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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對政治有什麽影響?

以基督教為例來說明:

在人類歷史上,基督教對政治和法律的影響是隨著社會的變遷和自身理論的完善而逐漸潛移默化的過程。在羅馬帝國後期政治和法律日益腐敗的同時,基督教會作為壹個健康而充滿活力的有機組織出現了。“因此,當舊秩序的法律和哲學落後於潮流,變得行不通時,基督教為弱者和卑微者提供了東西和希望。”[1]羅馬帝國滅亡後,取而代之的蠻族王國缺乏有效的行政體系,整個西歐世界經常處於戰爭混亂狀態。在這裏,基督教會承擔了許多以前由羅馬帝國履行的政治責任,有效地延續了以前的社會文明。羅馬帝國政治制度的崩潰留下了壹個巨大的缺口,沒有壹個野蠻的國王或酋長能夠彌補,而這個缺口由教會作為新興國家的導師和立法者來填補[2]

羅馬帝國崩潰後,教育體系隨著城市文明的衰落而消亡,整個社會的文化知識狀態處於全面貧困狀態。這時,基督教成為文明的載體,教會的修道院成為教育的實際承擔者和文化活動的主要中心,成為思想文化交流的基地。在蠻族統治的文明真空中,基督教作為社會文明的代理人獲得了世俗社會統治階級的尊重和認可,確立了意識形態領域的主導地位。此時,基督教開始有能力提升自己的社會影響力,並逐漸影響到世俗社會的政治和法律領域。

基督教本身就是研究精神世界問題的神學。在其自身傳播和發展的過程中,隨著各派學者的不斷參與,吸收和融合了其他人類思想文化的精華,豐富了自身,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倡導人類精神自由平等的思想等,都被基督教融入基督教神學理論,傳至中世紀。羅馬法的壹些基本理念,如人人平等、正義至上等,也被基督教神法理論所吸收,形成了基督教神法理論,影響了後世的法律思想。

基督教對政治和法律領域的影響可以分為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以聖經中耶穌基督的教導為指導,精神世界對真理的追求無疑對世俗世界的政治和法律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這種積極影響表現在為追求真理創造了自由的空間,形成了獨特的政治權力和宗教權力的雙重權力體系。在整個世界還處於封建君主專制統治的時候,中世紀的基督教會限制了王權,擴大了宗教權力,使得中世紀的西歐社會沒有形成君主專制。相反,兩種力量的鬥爭為思想家提供了生存空間和自由領地。在這個相對自由的領地裏,思想家們或借助於宗教權力的力量,或借助於王權的力量,圍繞著宗教權力和王權這壹主題闡述自己的政治理論。正是這種自由的思想為人類社會的進步創造了寶貴的政治和法律遺產,這也是為什麽中世紀的黑暗孕育了現代文明的主要原因。中世紀後期的文藝復興、宗教改革和啟蒙運動從根源上與基督教在政治和法律領域的積極影響密切相關,並對當今世界的政治和法律產生了啟蒙作用。就像w壹樣?烏爾曼說:“中世紀出現了現代意義上的政治思想,是歐洲的學徒制、青春期和青春期”;“因為中世紀占主導地位的政府和政治思想創造了我們今天的世界。我們的現代觀念、我們的現代制度、我們的政治義務和憲法觀念,要麽是中世紀觀念的直接遺產,要麽是在反對它的過程中成長起來的。”[3]同時,人們可以利用兩種權力的對抗和制衡來緩沖和改善社會矛盾,使社會朝著有利於人類發展的方向前進。

基督教對政治和法律的負面影響主要體現在基督教會的世俗化。對權力和物質享受的追求夾雜著人類世俗的欲望,使整個基督教陷入了巨大的誤區,直接導致了中世紀基督教的黑暗統治,成為基督教會為後世所詬病的劣跡。

在政治權力和教會權力的二元權力體系中,掌握著意識形態控制權的基督教會利用基督教來對抗世俗政府的君主,將基督教的價值取向註入到世俗的政治法律體系中,形成了壹些基督教國家特有的政治法律原則和制度,形成了當今世界政治法律原則和制度的起源。比如,基督教會用“神權至上”、“神愛世人”等理論來限制王權,為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了理論依據。用“人人有罪”使國王成為有罪之人,阻止了對皇帝的崇拜和國家完善的思想,為後來的憲政觀念和三權分立理論奠定了理論基礎;因為教會是精神世界的主導者,教會的根基歸根到底取決於民眾的信仰。作為神的子民,重視個人無疑是神的本意。因此,教會強調“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通過民眾的廣泛參與來凸顯其代表性,並使其擁有無可爭議的領導權,為後來的社會契約論和代議制預設了理論前提。

[1] L?s?斯塔夫裏·阿諾斯,《世界通史:1500年前的世界》,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第244頁。

[2]克裏斯托弗?道森,《宗教與西方文化的興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第18頁。

[3]叢日雲,《上帝與凱撒之間:基督教二元論與現代自由主義》,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第16和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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