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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設的相關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高速公路養護施工管理,規範養護、施工、除雪、綠化、商業建設等非交通作業,提高各類養護施工活動的作業效率,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已開通運營的高速公路。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作業或者在高速公路隔離護欄和服務區內進行其他施工作業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高速公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防患於未然、確保暢通”的原則,具體施工作業按照相關規範和操作規程執行。

第四條按照職責分工,高速公路管理局負責養護施工的行業管理,其中高速公路養護處負責對施工作業進行業務指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負責施工組織管理、施工路段路產保護和路權維護的監督檢查;高速公路交警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管理,查處施工現場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第二章施工作業種類

第五條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包括以下內容:

壹、維修路面破損維修施工作業;

2.路產養護、設備安裝、廣告設置等正常養護和商業建設作業。高速公路中橋涵、中央隔離帶、服務區與高速公路交叉形成的綠地上;

3.跨越或穿越高速公路的施工;

四、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的建設。

第六條維修施工作業的種類可分為:

1.移動運營(運營地點不斷變化,運營範圍不超過1車道);

二、臨時作業(施工場地相對固定,作業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固定作業(施工場地相對固定,作業時間在4小時以上,包括單邊全封閉式施工)。

第七條高速公路除雪、防滑作業、綠化帶培育、灑水和道路檢測作業屬於機動作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執行。第三章施工作業的申請和批準

第八條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向高速公路養護部門提交施工方案、作業程序和施工圖紙,經審查同意後,方可組織高速公路施工。

第九條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所轄路段提交申請表和施工現場圖紙,由路段和交警大隊組織現場勘察。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建設項目的名稱和內容;

(二)建設地點(高速公路名稱、樁號和走向);

(三)交通安全標誌和錐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高速公路名稱、樁號和走向);

(4)安全措施(應指定施工現場負責人);

(5)建設工期;

(六)應急預案(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條對建設單位的施工作業申請,路政、交警部門應當及時審批,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即審批時限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十壹條對機動作業、臨時作業實行壹級審批(高速公路行政突發公共事件搶修和高速公路除雪作業除外)。即由路政部門和所轄交警大隊審批,並報高管局路政部門和交警支隊秩序科備案。

第十二條固定經營實行兩級審批。即經路政部門和所轄交警大隊審核同意後,報高管局路政部門和交警支隊秩序科審批。

固定作業施工現場安全圍欄長度原則上單條道路連續封閉不超過2公裏。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組織施工前,應當按照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到路政管理部門辦理《高速公路施工占用申請表》,並繳納路產保證金。然後按照公安交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到交警部門領取道路占用、封閉、挖掘許可證(綠色由大隊發放,紅色由支隊發放),簽訂安全協議,交存施工安全保證金。施工所需車輛由路政、交警部門負責。為高速公路管理而專門設立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免交各種押金,路政、交警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條交警部門收到保證金後,應當出具相關證明,保證金的扣除應當按照相關程序實施,並向施工單位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第十五條交警部門收取的保證金主要用於處罰施工單位的違章(蓋章)或作為交通事故發生後的預付款。具體數額按以下標準執行:

(壹)機動作業和臨時作業,壹次性收取保證金654.38+0萬元。

(二)固定作業的,根據作業區域長度,每公裏收取5千元押金。

第十六條任何未經雙方認可的維修施工作業均屬非法,施工單位和業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施工方承擔。除非有特殊的操作規定。第四章施工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施工人員管理

(壹)施工單位應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重視安全教育,組織安全培訓。

(二)施工現場配備專職安全負責人,負責實施現場安全管理,並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糾正違章行為。

(3)施工人員在封閉區域內應穿統壹的施工工作服(安全員應穿反光背心)。

(四)施工人員必須活躍在施工作業區,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區。

(5)施工人員不得跨越或穿行高速公路。

(六)施工人員嚴禁在道路上攔截和搭乘其他過往車輛。

第十八條施工車輛管理

(壹)為確保維修施工車輛的安全,維修施工車輛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專門為高速公路管理設立的行政機構的養護施工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車輛車身應統壹噴塗橙色,作為安全警示標誌。

(2)施工車輛駕駛室頂部應設置黃色警示燈。對於特殊車輛(駕駛室高度不足),應設置在最高部位的頂部,並在後備箱板尾部兩側最高處增設黃色警示燈。

(3)裝有後備箱板的施工車輛,應在後備箱板上懸掛移動式施工作業標誌,並在標誌背面斜插兩面紅色警示旗,在後備箱高軌上懸掛施工指示標誌(自卸車除外);對於沒有後備箱板和後置發動機的施工車輛,應在發動機後蓋外側懸掛施工作業標誌,並在標誌背面斜插兩面紅色警示旗。施工作業標誌、紅色警示旗和施工指示標誌的尺寸和樣式按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執行,施工指示標誌采用發光二極管布置。

