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汙染綜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到2017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10噸及以下燃煤鍋爐,禁止新建20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小時容量10噸的燃煤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無法覆蓋的地區,改用電力、新能源或潔凈煤,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鍋爐。在化工、造紙、印染、制革、制藥等產業集群,通過建設熱電聯產機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鍋爐。
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建設。鋼鐵企業的燃煤電廠、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石油煉制企業和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的催化裂化裝置,都要安裝脫硫設施,每小時20噸及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實施脫硫。除循環流化床鍋爐外的燃煤機組應安裝脫硝設施,新型幹法水泥窯應改造低氮燃燒技術並安裝脫硝設施。現有燃煤鍋爐和工業窯爐的除塵設施應當升級改造。
促進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汙染控制。石化、有機化工、表面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開展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石化行業開展“ldar”技術改造。限期完成加油站、儲油罐、油輪油氣回收處理,積極開展原油產品碼頭油氣回收處理。提高塗料、粘合劑等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的限量標準,推廣使用水性塗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要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工業爐窯汙染治理設施建設和改造,完成石化企業有機廢氣綜合治理。
(2)深化非點源汙染控制。全面治理城市揚塵。加強施工揚塵監管,積極推進綠色施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要用圍擋圍墻進行全封閉,嚴禁露天作業,施工現場道路要進行地面硬化。渣土運輸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措施,並逐步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推行機械化道路清掃等低粉塵作業方式。大煤堆、料堆應封閉存放或修建防風抑塵設施。推進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綠化和防風固沙林建設,擴大城市建成區綠地規模。
實施油煙汙染控制。城市餐飲服務場所應當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抽油煙機。
(3)加強移動源汙染防治。加強城市交通管理。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普及智能交通管理,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強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合理控制機動車數量,北京、上海、廣州等特大城市嚴格限制機動車數量。通過鼓勵綠色出行和提高使用成本來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
提高燃油質量。加快煉油企業升級,力爭2013年底全國供應符合國四標準的車用汽油,2014年底全國供應符合國四標準的車用柴油,2015年底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重點城市供應符合國五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不合格油品行為。
加快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采取劃定禁行區域、經濟補償等措施,逐步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註冊營運的黃標車,基本淘汰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500萬輛黃標車。到2017,全國黃標車基本淘汰。
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環保、工業和信息化、質檢、工商等部門聯合加強對新生產車輛的環保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環保標準車輛的違法行為;加強在用機動車年檢。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不得發放環保標誌,不得上路行駛。加快柴油車尿素供應體系建設。縮短公交車和出租車強制報廢年限的研究。鼓勵出租車每年更換高效尾氣凈化裝置。開展工程機械等越野移動機械和船舶汙染治理。
加快低速車輛的更新換代。不斷提高低速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節能環保要求,減少汙染排放,促進相關產業和產品升級。自2017起,新生產的低速載貨汽車執行與輕型載貨汽車相同的節能排放標準。
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公交、環衛等行業和政府機構應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並采取直接上牌、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個人購買。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中新能源和清潔燃料汽車比例達到60%以上。調整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4)嚴格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修訂高耗能、高汙染、資源性行業準入條件,明確資源節能和汙染物排放等指標。有條件的地區要制定符合當地功能定位、嚴於國家要求的產業準入目錄。嚴格控制“兩高”行業新增產能,新建、改擴建項目要以同等產能或減少產能替代。
(五)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結合產業發展和環境質量實際,進壹步完善環保、能耗、安全、質量等標準,明確不同地區淘汰落後產能任務,倒逼產業轉型升級。
按照《部分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版)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0版)(修訂)的要求,采取經濟、技術、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200項,提前壹年。2015年將淘汰煉鐵15萬噸、煉鋼15萬噸、水泥10萬噸(熟料和粉磨產能)、平板玻璃2000萬重量箱。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安排的投資項目,暫停辦理本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2016、2017年,各地區要制定更大範圍、更高標準的淘汰落後產能政策,再淘汰壹批落後產能。
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治方案,實施分類管理。
(6)削減過剩產能。加大環保、能耗、安全執法處罰力度,建立以節能環保標準推動“兩高”行業過剩產能退出機制。制定財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產能過剩“兩高”行業企業退出和轉型。發揮優強企業在行業發展中的引領作用,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的企業兼並重組,促進過剩產能壓縮。嚴禁審批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七)堅決制止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項目建設。認真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法在建項目,禁止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審批的違法項目建設;如果是在建的,就應該停下來。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加快企業技術改造,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八)加強科研開發和推廣。加強霧霾和臭氧的形成機理、來源解析、遷移規律和監測預警研究,為汙染治理提供科學支撐。加強空氣汙染與人群健康關系的研究。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推進大型大氣光化學模擬倉庫、大型氣溶膠模擬倉庫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脫硫、脫硝、高效除塵、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柴油機(車)排放凈化、環境監測、新能源汽車、智能電網等方面的技術研發。,促進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加強大氣汙染治理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在鋼鐵、水泥、化工、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節能減排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到2017年,重點行業排放強度比2012年降低30%以上。推動非有機溶劑型塗料、農藥等產品的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積極開發緩釋肥新品種,減少化肥施用過程中的氨排放。
(10)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產業集聚發展,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廢棄物交換利用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推進企業循環生產、園區循環發展和產業循環組合,構建循環型產業體系。推動水泥、鋼鐵等工業窯爐和高爐廢物的協同處置。大力發展機電產品再制造,促進資源再生產業發展。到2017年,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各類國家園區和30%以上的各類省級園區實現循環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屬品種和鋼材循環利用比例達到40%左右。
(十壹)大力培育節能環保產業。努力將大氣汙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轉化為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市場需求,推動重大環保技術、裝備和產品的創新發展和產業化應用。擴大國內消費市場,積極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培育壹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節能環保企業,大幅提升大氣汙染治理裝備、產品和服務產業產值,有效推動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產業。加快能源結構調整,增加清潔能源供給。
