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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糧油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糧油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糧油,是指原糧、成品糧、油料和食用油。

本條例所稱安全監督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門為保證進入市場的糧油符合國家標準,保障食品安全,對本市糧油加工、生產、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的活動。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糧油加工的生產經營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衛生部門、工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糧油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監測檢驗機構對糧油安全進行監測檢驗。糧油安全監測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監測檢驗工作。第六條糧油加工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並實施糧油加工經營行業規範,教育會員依法從事糧油加工經營活動?協助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糧油安全監督管理。第七條糧食收購經營者,必須具備必要的糧食檢測手段,擁有能夠保證糧食安全儲存的倉庫,並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和工商部門核準後,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業務;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從事糧食收購業務。第八條糧油運輸必須執行有關安全運輸的法律法規。糧油運輸和裝卸工具必須符合衛生標準;糧油產品不得混入有毒有害物質。第九條糧油加工生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加強安全衛生管理,各種機具和包裝用品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二)建立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及其跟蹤系統,完善記錄程序,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和產品的可追溯性;

(三)為其加工生產的糧油產品提供產品合格證明,並按照《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要求在其包裝上予以標註。

轉基因糧油產品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標註轉基因成分,供消費者自主選擇。第十條糧食儲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采用缺氧、低溫、通風等科學儲存方法,做好糧食安全儲存工作;防治糧食害蟲應嚴格執行化學藥劑使用的相關標準;熏蒸後的糧食農藥殘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才能加工出庫銷售。第十壹條糧油儲存、加工、生產和經營者應當加強化學藥劑的安全保管,有毒、有害、有異味或者不潔的物品應當遠離糧油儲存(堆放)區存放,避免誤用或者汙染糧油。第十二條糧油產品按國家規定實行市場準入制度。

糧油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凡不合格的糧油不得進入市場。第十三條在糧油加工生產經營活動中,嚴禁下列行為:

(壹)生產銷售黃曲黴毒素B1超標的糧油或者用發黴的原糧副產品加工糧油食品的;

(二)使用非食品添加劑(染料)或者超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3)用工業油(礦物油)拋光大米和雜糧;

(4)在食用油中加入工業油(礦物油)、潲水油和未精煉原油;

(五)使用有毒有害的包裝材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消費者向糧油加工、生產、經營者查詢糧油安全情況時,糧油加工、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五日內給予答復。消費者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向行政部門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十五條糧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衛生、工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糧油市場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糧油安全檢查,及時公布本地區糧油安全和準入退出情況。對可能嚴重影響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毒有害糧油產品,應當立即采取臨時控制措施,依法封存,並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糧油市場安全檢查情況,並定期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第十六條鼓勵對非法加工、生產和經營糧油的行為進行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壹款、第十三條,法律法規規定由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衛生等部門處罰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沒收違法所得,並由工商、食品衛生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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