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欠款中,債務人壹般處於相對強勢的地位。無論是發包人欠款,還是分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欠款,都有各種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如工程質量問題、工程延期、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分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攜款潛逃、發包人拒絕結算、拒絕收款等。,但這些都不是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根本原因。
當債務人相對強勢時,債務人壹般會主動與雇主、分包商、非法分包商等進行談判。,爭取達成還款協議。為了盡快拿到工程款,債務人往往會做出很大讓步,只要不虧甚至少虧就能達成協議,但即便如此,債務人也未必會感恩戴德。多數情況下,債務人希望達到不給或拖延的目的。因此,在實踐中,談判有時會失敗。
2.向討債公司求助
當債務人拒絕支付工程欠款時,壹些債務人選擇尋求討債公司的幫助,以幫助他們討回工程欠款。在實踐中,這種方式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因為討債公司本身的合法性存在壹定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討債公司壹直遊離於法律的灰色地帶。在討債公司自身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前提下,很難保證其討債行為完全合法。
就這樣,有的債務人追回了全部或部分工程欠款,有的卻沒有追回工程欠款,反而因為討債公司的違法行為鋃鐺入獄。所以,找討債公司是壹把雙刃劍。用得好的話,會很快收回工程欠款;用不好會割傷自己。
在追債過程中,追債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心理壓力法,即討債公司想方設法獲取債務人的電話號碼和住所,然後經常打電話“打招呼”或時不時拜訪債務人,讓債務人產生心理壓力;
(2)堅守法律,即討債公司堅守債務人,無論債務人走到哪裏,都會堅決跟隨,直到還款;
(3)個人追蹤法,與貼法基本相同,但性質不同。前者是公開跟蹤,後者是隱蔽跟蹤,可以讓債務人感到心理壓力;
(4)七寸攻心法,即討債公司對債務人的背景進行調查,包括社會關系、無償償還能力等,然後對相關人員進行走訪調查,找到債務人的軟肋,進而找到軟肋,對癥下藥。以上四種方式或多或少都是違法的,涉嫌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隱私等權利,因此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催債公司的行為不準確,達到嚴重程度,那麽就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比如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綁架、故意傷害等等。如果討債公司的行為構成犯罪,那麽債務人作為討債公司的委托人,是刑事案件中的主謀,也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應當嚴懲委托人。
3.合法渠道
所謂法律途徑,無非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法院判決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種方式安全可靠,但如果債務人是小企業,特別是在個人借款或依靠資質的情況下,由於經濟實力有限,壹般不願意選擇這種方式。壹方面,走訴訟太復雜,時間很長;另壹方面,法院判決後,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仍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耗時較長,為債務人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爭取時間。
如果債務人是有資質的企業,有壹定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他會選擇通過訴訟追討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及時追討債務,不願意通過訴訟,會選擇非訴訟途徑追討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該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