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論文:(40分)
題目範圍:法律文書描述事實、論述理由的基本要求。
寫作要求:題目自擬;不限視野;字數不得少於1000字。
參考答案在教材P18-28裏。
二、公文寫作(60分)
(壹)請根據以下材料寫壹份通緝令(30分)
2006年2月1日下午4點50分左右,XX省XX縣公安局接報,XX縣XX鎮XX村發生壹起命案,當地村民周XX 4人在家中被砍死。接報後,省、縣公安部門立即開展偵查工作。經過大量細致的調查,警方將犯罪嫌疑人鎖定為趙XX。趙XX,42歲,XX縣XX鎮人。2月9日晚,趙XX潛入周XX家中,持菜刀將其壹家四口殺害,搶走部分現金,隨後逃離現場。XX省XX縣公安局決定在全省範圍內對趙實施逮捕。
據警方調查,趙XX身高1.65米左右,身材偏瘦,開叉頭,尖臉,皮膚黝黑。他右臉上有壹塊銀元那麽大的傷疤,逃跑時背著壹個淺藍色的白邊旅行包。趙也有隨身攜帶殺豬刀的習慣。據了解,趙XX曾因盜竊罪被判刑,從1985開始壹直在公安機關在逃。因此,他沒有身份證,在逃亡過程中,他可能使用其兄弟的兩張身份證中的壹張(身份證號碼分別為:×××××××××19640204×××44、×××× 44、×××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5、46、45、46、45、46、46、45、46、46、46、45、46、45、46、45、45、46警方要求,壹旦發現線索,可撥打0 ××-78×× 020報案。
參考答案1(教材P41頁,參考P6-8頁):
標題:
普通逮捕令
×龔(2001)
接收單位:
*省級公安機關:
文本:
通緝犯趙×××,2001年2月9日晚(案情簡述);趙XX,男,42歲,XX縣人.............................................................................................................................................................趙Xx的身份證號碼是×× 19640204.....................................................趙×××身高約1.65m(體貌特征);趙XXX有..............................................................................................................................................................................
工作要求及註意事項:由於趙XX攜帶
聯系人:××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Xx市公安局
附:被通緝人員的照片、指紋和社會關系
Tail: 2001年×月×日
副本:××機關
發送:××機關
參考答案2(教材P41頁,參考P6-8頁):
普通逮捕令
×宮幸子[2001]號×
各省級行政公署,各市(縣)公安局:
2001年2月9日晚,周某壹家四口人××××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
趙XX,男,42歲,XX省XX縣XX鎮人。趙身高約1.65米,身材偏瘦,開叉頭,尖臉,皮膚黝黑。他的右臉上有壹塊像銀元壹樣大的傷疤。趙逃跑時,隨身攜帶壹個淺藍色白邊旅行包。趙也有隨身攜帶殺豬刀的習慣。逃亡期間,他可能使用其兄弟的兩張身份證中的壹張(身份證號碼分別為×××××× 19640204××× 44、×××××××19570126×××34)。
因為趙XX隨身帶著殺豬刀,
光亮,光澤;發光,照耀
請公安機關立即聯系街道辦、派出所、鄉鎮、交通部門。他們要提高警惕,註意安全,立即部署排查,重點排查街上買廢品的人。壹旦他們發現線索,應立即拘留或迅速撥打0 ×××-78×× 020報案。
聯系人:韓XX電話:XX XX XX XX XX
××省公安廳(章)
附:趙犯人頭像照片2006 54 38+0 4月10
(二)請根據以下材料寫出信訪拘留報告(30分)
2000年6月5438+10月31日深夜,XX市XX縣XX村女村民葉XX被殘忍殺害。該案經XX縣公安局偵查員王XX、劉XX偵查,查明李XX是作案的主要嫌疑人之壹。經分管局長批準,偵查員秘密提取了李XX的指紋,交由該局技術科與留在現場的犯罪分子指紋進行比對。經鑒定,李×××右手食指指紋與現場指紋壹致。經批準,偵查員搜查了李Xx的住處,並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藍色西裝和褲子,褲腿上有血跡。XX市公安局對這些褲子的血液檢測顯示,血液為人血,屬於AB型,與死者葉XX的血型相同。在查出有血跡零錢的褲子後,偵查員對李XX采取了監控措施。
李XX,男,28歲,(10月20日出生,1971+65438),原籍XX省XX縣,現為XX縣XX村農民,住本村,漢族,初中畢業。
李XX從XX到XX在XX鄉的村小學,從XX到XX鄉的初中。xx年,李xx在xx市。
工作期間因與他人打架鬥毆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0天。從××到案發,李××在××鄉××村務農。
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先行拘留: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參考答案1(教材P48-49,參考P14):
標題:
請願拘留報告
X.公質(2000) X
在押人員基本情況:李XX,男,28歲。...........
