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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壹,是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及其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司法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

法律客觀性: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訟)中,本訴訟被告以本訴訟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與本訴訟有關的獨立反訴。該權利也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被告人在本次訴訟中享有的壹項重要權利,是保護被告人在本次訴訟中民事權益的壹項重要制度。壹、反訴條件1。反訴首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2、反訴本身條件(1)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不得向原告以外的任何人提起;(2)反訴只能向受理該訴訟的法院提起;(3)反訴與本訴訟必須適用同壹訴訟程序;(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的專屬管轄權;(5)反請求和本次訴訟的請求必須涉及事實或法律;(六)備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法釋(2006 54 38+0)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3.反訴的實體條件反訴的實體條件是指反訴成立的必要條件。即上述(5)的其他條件(反訴與本訴訟的訴訟請求必須涉及事實或法律。)詳細解釋。提起反訴的必要條件是反訴與本案之間的牽連關系。只有具備了這種含義,反訴才能成立,所以反訴的實體條件就是決定被告提出的反訴是否屬於反訴範疇的條件。所謂反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是指反訴與本訴基於訴訟標的具有相同的事實或法律聯系或相同或主觀的權益。由於這種聯系,反訴與本訴可以相互排斥、抵消、並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反駁與本次訴訟基於同壹法律關系。反訴與本訴訟基於並體現相同性質的權利義務。比如原告要求支付贍養費,被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原告請求的依據和被告的權利義務是基於同壹收養法律關系。2.反訴和本訴訟基於同壹法律事實。其實反訴和這個訴訟的訴求是有壹定聯系的。比如兩艘船相撞,甲方要求乙方賠償船上貨物的損失。b就碰撞造成的船體損壞和人身傷害向A提出反訴。該訴訟和反訴基於相同的碰撞法律事實。再如,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系無效;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根據銷售合同交付貨物。被告反訴合同本身無效,要求依法撤銷。3.反訴與本訴訟並非來自同壹法律關系或同壹法律事實,而是基於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的相同或主觀上的權益,以抵銷為目的。該請求也應納入反訴範圍。之所以把這種關系也定義為牽連關系,是因為有利於在訴訟中通過反訴抵消這種訴訟,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清算活動,避免原告資不抵債的後果。比如A把房子租給B讓B經營店鋪,B沒有按時交房租。A出於好意沒有追究,於是A向B賒購了壹批貨沖抵租金。後來甲乙雙方發生糾紛,乙方起訴甲方反訴貨款,甲方反訴要求乙方償還所欠租金。甲乙雙方的請求既不是同壹法律關系,也不是同壹法律事實。乙起訴要求支付價款,甲反訴要求支付租金,雙方訴訟標的均為貨幣。被告請求的數額大於原告請求的數額的,反訴可以附於本訴訟;如果被告請求的金額少於原告請求的金額,反訴可以抵消壹部分本訴訟請求,使本訴訟請求部分無意義。這完全符合反訴抵消和吞並本訴訟請求的目的。但如果不涉及兩個事實,比如原告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要求原告償還欠款。這兩個問題沒有聯系,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屬於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第二,反訴的程序要件是指訴訟過程中反訴的方式、時間、審理等條件。1.反訴提交方式。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特有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允許反訴?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是民事訴訟,原、被告地位平等,應該允許反訴。2.反訴的管轄權。是否要求審理該起訴狀的法院也應對反訴擁有管轄權?即單獨提起反訴時,如果審理此訴的法院沒有管轄權,法院能否受理?反訴能成立嗎?就地域管轄而言,只要反訴的標的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範圍(因為專屬管轄大多涉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審理本案的法院就可以受理,反訴成立。這壹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了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的主體主動向所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的主體不再享有管轄豁免,審理本案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等級管轄而言,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上級法院審理,或者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下級法院審理,則反訴和本訴訟均可由審理本訴訟的法院壹並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訟的同壹人民法院提起。這應該在立法中明確規定。3.反訴的具體時間。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在哪個階段提起反訴。在司法實踐中,最好在辯護過程中提出壹般傾向,最遲應在壹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為提起反訴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機會反駁,可以申請休庭。否則,如果在庭審辯論後提起反訴,勢必會導致新的訴訟程序,也會造成壹些重復工作,耽誤這個訴訟的審理。但是,庭審辯論後不能提起反訴嗎?也不能壹概而論。因為在控辯雙方,尤其是法庭辯論之後,有很多情況是證人打消顧慮,願意作證或者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通過最後努力收集到的證據。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特別是壹些標的數額較大、涉及異地經濟糾紛的民事案件,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後提起反訴。否則,不允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的,不予理會。表面上看,它會爭取時間,使這場官司及時了結。相反,由於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如果在庭審辯論後,被告提出的反訴成立,並且經過實體審理,反訴與本訴訟的請求可以相互抵消,執行問題就解決了。如果庭審結束後不允許被告提起反訴,而允許被告提起另壹訴訟,那麽這個起訴狀的結案和反訴之間會有壹個時間差,很可能會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靈活處理,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之後、判決之前提起反訴。三。不適用反訴的幾種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但對反訴的時間、條件、形式、範圍,以及哪些情形可以反訴,哪些情形不適用反訴,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的立法原則,並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反訴。1.反訴不適用於沒有被告資格的訴訟案件。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同的訴訟程序對當事人有不同的稱謂。在壹審程序中,他們被稱為原告和被告;在二審程序中稱為上訴人(原審被告或原告)和被上訴人;在我院決定再審的案件、上級法院提起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引起的再審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序中,當事人在原審中稱為原告和被告;在執行程序中,稱為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從立法角度可以理解為只有被指名為被告的當事人才能提起反訴。沒有被告資格的當事人不能提起反訴。2.依照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反訴。特別程序是民事審判程序的壹種,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特殊案件。特別程序對審級、審限、當事人稱謂、審判程序作了特殊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壹些特殊案件時所遵循的特殊規則。這類案件沒有沖突方(原告和被告),只有利害關系人,解決的問題不是民事權利糾紛。特別程序壹般不是從起訴開始,而是從感興趣的申請開始。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五花八門,沒有統壹的對象,沒有共同的目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辦案作出的判決,送達後即行生效,不設上訴,即實行壹審終審制。從上述情況來看,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根本不具備反訴的特殊性,因此反訴不適用此類案件,包括:審理選民資格案件適用的程序、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適用的程序、限制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適用的程序、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適用的程序。3.反訴不適用於壹些基於婚姻家庭關系的人身權案件。第壹,反訴不適用於離婚案件。離婚是當事人的重要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判決夫妻人身關系,還要判決子女撫養和財產關系,這將產生壹系列法律後果。離婚後,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雖已消滅,但父母子女之間的人身關系不能消滅。因此,離婚訴訟涉及的所有關系都應壹並判決,被告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訴。根據婚姻法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不屬於反訴。如果無過錯方是被告,只能根據原告的離婚請求,要求原告賠償損失,不能反訴。第二,反訴不適用於贍養、扶養、撫養案件。贍養是指贍養老人的責任;贍養是指對未成年人的贍養責任;贍養是指贍養同代人的責任。從上述三個概念的含義來看,當事人的所有義務都是法定的,這種法定義務既不能解除,也不能抵銷,因此這類案件不存在反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訴訟中對自訴人提出反訴,對於只有在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但對於被告知後才辦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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