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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

本報記者張武漢報道。

迷霧重重的“華昌達2億元借款糾紛案”諸多細節被《第壹財經日報》獨家曝光,引起社會廣泛關註。

日前,由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投服中心”)公開發聲:“支持華昌達通過法律手段全力維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中證投資服務中心看來,案件的焦點在於華昌達(300278)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閆華是否。SZ),以上市公司為幌子向武漢國創資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創資本”)借款2億元,上市公司是否有必要償還。如果借款合同上加蓋的印章是閆華偽造的,其借款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隨著諸多借款細節浮出水面,問題變得更為集中:居住在國外的嚴華為何會突然透露自己私刻印章的細節?嚴華個人打入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風天盈”)企業賬戶的400萬元是否為國創資本相關人員的“好處費”?國創資本對閆華和華昌達的說法有何回應?這筆巨額貸款該由誰償還?

為進壹步澄清上述疑問,《第壹財經日報》記者對借款流程及相關細節進行了重新調查,獲得了國創資本和天風天鷹的獨家回應,以及借款轉賬記錄等核心證據。記者持有的轉賬憑證顯示,2065438+2006年7月25日,國創資本通過漢口銀行營業部向中國工商銀行十堰柳巖支行轉賬2億元,收款人戶名為華昌達,備註為“現金平臺貸款”。

(轉賬憑證由國創資本提供)

2億元貸款打入華昌達賬戶。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唐家墩路32號國創大廈是武漢市國資委所在地,國創資本也在此辦公。華昌達就“2億元借款糾紛案”發布壹紙公告,直指國創資本違規放貸,公開聲稱遭遇“嚴重冤假錯案”。隨著事件的發酵,它正在成為輿論關註的又壹個“風暴眼”。

(國創資本辦公攝影本報記者張)

8月2日,在國創資本會議室,公司主要負責人及法務人員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對相關爭議問題進行了回應。國創資本相關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華昌達向國創資本申請了這筆貸款,國創資本基於華昌達的信用狀況同意提供該筆貸款,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誰把錢打入他的賬戶,由他控制”的原則,由國創資本直接將貸款資金支付到華昌達的賬戶。根據法院判決,華昌達應承擔還款責任。

國創資本表示,根據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以及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通知書》和《申報財產令》(2019 E 01 ZhiNo。1854),華昌達現為被執行人。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國創資本提供的轉賬憑證還顯示,2065438+2006年7月25日,國創資本通過漢口銀行營業部向中國工商銀行十堰柳巖支行轉賬2億元。收款人戶名為華昌達,備註為“現金平臺貸款”。

華昌達和嚴華均表示,該借款為嚴華個人借款。資金進入華昌達賬戶後,2億元貸款資金分批轉入嚴華個人賬戶。在今年6月11簽署的個人聲明中,嚴華也承認該筆借款是其個人借款,並表示:“當時在談判過程中,我向中間人和國創資本領導明確表示,是我個人借款。國創資本支付2億元到華昌達賬戶後,我告訴華昌達這是我個人貸款,我讓上市公司轉給我個人。”

對於閆華個人陳述的內容,國創資本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其個人陳述的內容未經司法機關調查認定,是其主觀意見,不予采信。據華昌達披露,公司已向公安機關舉報閆華涉嫌犯罪。嚴華現在是嫌疑人,他個人的說法更是疑點重重。

“艷華的債務糾紛與我們公司無關。我公司從未與國創資本簽訂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從未向國創資本借款,也從未有向國創資本借款的意向。”華昌達在此前的公告中稱,國創資本相關利益方涉嫌嚴重違法,公司已向有關部門報案。

華昌達法務部負責人告訴記者,公司自2015起與燕化存在關聯債權債務關系,年末公司應付燕化債務余額為3億多元。“之後,嚴華向公司借了2億元。他告訴公司,他委托國創資本匯了2億。加上這2億元,公司向燕化借款超過5億元。公司入賬2億元(國創資本轉入)為個人股東對公司的借款。之後,燕華要求公司還款,公司已向燕華還清全部借款。”

“公司和股東的貸款余額在年報和半年報中如實披露。例如,截至2065438+2007年6月底,公司應付嚴華的債務約為2800萬元。2065438+2007年6月30日和7月4日,公司分別償還嚴華500萬元和2299萬元。經審計,確認公司與燕化的關聯債務余額為零。”該負責人表示。

400萬元是“財務顧問費”?