被拘留者的簡歷;…………
文本:
2000年6月365438日深夜+10月365438日+0,...
該部分明確描述了與犯罪有關的情形,從而明確了羈押的理由,屬於“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內發現犯罪證據”的情形
綜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我在此提請對犯罪嫌疑人李XX予以刑事拘留。
尾巴:
沒有,請指示。
主辦單位:XX縣公安局刑警隊
主辦單位:××××
XX,2000年
參考答案2(教材P48-49,參考P14):
領導教學
(妳同意拘留嗎)
(簽名)年月日
(妳同意拘留嗎)
(簽名)年月日
請願拘留報告
××× (2000)號
李XX,男,28歲,(10月20日出生197110),民族:漢族,原籍XX省XX縣,現住XX縣XX村,職業:農民。
簡歷:XX年至XX年就讀於XX鄉XX村小學;
我從XX年到XX年在XX鄉XX中學讀書;
×××年因在××市打工時與工人打架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0天;
從XX到案發,在XX鄉XX村務農。
拘留的原因和依據:
2000年6月5438+10月31日深夜,XX市XX縣XX村女村民葉XX被殘忍殺害。經勘查鑒定,犯罪嫌疑人李×××右手食指指紋與現場指紋壹致。李XX的藍色西裝和褲子是從李XX的炕席下取出的,褲腿上的血跡與死者葉某的血跡相同。偵查人員已對李XX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李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涉嫌故意殺人罪。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第三款之規定,茲提請對犯罪嫌疑人李XX予以刑事拘留。
沒有,請指示。
主辦單位:XX縣公安局刑警隊
組織者:王×××,劉×××
2004年2月
《法律文書》體檢作業2答案
論文寫作
首先,請根據以下材料寫壹份起訴書(50分)
2006 54 38+0(2001年7月22日)9月9日下午3時許,在XX市新橋工地附近的水面上,發現壹個小孩的右下肢。9月10,11,在北橋下先後打撈出右上肢和左下肢。然後,在同樣的壹等五英裏長的水面上,發現了被肢解的頭部和軀幹,這些部分是從關節處切下來的。打撈屍體時,發現壹件小孩的衣服,壹雙塑料拖鞋,壹條褲子,壹個藤包。經反復打撈仍未找到左上肢。經法醫檢驗,同壹名女童的屍體年齡為6至7歲。檢查發現受害者是被勒死的。死後被尖刀肢解,棄屍河中。因此,XX公安局確認該案是壹起殺人碎屍案。經調查發現,被害人為張XX,1994,13年9月出生。
XX市公安局偵查員經過三天的緊張偵查,確認孫XX涉嫌於13年9月下午殺害張XX,隨即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其刑事拘留。17年9月,經XX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孫XX依法逮捕,羈押於XX市公安局看守所。在搜查了孫Xx的住處後,獲得了大量的犯罪證據。
孫XX,男,28歲,1973年2月25日出生於XX省XX市壹個工人家庭。我是XX市的工廠工人,小學生。
文化,漢族,住XX路。孫從小就學習。1984小學三年級,在家逃學,後來被學校開除。從那以後,我就整天在社會上遊蕩。1989年3月被XX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經親戚介紹到XX廠工作,但經常不上班。
經XX市公安局調查並初步審查,確認孫XX的犯罪事實如下:
早在殺人分屍前,孫Xxx就多次向朋友李Xxx透露:“人肉最嫩,吃起來最新鮮,最漂亮”,“吃壹個人肉要活20年”,“五六歲的孩子吃肉最好”,“小孩子最好哄著吃,幾塊糖就來了”,“捏死妳”等等。孫還不止壹次指著行人說“這個好吃,那個不好吃”等等。在上述邪念的驅使下,孫Xx於9月4日下午6時許,看見張Xx在其住處樓下與其他孩子玩耍,認識到機會,產生邪念。張XX去XX電影院門前的沙地玩的時候,孫XX尾隨其後,趁周圍沒人的時候走到張XX身邊,以糖為誘餌,將張XX引到電影院大門右側,然後帶著偏見拐向西餐市場。他從西菜場東邊的壹個巷子裏,到附近XX路的壹個食品門市部,買了壹個。壹直在學校外面耽擱到半夜1左右,孫Xx帶著張Xx回了住處。進門時,孫Xxx用雙手將張Xxx勒死,然後將張Xxx的屍體擡到樓上自己房間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孫XX從母親住處拿了壹把刀,找了壹塊灰磚磨了起來。下午兩點,住在樓上的姑姑、表姐等人上班、上學時,孫XX把屍體拖出來,放在壹個白色長方形瓷盆(43×63 cm)上肢解。當晚,孫Xx騎著自行車,兩次將屍體扔進河裏。9月6日上午,孫XX買了細鹽,把從屍體上剝下來的肌肉腌起來。6日中午,7日上午,8日上午,9日上午,孫Xx數次煮鹹人肉。後來因為人肉有臭味,我就用舊的白色塑料雨衣包起來掛在墻上。9月10日,孫XX到XX縣家中過中秋節。12返回,13被抓獲歸案。
孫Xx犯罪事實的證據是:
(1)毛發和肌肉取自從河裏打撈上來的被害人張×××的屍體進行血型檢驗,為“AB”型。孫Xx住處地板和草席上的血型。
