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參加人自願參加某種具有危險性的文化體育活動,因其他參加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加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至1201條。“據此,風險承擔原則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點:
(1)被害人知道有風險。
即被害人意識到其參與的活動中存在的風險以及這種風險將產生的危害結果;其次,受害人知道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很難證明被害人知情。在適用自陷危險規則時,從壹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理性人的角度來判斷被害人是否完全知情是不恰當的。比如,壹個沒有接觸過壹項運動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理性人,很難完全理解壹項運動存在哪些風險。其次,如果壹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很小的時候就開始學習壹項運動,他可能比壹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理性人更了解壹項運動。所以在考慮被害人是否知情的時候,年齡、精神狀態、家庭背景等。都應該被認為是認識它的要素。
(2)被害人是自願的。
即被害人明知風險的存在和可能,但仍自願進行活動,並因非道德、法律規定、脅迫等原因參與某項活動。比如消防員的救災滅火,是因為職業而應該履行的職責;導致自殘的是道德因素。在考慮受害人的自願因素時,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是受害人在明知有風險的情況下,表達從事某項活動意願的自由程度。即使被害人知道風險,但由於疏忽或過於自信,認為自己可以避免風險,或者本可以選擇風險較小的方式。只要被害人在選擇從事某項活動時完全獨立、自由地積極表達自己的意願,或者被動地願意參與某項自己知道風險的活動,就可以適用自我放縱風險規則。
(3)風險是固有風險。
即受害人的損害結果是固有風險實現的結果。受害人在活動過程中意識到並自願承擔的,應該是活動固有的風險,比如籃球比賽的碰撞、騎行賽事中從馬背上摔下來的可能。如果受害人是因為運動器材的損壞而受損,則不屬於固有風險。其次,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必須是受害人所接受的固有風險的現實結果。受害者知道這種固有的風險,並自願接受這種風險來開展活動。只有這樣,自我放縱的風險才能成立,受害人自願承擔這種固有風險造成的損害。在這個範圍內,被害人的自我放縱危險是合理的,但超過這個範圍,就不應該屬於被害人的自我放縱危險。也就是說,即使受害人接受了該項運動的固有風險,也不應當免除他人的註意義務,這可以結合風險承擔規則第二款中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1198條至第11201條的規定。
(4)沒有行為人或者行為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沒有行為人,如在文體活動中奔跑、跌倒,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在碰撞運動中,對參與者造成損害,但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在這兩種情況下,自我放縱風險規則也可以適用。那麽,在文體活動中違反活動規則是否可以認定為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比如籃球比賽,無論是私人組織的運動,還是各種國際比賽,各種球員犯規都是常見的,不可避免的。如果以此來確定肇事者的責任,壹來不利於這項運動的發展,二來也不應該將某些遊戲規則直接上升到法律層面。因此,行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結合案例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