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征地補償款應不應該扣稅?
顯然是需要的!但這部分稅收不是由失地農民承擔,而是由征地部門承擔。也就是說,農民的土地被征用,他們拿到的補償款所繳納的稅費由征地部門承擔,農民不需要繳納!
二、征地補償的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國家建設依法需要征用和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的需要,由政府征用或者收回的房地產。據此,對因城市規劃需要拆遷個人房產的補償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其次,對於企業來說,征地拆遷必然會涉及到拆遷的搬遷和重建,因此支付企業拆遷補償款的時間和方式更為重要。對於政府的企業所得稅,我國有明文規定,必須明確企業搬遷的原因,然後按照以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策性搬遷或處置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1.《通知》規定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屬於因政府行為導致的政策性搬遷,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的搬遷,不按《通知》規定執行。搬遷企業獲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直接從政府財政和土地部門獲得的收入。搬遷企業直接從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於《通知》中提到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所得稅可按照《關於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處置土地使用權以外資產取得收入的通知》的規定辦理。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按照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二是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在政府搬遷公告和文件規定的搬遷期限開始後的次年起五年內暫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當年,企業應當按照《通知》的規定,將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後,因同壹搬遷行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者處置收入,應當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項目限於以下五項: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或新的固定資產購建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支出、其他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職工安置支出。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不得從中扣除。企業因搬遷按規定報廢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或用於安置職工的其他費用已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不得再計入抵扣。四、搬遷企業應在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的第壹個年度納稅申報表後,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部門報送政府搬遷文件、公告、原占用土地已招拍掛的文件、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總補償收入、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的收支預算、固定資產置換或改良、購買土地使用權、技術改造、購置其他固定資產、安置計劃或項目報告。5.五年期滿當年,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置換、其他固定資產購置、固定資產改良、技術改造、職工安置等實際支出計劃、立項文件等資料。
1,關於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行為營業稅的通知》(國〔2008〕277號),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規定:納稅人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時,只需出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都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和納稅人拆遷補償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2009520號)繼續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含國2008277號)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中,包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後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文件。 因此,根據城市規劃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政府,不征收營業稅。
2.關於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單位向政府返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照章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政府征用的房地產或者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妳單位取得的符合上述政策的政府回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3.關於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征收印花稅。因此,土地部門收回土地簽訂的合同不屬於應稅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4.關於企業所得稅
政府收回土地給妳的補償計入總收入,土地成本可以沖抵。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的,按本文件政策性規定處理企業所得稅。
目前對於企業是否要繳納營業稅,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有《關於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1997]87號)文件內容類似。這份文件規定,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建築物、構築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收入,應以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由於這份文件的適用範圍有限,個人和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完全適用於這份文件。
征地補償中的稅率就是這樣。征地補償需要交稅,但這些稅費不是由被征地人承擔,而是由被征地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