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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村集體資本資產資源(以下簡稱外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範圍內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第三條農村集體“三資”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依法自主開展經濟活動。第四條農村集體“外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哄搶、私分、毀損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集體“外資”有監督管理的權利和保護的義務。第五條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實行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監督指導制度,制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加大財政預算投入,支持和保障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農村集體“三資”,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村外資企業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具體負責農村集體企業的管理、監督、指導服務和權益保護工作。第七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服務,開展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組織業務培訓,研究制定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制度,完善標準化工作程序,指導農村集體“三資”業務,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等合同管理,調解處理合同糾紛。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資金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促進農村財務管理規範化,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開展農村集體經濟審計。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和耕地開發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審核農用地轉用(征用)和儲備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各級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民政、房管、司法行政、審計、監察、檔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九條區(縣)、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建立農村集體“三資”計算機網絡管理服務系統,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時查詢和動態監督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提高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水平。第十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定期清查核實農村集體“三資”情況,理順產權關系,制定並落實農村集體“三資”經營管理的民主決策、民主監督、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制度,自覺接受上級的檢查、審計和監督。第二章資金管理第十壹條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執行財政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支出審批、財產檢查、收入分配、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等規章制度,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立壹個用於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除土地補償費專用賬戶外,不得開設其他專用或臨時賬戶。

集體經濟組織開立普通賬戶的數量和人數,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會議決定。開立普通賬戶的基本信息和數量應當報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備案。第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每年年初編制年度預算計劃,經民主程序通過後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年度終了,應當及時編制決算,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第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每月向全體成員公開詳細的財務賬目;年底公布財務管理、債權債務和收益分配情況。重大財務事項應當自重大財務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重大財務事項的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第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主要包括:

(壹)集體經營、承包、租賃、投資和資產處置收入;

(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和補助、補償資金;

(三)社會捐贈資金;

(四)“壹事壹議”籌資籌勞;

(五)集體建設用地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應當及時核算,應收盡收;禁止無證收錢或將“白條”打入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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