國創資本是否有資格向華昌達發放2億元貸款,貸款發放流程是否合規,是備受關註的另壹焦點。在閆華和華昌達的聲明中,中間人李青霞和國創資本分別收取200萬元和400萬元的指控也讓事件充滿疑點。

華昌達在公告中痛斥國創資本作為國有資產專業金融機構,根本沒有發放貸款的金融資質,嚴重違反金融許可規定,違規發放貸款。在發放2億元巨額貸款時,未履行任何審查程序,貸款的審查、發放和貸後跟蹤檢查存在嚴重疏漏。明明是嚴華的個人借款,嚴華用的印章是假印章,也只過了幾次。

在華昌達向本報記者提供的壹份蓋有公司公章的舉報信中,該公司還列舉了國創資本在發放2億元貸款時未履行進度審核程序存在的33項重大過錯問題,包括違規授信業務、貸款程序存在重大過錯、貸後管理整體失靈等。

根據華昌達的舉報信,從貸款前到貸款後,國創資本沒有任何人到華昌達進行過現場考察,所有信息都是僅憑閆華及其司機胡凱的介紹判斷,沒有任何現場核實或與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澤核實融資事宜。

在發給本報記者的書面回復中,國創資本表示,除了通過公開信息獲取華昌達的基本情況、公司治理結構、公司信用狀況外,國創資本還要求華昌達提供最新的信用報告、財務報表、主要產品介紹、華昌達M&A基金設立情況、私募情況及進展、公司債券發行及進展,並確認借款用途、後續還款來源安排等相關細節。此外,國創資本還實地考察了華昌達十堰總部生產經營情況、華昌達全資子公司上海德美克生產經營情況、客戶訂單情況,並現場拍照。

“以上信息是華昌達的工作人員通過華昌達公司的企業郵箱發來的。”國創資本表示。記者獲得的華昌達員工胡凱與國創資本之間的郵件信息顯示,胡凱在郵件中自稱“嚴華董事長的秘書”。在嚴華和華昌達的表述中,胡凱只是嚴華的專職司機,在華昌達沒有其他職務。

對於貸款資質,國創資本回應本報記者采訪稱,國創資本和華昌達均為合法註冊、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根據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解釋,法人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訂立民間借貸合同。這筆借款是國創資本與華昌達之間的民間借款。貸款資金用於華昌達的生產經營,並非金融機構貸款,國創資本不存在違規發放貸款。

閆華在個人聲明中表示:“李青霞說要給國創資本的相關利益方2%的好處費,否則拿不到貸款。我同意貸款。國創資本並未提出對華昌達進行現場核查了解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和貸款需求,稱如果給予好處,可以通融綠色通道,可以免去正常的貸款審核程序。”

據嚴華介紹,2065438+2006年7月25日,國創資本在放款時,將400萬元打入李青霞給的天風天鷹銀行賬戶,作為給國創資本相關利益人的好處費,同時通過華昌達原員工謝毅支付給李青霞200萬元。

本報記者獲得的銀行轉賬記錄還顯示,2065438+2006年7月25日,閆華通過工商銀行向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風天盈”)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400萬元,代理人為胡凱。這與嚴華的個人說法和華昌達的舉報信是壹致的。

(轉賬憑證由華昌達提供)

工商資料顯示,天風天鷹曾經是天風天鷹。2065438+2008年2月,天風天鷹更名為天風天鷹。

那麽,嚴華轉給天風天鷹的400萬元是以什麽名義進入公司的企業賬戶的呢?是否如嚴華所說是支付給國創資本相關利益方的“好處費”?

