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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性質劃分的審計基礎有哪些?

根據審計依據的性質和內容

1.法規

法律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並頒布,由國家強制執行的行為規範的總稱。如憲法、刑法、民法、企業法、公司法、經濟合同法等等。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法令、條例和規定,如《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價格管理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

2.規章制度

主要有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

3.預算、計劃和合同

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預算,企業、單位制定的各種經濟計劃,被審計單位與其他單位簽訂的各種經濟合同。

4.商業規範、技術和經濟標準

如人員編制定額、工作質量標準、原材料消耗定額、工時定額、能源消耗定額、設備利用定額等。此外,還有分級企業的國家標準和優秀企業的管理規定。

擴展數據:

審計基礎是顯而易見且不可改變的。隨著國家管理的規範化和單位管理的加強,舊標準被淘汰,新標準被建立。因此,無論哪種審計依據,都只能在壹定範圍、壹定地區、壹定時期內有效,各種依據的權威性也有很大差異。

(1)權威

審計依據是判斷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實性的標準,也是提出審計意見、作出審計決定的依據或理由。

所以,任何審計依據都有壹定的權威性或認可度,否則光靠引用是不夠的。但是,不同層次的證據的權威性是不同的。

比如,國家法律法規是衡量經濟活動合法性、合規性的依據,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得到全國的認可。提出審計意見,並以此為依據做出審計決定,壹般是正確的。

再比如規章制度、預算、計劃、定額、標準、歷史數據等。單位內部制定的,不具有上述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但仍是衡量經濟活動優劣的重要依據。對於這樣的依據,主要強調認可和可接受性,壹般由審核員和被審核單位協商確定。

(2)等級制度

審計依據壹般由審計主體以外的國家機關、管理部門、業務部門、技術部門和企業單位制定。審計依據因權限不同而有不同的層次。壹般來說,單位級別越高,管轄範圍越廣,權限越大。

最高壹級是以國家立法機關的法律為依據;其次是國務院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和政策、指令、規劃;第三,地方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然後是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下達的計劃和提出的技術經濟指標;最底層的依據是被審計單位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計劃、預算、定額和標準。

值得壹提的是,如果是涉外審計,還需要引用國際及相關國家法律法規作為審計依據,國際法律法規應高於其他國家法律法規。

審計基礎層次越高,其管轄範圍就越廣,適用範圍就越廣,權威也就越大。

這是因為高層次的依據主要是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適用於全國,低層次的法律法規不能違背最高層次的法律法規,只能在此基礎上進行研究和具體化。

(3)區域性

從空間上看,很多審計基地是受地域限制的。由於各國社會經濟制度不同,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審計依據和內容也不同,因此壹國不能照搬另壹國的審計依據。

我國各地區、各部門的實際情況和發展水平也不同,適用的審計依據也不同。審計人員在做出審計判斷時,必須註意地區差異、行業差異和單位差異。

(4)及時性

從時間上看,各種審計依據都具有壹定的時效性,並不是在任何時間、任何條件下都適用的。作為衡量經濟活動是否真實、合法、有效的審計依據,它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會因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變化,即不斷變化和修正。

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密切關註各種依據的變化,選擇被審計事項發生時有效的判斷依據,而不是審計時已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也不能用過時的法律、法規、規章作為判斷依據,更不能用舊的審計依據否定當前的經濟活動,或者用新的審計依據否定過去的經濟活動。

(5)相關性

審計依據的相關性主要是指引用的審計依據應與被審計項目和應驗證的目標相關。審計人員做出的審計判斷、意見和決策是否正確、令人信服,與審計人員使用的審計依據的相關性和針對性密切相關。

審計依據的相關性首先表現在所選擇的依據與被審計事項相關,可以判斷被審計事項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其次,可以說明審計人員做出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有充分的理由;第三,對於壹個已確認的事項,所選取的證據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確認,並能做出壹定程度的解釋,而且這些證據也是相關的。

參考資料:

中國司法部-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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