(12)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制定全國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通過逐步提高外送比例、增加天然氣供應、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強度等方式替代燃煤。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新建項目禁止支持建設自有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用減煤來代替。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幾臺燃煤機組總裝機容量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當量替代原則建設成大容量燃煤機組。
(13)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利用。增加天然氣、煤制天然氣和煤層氣供應。到2015年,新增天然氣幹線管道輸送能力1500億立方米以上,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優化天然氣利用,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於替代燃煤;鼓勵發展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項目,限制發展天然氣化工項目;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發電項目。
制定煤制天然氣發展規劃,在滿足最嚴格環保要求和確保供水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氣產業化和規模化。
積極有序發展水電,開發利用地熱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到2017年,運行核電機組裝機容量達到5000萬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長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地區城市建成區要加快現有工業企業燃煤設施替代天然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鍋爐、工業窯爐、自備燃煤電站天然氣替代改造任務。
(十四)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洗煤比例,新建煤礦要同步建設洗煤設施,現有煤礦要加快建設和改造;到2017,原煤入選率達到70%以上。禁止進口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質煤,研究出臺了煤質管理措施。限制高硫石油焦進口。
擴大城市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範圍,逐步從城市建成區向郊區擴展。結合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棚戶區改造,通過政策補償和峰谷電價、季節電價、階梯電價、調峰電價等措施,逐步引入天然氣或電力替代煤炭。鼓勵在北方農村建設潔凈煤配送中心,推廣使用潔凈煤和型煤。
(15)提高能源效率。嚴格執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應達到壹級能效標準。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積極發展綠色建築,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和保障性住房應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新建建築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光伏建築壹體化、“熱電冷”三聯供等技術和設備。
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已完成供熱計量改造的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將逐步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加快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嚴格節能環保準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
(十六)調整產業布局。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所有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都必須進行全面的環境影響評估;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的,不得開工建設;違法建設,應依法懲處。強化產業政策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引導和約束作用,嚴格限制在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工業項目。加強各類產業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東中西部差別化產業政策的實施,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的節能環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強環境監管,禁止落後產能轉移。
(十七)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完善重點行業準入條件,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嚴格實施汙染物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陜西省山西中北部、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47個城市,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燃煤鍋爐項目要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各地區可以擴大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範圍。
對未通過能源評估和環境評估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或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頒發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排汙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信貸支持,相關單位不得供電、供水。
(十八)優化空間格局。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強化城市空間控制要求和綠地控制要求,規範各類工業園區和城市新城區的設置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於大氣汙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研究開展城市環境總體規劃試點工作。
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企業兼並重組,有序推進主城區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汙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2017前基本完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完善環境和經濟政策
(十九)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本著“誰汙染誰負責,多排放多負擔,節能減排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積極推行激勵與約束並重的節能減排新機制。
分行業、分地區制定水、電等資源性產品企業消耗定額。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鼓勵能效和排汙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
全面落實“合同能源管理”財稅優惠政策,完善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配套政策,實施汙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營壹體化特許經營。完善綠色信貸和綠色證券政策,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推進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二十)完善價格稅收政策。根據脫硝成本,結合銷售電價調整,完善脫硝電價政策。現有火電機組采用新技術改造除塵設施的,應當給予價格政策支持。實行階梯電價。
推進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理順天然氣與替代能源的比價關系。
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優質優價和汙染者付費的原則,合理確定成品油價格,完善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成品油價格改革補貼政策。
加大排汙費征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適時提高排汙費標準,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汙費征收範圍。
研究將“兩高”行業的部分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和“兩高”行業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政策。積極推進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專用設備或建設環保項目的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十壹)拓寬投融資渠道。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鼓勵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本進入大氣汙染防治領域。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探索排汙權抵押融資模式,拓展節能環保設施融資租賃業務。
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涉及民生的“煤改氣”工程、黃標車和老舊車淘汰、輕型貨車替代低速貨車的政策支持,對重點行業清潔生產示範項目給予引導性資金支持。要將空氣質量監測站建設和運行監管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在環境執法到位、理順價格機制的基礎上,中央統籌整合主要汙染物減排等專項,設立大氣汙染防治專項資金,根據治理成效對重點區域實行“以獎代補”;中央基本建設投資也要加大對重點地區大氣汙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依法嚴格監督管理。
