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有什麽可以備案的?立案的話案件會調查到底嗎?

有什麽可以備案的?立案的話案件會調查到底嗎?

壹個。?可以立案的情形必須符合立案條件,即決定立案必須具備的基本要素。是判斷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壹規定表明,立案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

犯罪事實的存在是指有客觀真實的證據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這並不意味著證明犯罪的證據需要充分,而不應該是辦案人員基於估計和推測得出的結論。這裏的“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發生了犯罪事件的事實,即有犯罪對象和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主觀方面的認定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壹步認定的問題。所以這個時候的證據並不要求有足夠的級別,也不要求壹定要抓住犯罪分子,更不要求查清所有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定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偵查的行為必須是社會危害性的,應受懲罰的。只有這種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能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

②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補充材料:

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駁回案件,或者不予立案,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4)根據刑法規定的不審不訴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已經死亡。

6.其他法律、法規免除刑事責任的。

兩個。?立案就要調查,但由於案件性質不同,處理程序不同,結果也不同。壹般治安案件查處後,依據治安管理法給予警告、罰款、治安拘留等處罰;

?如果觸犯了刑法,派出所調查取證後,會送到公安局法制科審批,然後移交檢察院!?

只要有案卷,就會查。它被保存了很長時間。只要立案,就會有結果。

案件構成刑事犯罪後,公安局會在調查後確定嫌疑人的信息。如果嫌疑人逃跑,辦案單位可以將嫌疑人的信息上報公安局分管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後進行網上追逃。從網上追逃的審批,到追逃信息的錄入,再到全國公安網查詢,這個過程的時間壹般在三個工作日之內。?

?如果已經被通緝,說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否則公安機關不能發布通緝令。發布通緝令,在公安機關不結案的,將被追究終身。現在如果民事賠償已經處理完畢,可以選擇自首,自首後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法院還將根據賠償被害人損失、自首等情節予以從輕處罰,同時宣告緩刑。

案件壹般受追訴時效限制,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 *有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超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逃避偵查、審判的,追訴期限的延長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 上一篇:誰可以委托辯護人?
  • 下一篇:按性質劃分的審計基礎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