經檢查,均為“AB”型。孫XX的血型是“O”。孫Xx的姐姐(曾經住在孫Xx的房間)的血是“A”型。
(2)孫Xx供述後,偵查員檢驗了用於肢解屍體的搪瓷盆子和裝有四肢和頭部的黑色袋子,發現血跡也是AB。
(3)從河裏打撈上來的裝屍體和軀幹的藤袋和包紮嘴巴的膠布,經孫Xx的母親、姐姐、妹妹鑒定,肯定是他們家的,放在孫Xx的住處。
(4)根據孫Xx的供述,在搜查孫Xx住處時提取的刀是肢解屍體的兇器,據說是從他母親身上取的,取了之後絞在地上。孫Xx的姐姐哥哥證明是真的。
(5)孫Xx交代,他在9月6日買了壹斤精鹽,用了部分腌制的人肉。在搜查中,繳獲了大約3盎司的精鹽。用光譜儀對浸泡在人肉中的“福爾馬林”水提取的沈澱物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結果顯示,人肉是用鹽腌制的,用量至少有四兩,與孫Xx供述壹致。
(6)孫XX交代,他帶走被害人時,發現張XX口袋裏有壹把鉛筆刀。經被害人家長和當天下午與張XX玩耍的孩子確認,張XX確實有小刀。
(7)經司法鑒定,孫Xx精神狀態正常,無精神病。
Xx市公安局根據上述犯罪事實和證據,認為孫XX為滿足其變態需要,故意殺害他人並肢解、烹煮屍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手段和情節極其殘忍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嚴懲。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的規定,2006年9月20日,XX市公安局以20號起訴意見書預審卷宗第3卷10卷將該案移送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X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XX市公安局的意見完全正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孫XX的刑事責任,故於10年6月5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參考答案1(教材P78-84頁和參考文獻P44-49頁):
標題:
Xx人民檢察院
投訴信
刑事起訴證號為[2001]
被告基本情況:........
受害者的基本信息:........
被告人孫某某故意殺人壹案。
文本:
1.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了解……了解……了解
以上證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2.起訴的理由和依據
在我院看來,孫Xx是想滿足他的變態要求...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提起公訴的,請依法嚴懲。
尾巴:
我在此傳達
Xx市人民法院
檢查員:××
職員:×××
2001×月×日
(研究所蓋章)
附:證據清單、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
參考答案2(教材P78-84頁和參考文獻P44-49頁):
Xxxx市人民檢察院
投訴信
刑檢[2001]第××號
被告人孫XX,男,28歲,1973,出生於XX省Xx市壹個工人家庭。本人XX市工廠工人,小學學歷,漢族。我住在10號。Xx市XX路,孫XX逃學被學校開除。之後整天在社會上遊蕩。1989年3月被XX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經親戚介紹到XX廠工作,但經常不上班。2001 9月13現因涉嫌故意殺人罪,
2001年9月3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5438年9月7日經我院批準被XX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於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張XX,女,住。XX市XX路,出生於65438年6月+0994年9月。委托代理人××××。
此案由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2001年9月20日,被告人孫Xx涉嫌故意殺人壹案,持20號起訴意見書庭前卷宗3卷、10卷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後,於2001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9月21日20065438通知了被害人訴訟代理人XXX及其父母,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訴訟代理人XXX和被告人辯證監護人XXX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被告人孫Xx於2001年9月4日下午6時許,看見張Xx在其住處樓下與其他小孩玩耍,產生邪念。