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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交通安全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管理條例第二章

船舶只有滿足下列條件才能航行:

(壹)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按照國務院市交通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浮動設施在從事相關活動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進行檢驗,並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持有登記證書;

(三)按照國務院市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員。船舶和浮動設施應保持適於安全航行、停泊或從事相關活動的狀態。

船舶和浮動設施的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船員接受過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船員還應當接受相應的專門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書後,方可擔任船員職務。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書的船員上崗。

船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在內河航行的船舶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和載重線。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和浮動設施不得航行和作業。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保持了望,註意觀察,以安全速度航行。船舶的安全航速應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風、浪、流、航線條件和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速區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速度航行。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謹慎駕駛,確保安全;當來船動態不明,音響信號不均勻,或遇有緊急情況時,應減速、停車或倒車,以防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都要註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則應當避讓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已經避讓的船舶;避讓船應註意避讓船的動作,及時采取措施幫助避讓。

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統壹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動作。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在內河航行的下列船舶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壹)外國籍船舶;

(二)65,438+0,000總噸以上的海上機動船舶,但船長在最後航次的2個月內在同壹內河通航水域駕駛同類型海上機動船舶的除外;

(三)航行條件受限的船舶;

(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通航條件受限區,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有關航行規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從事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載運貨物或者旅客的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乘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采取限時航行、獨航、禁航等臨時限制和疏導交通措施,並予以公告:

(1)惡劣天氣;

(二)大型水上施工作業;

(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體育競賽;

(五)對航行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和作業區停泊;緊急情況下,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靠泊時,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

船舶靠泊時,應當有足夠的船員值班,以保證船舶的安全。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進行下列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應當在實施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壹)勘探、開采和爆破;

(二)建造、安裝、維修、拆除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和索道;

(四)鋪設、檢修和拆除水下電纜或管道;

(五)安裝系泊浮標、浮筒、系船柱等設施;

(六)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和體育競賽。

前款所列作業或者活動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期間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海事管理機構在審批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時,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緊急情況下,需要修復航道或者疏浚航道、碼頭前方水域的,經營人可以同時申請施工。航道內不準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生物和永久性固定設施。

航道劃定涉及水產養殖區的,航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立養殖區域涉及航道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航道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下列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航行安全的作業,應當在作業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壹)氣象觀測、測量和地質調查;

(二)航道的日常維護;

(3)大規模清除地表垃圾;

(四)其他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行為。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作業或者活動時,應當在作業或者活動區域設置標誌和顯示信號,並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航行安全。

前款所稱作業或者活動完成後,不得遺留任何礙航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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