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城市供水部門負責管理的除外),城市供水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職責,承擔其轄區內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並接受城市供水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市)區農村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供水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建設、生態環境、水務、衛生、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供水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配合供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供水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時,應將區域性供水泵站建設用地納入規劃範圍。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和實際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提高供水能力。
鼓勵社會多元投資參與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第十條市、縣(市)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質量標準,加強對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第十壹條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將供水設施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進行技術確認。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和管理移交,將供水設施移交給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簽訂移交協議,移交竣工資料。驗收不合格或者不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驗收合格並具備正常運行功能後,方可移交。第十二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第十三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當依法繳納供水設施配套費,用於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建設和改造。第十四條市、縣(市)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組織區域供水泵站建設。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正常壓力不能滿足用戶用水需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投資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五條新建住宅用水應當壹戶壹表,水表應當安裝在符合相關標準的管道井或者專用水表井(室)內,並且管道井或者專用水表井(室)應當有防寒措施。
既有居民水表改造和新建居民水表應當實施智能計量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商住建築,商住供水管道應當分別鋪設和計量。
每棟住宅樓的給水管道應安裝總閥。
新建二次供水儲水池(池)和加壓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第十六條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應當封閉,不得使用。第三章城市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第十七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及其連接的供水設施的維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壹)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 * *;
(二)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後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建設和管理;
(三)現有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移交後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建設和管理;尚未移交給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由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管理服務單位負責;
(四)用戶水表後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房屋產權人負責;
(五)用戶供水管道無分支連接閥門,建築墻體外五米(含五米)以內的供水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五米範圍內的供水設施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負責維護;
(六)單位專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
自建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