張XX在電影院玩沙子的時候,以糖為誘餌,把張XX引到電影院大門右側,然後把他拎起來,到菜市場東邊的壹個菜門市場。他買了壹個燒餅給張XX吃,壹直拖到晚上,10左右,孫XX才把張XX抱到住處。壹進門,孫XX就把張XX放在他手裏。孫XX去他媽家拿菜刀,還找了塊磚頭把刀磨了。下午兩點,住在樓上的母親、姐姐等人上班、上學的時候,孫XX把屍體拖出來,放在壹個長長的白瓷盆上分解四肢。那天晚上,孫XX騎了兩次自行車,扔到了河裏。9月6日早晨,孫XX買了細鹽,把從屍體上剝下來的肌肉腌起來。6日中午,7日、8日、9日上午,孫Xx將腌制好的人肉煮了幾次,然後用舊的白色塑料雨衣包好掛在墻上。在殺人分屍之前,孫XX曾經誘惑他的朋友李XX說“人肉嫩,味道鮮,多活二十年,五六歲的孩子更好”。“孩子最好哄著來幾個小甜甜”“捏死”之類的。孫還不止壹次指著行人說“這個好吃,那個不好吃”等等。在上述邪念的驅使下,孫XX這樣對被害人。
以上事實的論據如下:1。從河裏打撈被害人屍體,取毛發和肌肉做血型檢測,是”。
AB型,孫Xxx的血型是O型,孫Xxx姐姐的血型是A型。2.孫Xx交代後,偵查員檢驗了用來肢解屍體的搪瓷盆子和裝著四肢和頭部的黑色袋子,血跡也是AB。3.從河裏打撈出裝著屍體和軀幹的藤袋和帶口的帶子。由孫Xx的母親、姐姐、妹妹保管,肯定是他們家的,放在孫Xx的住處。4.據孫Xx供述,在搜查孫Xx住處時提取的刀是肢屍的兇器,取後從其母親和地上取出。孫Xx的姐姐哥哥證明是真的。5.孫Xx交代,他在9月6日買了壹斤精鹽,用了部分腌制的人肉。在搜查中,查獲了約三兩細鹽,並提取了浸泡在人肉中的“福爾馬林”水中的沈澱物。光譜儀鑒定結果證明,人肉確實是用鹽腌制的,用量至少有四兩,與孫Xx的供述壹致。6.孫Xx交代,他帶走被害人時,在張Xx的口袋裏發現了壹把削筆刀。經過遇難者家屬和當天下午和張XX壹起玩耍的孩子的回憶。張XX那天確實帶了刀。7.經法醫鑒定,孫Xx精神狀態正常,無精神疾病。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Xx為滿足自身的非正常需要,故意殺害他人、肢解、烹煮屍體,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手段和情節極其殘忍、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予以嚴懲。被告人孫Xx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孫XX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之規定,本院已提起公訴,請依法判決。
我在此傳達
Xxxx市人民法院
檢查員:××××
職員:×××
2004年6月5日10
(研究所蓋章)
附:1。被告人孫XX現羈押於Xx市公安局看守所。
2.證據清單
3、主要證據復印件。
二、請根據以下材料寫出壹份壹審刑事判決書(50分)。
20065438年4月65 438+00日下午65 438+00左右,XX公安分局接報XX鄉XX村村民徐XX(女)夜間被不法分子襲擊,頭上被砍多刀,手指被砍斷數根,血流不止到現場勘查。
現場勘查發現,案發地點是壹間三間瓦房,北向南,後面是壹個兩點的竹園,兩邊有圍欄。朱元北部有壹條東西向的河流,有壹個壩頭通向對面的麥田。壩頭泥上有壹只右腳的布鞋印,長25.8厘米。壩頭旁邊的河堤上有壹棵小楊樹,上面有血手印。從徐XX家裏面看,東邊是廚房,案發現場在中廳。大廳右側有壹張方桌,從大廳到廚房門口有壹個方凳。方凳上有壹件未完成的毛衣背心。方桌和凳子旁邊的地上有壹灘血。血泊上有少量頭發和被害人的兩只被割傷的手,還有被害人枕骨的兩小塊碎骨。大廳中央壹灘血跡旁邊的地上,還留著兩處被柴刀砍過的痕跡,壹處是刀背,壹處是刀口。腿上和桌面上都有血跡。在大廳兩側的隔墻上,散布著許多血點,有的是上下的,有的是由下而上的,有的是平面的,血點分布很高,最高的有2.55米。背面有兩個插銷,每個插銷上壹個,門框上壹個。
有帶血的指紋。從方位上看,都屬於右手指紋。後門左邊的地上,有壹把菜刀,上面有血跡。經檢查,房間裏的櫃子、水缸等東西,廚房裏的東西都沒有被翻動過。正房大桌子上的水瓶和不銹鋼鍋也按原樣擺放。被害人徐XX,女,31歲,家裏有兩個孩子,大的10歲,小的7歲。我愛人在省地質隊工作。據她醒後自述:事發當天晚飯後,8點左右,徐賢安排兩個孩子睡覺。這時,她聽到隔壁鄰居陳XX叫她去拿洗澡水。她隨後奪門而出,到陳XX家取水,在陳家玩了幾分鐘。水回來後,她沒有洗澡,而是用水擦身。關上門後,我點了壹盞煤油燈,坐在主屋靠近火爐門口的方凳上織了壹件毛衣背心。不壹會兒,廚房裏突然跳出壹個歹徒,先是扇了她後背壹巴掌,然後吹滅了桌上的煤油燈,接著舉起刀朝她的頭和臉砍去。徐XX當即暈倒在地。
法醫和醫生證實,徐XX面部被砍四刀(* * *縫11針,留下明顯傷痕),兩顆牙齒被打掉;後腦勺被砍三刀,多根頭發被剪掉,從壹個刀口處取出兩塊碎骨。左手的善、環、無名指被砍斷,是許XX被砍時用手護住頭部造成的。
公安機關經過反復偵查走訪,破獲此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於2006年5月2日5438+0逮捕罪犯朱×××,羈押於×××公安局看守所。