(22)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加快修訂大氣汙染防治法,重點完善總量控制、排汙許可、應急預警和法律責任等制度,研究增加對惡意排汙、造成重大汙染危害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和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研究起草環境稅法草案,加快環境保護法修訂,盡快出臺《機動車汙染防治條例》和《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各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出臺地方性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
加快制定(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汽車油耗標準、油品標準、供熱計量標準等。,完善工業汙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二十三)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完善國家監管、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系,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執行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加強環境監測、信息、應急和監管能力建設,滿足標準化建設要求。
建設城市站、背景站、區域站統壹布局的全國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加強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客觀反映空氣質量狀況。加強重點汙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推廣環境衛星應用。建設國家、省、市三級機動車汙染監管平臺。到2015,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細顆粒物監測點和國家直接監測點。
(二十四)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跨境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工作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非法排放商品、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產關閉。涉嫌環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管不力、執法不嚴、枉法裁判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實施環境信息公開。國家每月公布空氣質量最差的10城市和空氣質量最好的10城市名單。各省(區、市)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地級以上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地級以上城市應及時在當地主要媒體發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
各級環保部門和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汙染物排放和汙染治理設施運行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群眾利益的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汙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建立區域合作機制,協調區域環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區域合作機制。建立由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與的京津冀、長三角區域大氣汙染防治協作機制,協調解決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汙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大氣汙染防治進展情況,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
(二十七)目標任務分解。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大氣汙染防治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以重點區域細顆粒物指標和非重點區域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年初對各省(區、市)上年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進行中期評估,根據評估情況調整治理任務;2017行動計劃實施情況最終評估。經國務院同意,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並移交幹部主管部門,作為按照《關於建立促進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科學發展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試行)》、《關於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
(二十八)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環境保護部要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其整改。
對因工作不力、值班不到位,未能有效應對重汙染天氣,幹擾或偽造監測數據,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環保部門限制相關地區和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取消國家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建立監測預警應急體系,妥善應對重汙染天氣。
(二十九)建立監測預警體系。環保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合作,建立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到2014,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要完成區域、省、市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其他省(區、市)、副省級城市、省會城市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汙染天氣過程趨勢分析,完善會商研判機制,提高監測預警準確率,及時發布監測預警信息。
(三十)制定和完善應急預案。空氣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城市,要制定完善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向社會公布;要落實責任主體,明確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警預報和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和保障措施,根據不同汙染程度,確定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和揚塵控制、中小學停課、可行的氣象幹預等應對措施。開展重汙染天氣應急演練。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要建立健全區域、省、市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本地區各省(區、市)應急預案應於2013年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十壹)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將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級別,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健康防護。明確政府、企業和社會的責任,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
(三十二)明確地方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根據國家總體部署和控制目標,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確定重點任務和年度控制目標,完善政策措施,並向社會公布;要不斷加強監管,確保任務明確、項目明確、資金保障到位。
(三十三)加強部門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同努力,步調壹致,形成大氣汙染防治的強大合力。環保部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有利於大氣汙染防治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工作。
(34)加強公司治理。企業是大氣汙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加強內部管理,加大資金投入,按照環保規範的要求,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控制技術,確保達標排放,甚至實現“零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三十五)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環境治理人人有責。應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汙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加強大氣環境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模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小事做起、從身邊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同呼吸、共奮鬥”的行為準則,改善空氣質量。
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氣汙染防治任務艱巨繁重。要堅定信心,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狠抓落實,務求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按照本行動計劃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落實,確保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如期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