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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法律服務市場是否存在壟斷?具體是什麽情況?

簡單來說:目前國內法律服務市場存在地域分割,但不存在所謂的壟斷。

法律服務市場分割是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突出問題,已成為我國法律服務市場規範化的主要障礙。需要每壹個律師的重視,需要律師協會的努力,需要相應的國家公權力機構的推動,需要制度的保障。因此,在三大訴訟法尚未修改的情況下,我國應重視法律服務的市場分割問題,通過修改《律師法》從立法源頭上解決。

詳細:

法律服務市場細分現狀分析:

1,我國的訴訟法律服務市場,對市場主體的準入沒有實質性的限制,造成從立法源頭上對法律服務市場的人為分割。

我國三大訴訟法都規定了“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社會組織或者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即沒有對市場主體的準入進行實質性限制,這是對全社會開放的。只要有訴訟能力的人都可以介入這個市場,完全沒有體現法律職業的“職業槽”特征。沒有接受過法律專業培訓的可以進來吃壹口。其直接後果是不具備法律服務能力的主體大量湧入市場,有的甚至冒充律師,法律服務質量達不到應有的水平,對律師執業環境造成了極大的危害。據《北京青年報》2004年2月12日報道,80%的民事案件不請律師,“黑律師”占據法律服務市場。“黑律師”的存在影響了法律服務市場的正常秩序。首先,這種行為屬於地下操作,代理質量難以保證,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其次,它們不僅占領了法律服務市場,搶走了律師的市場份額,還影響了律師的整體形象。

因此,從某種角度來看,我國法律服務市場分割的根源來自於三大訴訟法等法律對公民可以代理訴訟等法律事務的規定。

2.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由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每個部門又分為板塊,造成了法律服務市場的分割。

律師的服務領域是面向全社會的,律師執業不應該有領域限制,否則不利於建立國內統壹的法律服務市場。目前,我國法律服務市場在壹定程度上被不同行業和部門所壟斷。比如工商註冊、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稅務代理、企業法律顧問等法律服務市場都由相應的“婆婆”管理,導致法律服務市場被行業分割。行業分割的表現主要體現在職業準入制度不合理。很多行業和部門為了進入這個領域,隨意設立資格考試,使得目前國內的考試眾多且泛濫。很多律師為了進入某個領域,不得不為各種比法學考試(現在的司法考試)層次、水平、難度都低的考試而努力。導致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的權威性受到質疑,同時律師的執業範圍也受到限制。法律服務市場行業分割形成的原因,從根本上說,歸根結底是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市場經濟發展不足。解決之道應著眼於加快法律服務市場的市場化進程。

3.律師異地辦案難,地方保護主義橫行,造成法律服務市場地域分割。

律師本身的社會屬性決定了其執業領域的開放性,即律師的範圍和活動不應受到地域的限制。然而,目前律師法律服務市場按地區劃分的現象相當普遍。猖獗的地方保護主義使得律師異地辦案非常困難,被公安司法機關和職能部門異地刁難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這也加劇了對法律服務市場統壹性的破壞。

解決法律服務市場割據問題的若幹對策

第壹,在我國壹些律師服務基本滿足法律需求的經濟發達城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積極推進律師業務壟斷。

法律服務市場實行律師業務壟斷,即通過立法確立律師對法律服務市場的壟斷。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法律幫助時,只能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如果非律師經營這些業務,將是違法的。從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律師業務的壟斷壹般是在自然發展過程中實現的。從理論上講,律師業務壟斷的基本前提是律師行業至少有能力滿足現實中的法律需求。目前,我國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整體上還沒有達到這壹水平,在壹些地區還供不應求,因此在全國推廣這項工作並不現實。但是在國內壹些經濟發達的城市,比如北京、深圳、上海,應該說這些地區的律師總體上是能夠滿足實際法律需求的,能夠在全國率先推動這項工作。上海作為中國的經濟中心,擁有近7000名律師,600多家律師事務所,每年都有很多律師加入這個行業,基本可以滿足上海法律服務市場的需求,基本滿足律師業務壟斷的條件。這裏特別強調,由於權力資源配置不均,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促進律師業務的壟斷。中國的改革多是自上而下,依靠行業協會的力量還是不夠的,必須靠政府推動。

第二,提高法律職業整體素質,規範法律服務市場的關鍵是加快法律服務市場化進程,取消不合理的行業準入限制,消除人為分割,建立完備的律師培訓體系。

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有關部門應從維護我國法律統壹的角度出發,刪除相應的不合理條款。在這裏,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法律服務市場的主管部門,可以牽頭與其他部門合作,明確過時的部門規定,消除法律服務市場的分割。

第三,現行律師法對律師執業限制過多,權利配置不充分。因此,修改《律師法》,擺脫行政化、管理化、權力化思維定勢的影響,彰顯了我國律師法的權利保護法性質。

現行《律師法》對律師執業設置了許多限制性規定。有數據統計,現行《律師法》第53條第69款有5個條款規定律師是“必須的”,有8個條款規定律師是不允許的,有11個條款規定律師是“必須的,不應該的”。《律師法》在某種程度上是壹部律師義務而非權利的法律,所以律師的地位不高,也很難杜絕對律師執業活動的限制。因此,律師法的修改應明確顯示我國律師法的權利保護法性質。如《律師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可以修改為:為完善律師制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發揮律師的社會功能,發展我國律師事業,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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