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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第三條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制度。第二章管理和監督第四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主管本轄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以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物價、交通、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機構)應當配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派員參加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組成的聯合檢查活動,依法查處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運輸中的違法行為。第五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統壹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工作;

(三)按照國家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和運輸許可證的審查和管理;

(四)制定地方煙草專賣管理規則;

(五)依法查處煙草專賣違法案件;

(六)承辦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煙草專賣管理的實際需要,在重點鄉(鎮)設立機構或者人員,該機構或者人員在主管部門授權的範圍內,依法對煙草專賣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煙草專賣違法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違法案件當事人以及與違法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及其他有關場所;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業務函電、電子文檔及其他資料;

(四)依法處理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煙草專賣品,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登記保存;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八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車站、碼頭、港口等運輸集散地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進行檢查。第九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海關等部門(機構)查處生產、運輸、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和經營走私煙草制品的行為。其他部門和單位發現煙草專賣行政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通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扣押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和走私煙草制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形式銷售。第十條對報案人、協助和直接辦案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三章煙草專賣許可證第十壹條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進出口依法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第十二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放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跨省經營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在本省範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三)申請設立煙草收購站(點),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四)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向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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