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設備
(壹)醫療器械通用標準和綜合標準;
(二)普通外科和專門外科器械;
(3)常用的診斷和註射穿刺器械;
(4)醫用電子儀器設備;
(五)醫用光學儀器設備和內窺鏡;
(6)醫用超聲波、激光和高頻儀器設備;
(七)理療和中醫器械;
(八)醫用輻射、高能和核設備;
(九)醫用生化儀器和實驗室設備;
(十)體外循環設備、人造器官及其功能輔助裝置;
(十壹)醫療衛生材料和用品;
(12)醫用高分子制品(如輸血器械、壹次性註射器等醫用高分子器械);
(十三)手術室設備;
(14)公共醫療設備。
制藥機械
(1)制藥機械及設備;
(2)藥品包裝機械;
(三)藥品監測和藥品檢驗儀器;
藥品包裝
(壹)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及相關生產設備(包括玻璃、塑料、橡膠、金屬、膠囊等產品的生產設備)和藥品包裝檢測、檢驗儀器;
(二)藥品包裝標準;
藥物原料和輔料
(1)醫藥原料(中間體);
(2)藥用輔料的制備;
(三)食品添加劑;
(四)飼料添加劑;
制藥工業的環境保護
(1)產品生產過程中廢物汙染物的限量標準;
(二)汙染物排放標準;
(3)汙染物控制和處理新技術標準;
醫療能量管理
制藥業的能源管理標準;
(二)產品能耗標準;
(三)節能技術標準;
醫藥工業和商業質量管理標準。第四條醫藥行業標準的主要內容
質量和技術指標:
(二)產品規格、生產工藝、檢驗規則、倉儲保管、產品維護;
(三)安全要求、通用試驗方法、生產、銷售和使用規範;
(4)術語、符號、代碼和通用技術語言要求。第五條醫療技術標準是生產和商品流通的共同技術基礎。所有作為商品銷售的醫療產品都必須有其安全要求、技術指標和方法的標準,這些標準在生產中應該統壹。第六條醫藥標準化的規劃、計劃、科學研究、機構建設和人員配備應納入各級醫藥部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七條制定醫療器械、制藥機械、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藥品原料(中間體)和輔料的醫療標準,應當采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國際標準,以及工業化國家的先進標準或者先進樣機。第二章標準分類第八條藥品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主要是指因技術性能和制造質量會直接或間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產品標準,指導正確生產和使用以保障生命安全的壹般要求,重要的技術管理規範。其他標準為推薦標準。
下列產品或者標準應當制定強制性標準:
(壹)替代和修復人體器官和肢體的產品;直接涉及人體生理功能的人造器官;急救設備;用於治療和診斷的醫療設備和儀器;直接用於外科手術的設備和器械;計劃生育設備;直接作用於人體的醫療器械和材料;重要的醫學檢查和輔助設備;
(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三)直接接觸藥品的機械設備、藥品檢驗儀器和藥品壓力容器;
(4)制藥工業環境保護標準;
(五)節能和資源標準;
(六)國家需要控制的產品的壹般技術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
以下標準為推薦標準:
(壹)技術指標高於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標準;
(二)產品質量分類細則;
(3)通用技術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