他相關申請。

(2)明確以中國為來源國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的資格,以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和後續申請的條件和基本程序,主要涉及國際條約的適用。

(3)規定了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程序。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標誌作為商標或者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需要保護的,應當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註冊簿註冊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有關材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將駁回其領土延伸申請。

(4)規定了對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提出異議的程序。由於商標局對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依職權審查後不公布審查結論,對國際註冊商標提出異議的時間也與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同。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發布的次月第壹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5)規定了與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有關的後續程序,包括續展、轉讓和刪除,主要涉及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銜接。在中國受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的有效期自國際註冊之日或者後期指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前,註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如果在有效期內沒有提出續展申請,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轉讓國際註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當遵守國際條約的規定,同時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轉讓人應當將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關於申請刪除的規定,主要涉及被刪除商品或者服務的範圍應當滿足的要求。

(六)鑒於《馬德裏體系》與《商標法》在制度設計和國際註冊商標具體規定上的差異,可以排除適用《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不適用註冊商標國內申請審查期,也不適用商品分案規定。對被異議的國際註冊商標,商標局不適用《商標法》關於審理異議期限的規定。商標註冊人變更註冊人名稱或者地址時,應當變更其所有註冊商標的規定,以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同時申請辦理商標轉讓手續的規定,不適用於商標的國際註冊變更和轉讓。

《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商標審查內容的修訂,緊緊圍繞商標法在方便當事人申請註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方面的要求,進壹步落實商標法在簡化和優化授權確認程序、加大對惡意註冊打擊力度方面的要求, 這對於保護商標評審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標授權確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平高效的商標授權確權秩序將發揮重要作用。

首先,對“商標審查”進行了界定。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在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在幾部法律中作了具體規定。《規定》第五十壹條首次對“商標評審”進行了定義,明確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的範圍,列舉了《商標法》的具體規定,更加明確了商標評審和確認的法律依據。

二、細化了商標法關於調整異議程序的規定。

鑒於《商標法》對異議程序的調整,《條例》對不予註冊審查程序的性質進行了重新定位。在明確“審查”性質的同時,應考慮到商標確認程序的特殊性,充分發揮審查程序在制止惡意搶註中的功能作用。《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予註冊復審案件的內容和程序,明確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審理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的同時,應當聽取原異議人的意見。

三是更有利於維護審查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各類案件的審理時限,有利於提高審理效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進壹步規範商標授權和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

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商標法授權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範疇,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各類復審案件的審理範圍,不僅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各類案件的有效依據,也嚴格界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職權的範圍。

第五,突出了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可操作性。

《條例》還規定了實踐中的壹些模糊之處。如第12條明確規定了壹般期的起算日期和具體計算方法,對商標專用權保護期的計算作了特別規定;第四十九條明確表示國際註冊商標請求無效的,應當在駁回期限屆滿或者行政決定生效後提出;第六十壹條規定:當事人撤回復審申請的,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確認。這些規定有助於當事人理解法律賦予的權利,運用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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