對此,國創資本表示,400萬元是天宸天盈為這筆貸款收取的財務顧問費。天竺天鷹與華昌達簽訂財務顧問協議,400萬元到天竺天鷹公司賬戶。但國創資本的解釋不能作為這個問題的答案,最終還是以天風天影的解釋為準。

國創資本副總經理鄧正國告訴記者,當時辦理貸款的投資總監張海燕、總經理周信、副總經理王鍇目前壹直在公司工作。經自查並與公司溝通,相關人員不存在收取利益的越軌行為。華昌達表示已舉報,如果相關部門對此進行調查,公司將積極配合調查。

8月3日,天風天鷹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Vagrancy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證實,公司確實收到了閆華給其企業賬戶的400萬元,但屬於財務顧問費。“公司之前與華昌達簽訂過咨詢服務協議和委托付款協議,華昌達曾委托閆華個人支付承包費。公司的收益屬於全體股東,不存在閆華支付的個人好處費。”

關於表見代理的爭議

作為華昌達“2億元借款糾紛”的核心當事人,華昌達原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大股東嚴華早已出境。根據前妻羅惠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的說法,嚴華的離職時間是201115。

對於華昌達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閆華個人印章的來源,閆華在個人陳述和詢問視頻中稱是其私人印章。“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前壹天,我在武漢市武昌區傅家坡客運站附近看到路邊刻著壹個小廣告,要求對方刻上華昌達的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澤的私章。”

(閆華在港林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的個人聲明)

據華昌達相關負責人介紹,嚴華本人住在哪裏並不清楚。“他和嚴華只能通過公司郵箱保持壹定頻率的溝通。”由於閆華壹直居住在國外,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所用印章的真實性也成為了界定還款責任的關鍵,並出現了四次代理糾紛。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爭議的焦點是閆華在印章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以華昌達的名義與國創資本簽訂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武漢中院經審查認為,閆華以華昌達的名義與國創資本訂立並履行借款合同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構成表見代理,華昌達應對閆華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認為,雖然鑒定機構認定上述合同上加蓋的印章與華昌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印章不壹致,但也特別說明,即使是兩個備案印章的印鑒也存在明顯差異,並非同壹印章所蓋。鑒於華昌達使用的公章不具有唯壹性,且存在多枚印章同時使用的情況,不能僅僅因為與備案公章不壹致就認定華昌達在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上加蓋的公章是偽造的。

“鑒於借款合同中華昌達印鑒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壹審、二審法院依據事實和表見代理法律關系的相關規定,最終認定涉案合同真實有效。”國創資本表示,根據相關事實及武漢中院、湖北省高院的判決,法院認定閆華有權代表華昌達簽訂合同,國創資本與華昌達之間的借款關系成立,華昌達應承擔還款責任。

“國創資本和華昌達只是因為這筆借款建立了合作關系,沒有其他業務往來。公司沒有渠道獲得華昌達同時使用多個公章的證據。”國創資本表示。

據了解,2065438+2007年2月27日,國創資本與湖北天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天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國創資本享有的債權以1.31億元的價格轉讓給湖北天幹,轉讓給華昌達、燕化。

這種轉讓行為也遭到了華昌達的質疑。“國創資本發放巨額貸款並造成損失後,為掩蓋其違法犯罪行為,掩蓋由此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以虛假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巨額債權轉讓給關聯方湖北天幹,並與其簽訂合同,以原價回購債權。”華昌達在舉報信中稱,其包庇行為已被武漢中院民事判決書確認。

對此,國創資本向記者表示,國創資本與湖北天幹的本次交易是正常的商業行為。法院已查明,該交易不影響債權的實質。

“債權轉讓給湖北天幹,是因為對湖北天幹的認可。這個債權國很難自己創造資本並收回資本。湖北天幹有資管牌照,專業人做專業事。”鄧正國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雙方簽署了回購協議,但已經得到法院認可。雖然債權的權利人已經轉讓,但債務人華昌達不會改變,也不會改變華昌達履行債務償還義務的事實。

根據武漢中院近日發出的《強制執行通知書》和《申報財產令》,判令華昌達履行中華民國2018 E 01號民事判決書第3403號確定的全部義務。截至2018年7月5日,利息為20128800元,以本金150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9.50%計算當時至付款日的利息和罰息,即截至今年6月30日的本金、利息和罰息合計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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