原來這個罪犯是受害者的侄子。出生於1983年2月5日,XX中學高三學生。在1997之前,他沒有學對門路,經常耍流氓。1997下半年,我上了XX中學,但是我的壞習慣還是沒變。4月10日晚,朱某想和姐姐壹起去看電影,但姐姐不肯帶,他就躲在徐家後面,想等姐姐離開後再去電影院。在房子後面等的時候,聽到陳XX在叫徐XX洗澡水。這時,他靈機壹動,狠心發作,腦子壞了。他從屋後溜出來,走到徐XX家大門旁邊的土堆上。當許XX出去給陳打洗澡水時,他跳進自己的房子,躲在廚房的大廳裏,想偷看許XX洗澡,卻被許XX發現。這時,朱很失望地看到她沒有洗澡。同時,由於她潛伏期長,胃疼,又急於排便,出不去,所以產生了殺人的邪念。於是我在徐家的缸蓋上摸了壹把菜刀。偷偷溜到許背後,吹滅煤油燈,攻擊他,用刀亂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罪犯就變得越暴力。直到鄰居聽到呼救聲,沖到門口,犯罪分子才敢打開後門門閂,從河面上的壩頭逃走。徐XX當即暈倒在地。
在朱XX上交的衣服、襪子上發現幾滴血跡,經技術檢驗與被害人血型、現場菜刀及地上血跡壹致。經比對,朱×××指紋與現場壹致。
公安局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X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朱XX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於2006年5月0日55438+0,10,以“起訴書第122號”起訴被告人朱XX。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殺人罪,向XX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受理後,組成合議庭(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於2001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余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XX委托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高XX為辯護人。高XX為朱XX辯護稱“其行為應當在犯罪未遂前從輕處罰”。法院認為,被告人朱XX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真實,被告人也供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考慮到被告人朱XX的行為屬於未遂,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決定判處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
參考答案1(教材P109-115,參考P86——94):
第壹部分:《人民法院關於刑事事項的判決書(第壹審公訴案件)》(×××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因本案采取的強制措施等。,現在在哪裏)。擁護者.....(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人民檢察院以第×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殺人罪。××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文本:.....(先概述檢察院指控的基本內容,再具體說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要點)。經審理查明……(詳細寫出法庭認定的事實、情節和證據。控辯雙方對事實、情節、證據有異議的,應當分析否定。這裏不僅要列舉證據,還要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證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的。要堅決改變“鐵證如山”這種空洞的字眼,來代替認定犯罪事實的具體證據的公式化寫法。我們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和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麽罪(壹案多人的,還應當區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應當寬嚴相濟。對控辯雙方關於法律適用的意見和理由,應當分析采納或者反駁。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的規定,判決如下:……[寫明判決結果。有三種情況:壹、如果定罪量刑,表述為:“壹、被告人××××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日×月×日沒有這個就不要寫了。”二、定罪與免刑的表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