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根據工作性質,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根據業務範圍,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根據委托人和工作身份,律師可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社會律師大家都很熟悉。簡而言之,就是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依靠在全社會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繳納稅費後獲得法律服務費形成個人合法收入,以此為生的法律工作者。公職律師專門為政府提供服務,“吃國家財政飯”,相當於準公務員,主要作用是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意見,承擔壹些法律援助義務。壹般來說,公職律師是不允許參與社會有償服務的。公司律師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雖然我國企業律師人數不多,但目前大中型國有企業都有法律顧問。目前,我國大部分是社會律師,約有30萬人。
1,社會律師
2007年6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並於2008年6月28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壹是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第二,妳必須同時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第三,服務對象是全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法律事務;第四,律師執業,必須受當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在授權範圍內工作,不得超越職權或者濫用權利;第五,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當事人和個人的幹涉。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壹)擔任法律顧問;(二)擔任訴訟代理人;(三)擔任刑事辯護人的;(四)擔任非訴訟代理人,參加調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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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律師
我國從2002年開始試點企業律師工作,其基本特點是:壹是企業律師在企業職能部門工作,因此企業律師既是員工又是律師;第二,客戶是固定的。公司律師只能為本單位提供法律服務,不能面向社會。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社會上的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單位以外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第三,服務免費。公司律師作為企業的在職員工,免費為所在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公司律師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司法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二)在企業內部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4)公司同意擔任公司律師。
公司律師的主要職責是:(1)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出具法律意見;(2)參與企業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審查企業規章制度;(3)審查和管理企業合同;(四)提出糾正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議,在企業內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5)參與企業的談判,代理企業的訴訟和仲裁活動;(6)其他應由公司律師承擔的法律事務。
公司律師享有以下權利:(1)在執業活動中有權依法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2)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3)可以參加律師職稱評審;(4)可以直接轉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申請成為社會律師的,按照換證程序辦理,作為公司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公司律師有以下義務:(1)接受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二)不從事有償法律服務或者在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兼職;(3)不以律師身份辦理公司以外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
公司律師的管理:(1)公司律師屬於企業內部人員,在企業領導下開展業務活動,人事關系、工資福利由所在企業管理;(2)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公司律師的資格管理和業務指導;(3)試點期間,公司律師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壹制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4)公司律師應參加律師年檢和註冊。公司律師辦理年檢註冊時,應當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和單位出具的證明其專職從事法律事務的材料;(5)公司律師應加入當地律師協會,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和執業紀律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