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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農貿市場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含雲巖區、南明區、小河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金陽新區的城市建設用地)和其他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農貿市場的設立、經營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和設施,經營者進入市場進行農副產品集中公開零售交易,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場所。第三條農貿市場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工協作的原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經費。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金陽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統壹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貿市場管理的責任單位,負責本轄區內農貿市場管理的組織、實施和落實。

商務、工商、農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食品藥品監管、價格、質監、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公安、衛生、消防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四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市商務、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編制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其他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當地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第五條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金陽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本轄區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報市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與服務區域的居住人口和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的設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的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並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第六條新建住宅區或舊城改造中,開發商必須建設相應的農貿市場,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符合規劃的農貿市場拆遷應當遵循“先拆後建”、“先建後遷、後拆”的原則。

規劃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變更;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以及需要關閉、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商務部門提出意見,按程序報批。第三章市場開放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

(二)有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有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農貿市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八條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農副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準入制度:

(壹)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監督索證索票制度的執行,並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檢驗和登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派專人查驗經營者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的檢疫檢驗證明。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禁止進入市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的退出制度。如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應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並做退市處理;病死畜禽應當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銷毀和無害化處理;

(4)在市場內設立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備快速檢測儀器和人員,每天對市場內銷售的蔬菜、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檢測結果在市場內設置的公告欄上公示;

(五)建立農副產品購銷制度。鼓勵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管理規範的加工單位和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聯系,明確供貨主體和所供產品的質量責任,確保農副產品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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