2.非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的養護施工車輛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3.施工車輛的臨時使用和維修(期限不超過40天),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車輛駕駛室頂部應設置黃色警示燈。對於特殊車輛(駕駛室高度不足),應設置在最高部位的頂部,並在後備箱板尾部兩側最高處增設黃色警示燈。

(2)裝有後備箱板的施工車輛,應在後備箱板外側懸掛移動式施工作業標誌,標誌背面斜插兩面紅色警示旗,後備箱板高杠上懸掛施工指示標誌(自卸車除外);對於沒有後備箱板和後置發動機的施工車輛,應在發動機後蓋外側懸掛施工作業標誌,並在標誌背面斜插兩面紅色警示旗。施工作業標誌、紅色警示旗和施工指示標誌的尺寸和樣式按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執行,施工指示標誌采用發光二極管布置。

(2)其他非高速公路養護施工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粘貼反光膜或者油漆,懸掛施工作業標誌,配備施工作業標誌。

(3)路面施工時,施工車輛應開啟作業標誌燈和雙閃警示燈(作業區內作業除外)。

(四)施工車輛應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得違章行駛。

(5)施工車輛只能停放在作業區的指定地點。

(六)施工車輛進出施工區域時,應註意觀察和避讓其他過往車輛。

(七)嚴禁農用車、三輪車和畜力車進入高速公路施工。

(8)施工車輛應將《施工車輛通行證》放置在前擋風玻璃的顯眼位置,以備查驗。

第十九條施工作業區管理

(壹)材料、機械、設備等施工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2)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作業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建築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建築垃圾,確保道路整潔美觀。

(3)在施工作業區進行長、大型設備施工作業時,應確保吊桿、傳送帶等懸掛部件不能伸出作業區,且不影響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四)車道與作業區之間應根據下列情況之壹采取安全隔離措施:

1.設置安全錐,間距15-20m。

2.安全錐與避震器交叉使用,即每9個避震器設置壹個安全錐(間距10米),在施工段起點和終點50米範圍內設置高密度的安全錐。

3.也可以采用路政、交警部門同意的其他安全隔離方式。

(5)作業區要為施工車輛提供安全的出入口,出入口要有專人負責,穿反光背心,掛紅綠旗。

(六)施工現場夜間不能撤離時,施工單位應做好以下工作:

1.確保現場有兩人值班,並采取措施確保自身安全。

2、負責夜間施工現場的安全維護,確保正常的交通秩序。

3、發現隱患,及時排除,遇有重大情況及時匯報。

4.保障溝通渠道,確保溝通順暢。

第二十條交通管制區管理

根據施工作業占用道路的性質,布設相應的交通管制區域,設置標誌的顏色、形狀和文字必須按國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執行。

(1)移動式施工作業,應按國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執行。在某地停留半小時以上的施工,應在車後100米處設置兩個安全錐進行防護。

(2)占用中央分隔帶的施工作業,按附表1執行。

(3)占用硬路肩的施工作業,按附表2執行。

(四)因施工作業臨時占用車行道的,按附表3執行。

(5)占用車路的建造工程,須按照附表4進行。

(六)因施工作業臨時占用超車道的,按附表5執行。

(七)占用超車道施工作業,按附表6執行。

(八)對於單邊全封閉式施工作業,按附表7執行。

第二十壹條中心活動開放管理。

(壹)施工單位不得長期占用活動護欄。如需長期占用,應向當地路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特殊情況下,因施工需要,養護車輛臨時使用中央活動口調頭時,要做好瞭望,優先保證正常通行車輛的安全,嚴禁搶道搶線;施工車輛調頭後,施工人員應立即將中央活動開口恢復原狀。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路政、交警人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施工人員、車輛和現場安全維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壹經發現,應當立即制止,並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路政、交警人員有權依據有關規定采取強制措施(收回已發放的相關證照、扣除保證金、暫停人員和車輛施工資格、責令停工等。).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不服從道路和交通警察人員的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養護施工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當清理現場,消除交通安全隱患,並對高速公路造成的損害進行恢復原狀或者賠償;並負責在檢查驗收確認後通知相關部門撤出施工現場,同時相關部門按相關程序退還保證金。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經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高速公路上組織施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公路部門可處以3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未經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同意,施工車輛隨意在公路上停放。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城市道路路產補償(賠償)、占用費和罰款標準》的有關規定,路政管理部門可處以5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因施工作業造成路產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向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賠償《吉林省高速公路市路產賠償費(賠償金)》、占用費和罰款標準。

第二十九條因施工路段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追究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交警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罰款:

(壹)封閉、挖掘、施工、占用高速公路無交通安全措施,或者雖已采取措施,但未按國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誌標線》的規定設置標誌、護欄,或者故意損壞、移動標誌、護欄的。

(二)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準,高速公路封閉、設站攔截車輛的。

(三)封閉高速公路不設人行道或者改道,影響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雖經批準,但不按照規定封閉、挖掘、占用高速公路的。

第三十壹條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施工單位對交通事故的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向轄區路政管理部門和交警大隊通報相關情況,主動接受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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