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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園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以及公園周邊景觀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管理的公園維護管理費用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出資或捐贈等方式參與投資園區建設或支持園區發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發展公園。

公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為原則,加強對自然資源的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第五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的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公園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縣(市、區)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園管理工作,在業務上受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指導。

公園管理機構或業主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公園建設、管理和服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發展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後實施。第九條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規劃管理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規劃編制完成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程序組織專家評審和論證,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各級城市公園應當合理布局,均勻分布,服務半徑壹般不超過500米。

新的公園應該優先考慮歷史和文化遺址、遺跡和其他值得紀念的地區。

新建居住區應根據人口規模建設社區公園,按照居住組團不低於每人0.5平方米、居住區(含組團)不低於每人1平方米、居住區(含小區、組團)不低於每人1.5平方米的標準規劃建設。

舊城改造區的社區公園面積可適當減少,但不得低於相應標準的50%。

在城市道路和河流兩側,有條件的應結合周邊環境建設公園。第十壹條公園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防災避難場所,並建設相應的設施。第十二條公園綠化應當科學合理配置植物群落,註重生態和景觀效果。公園綠地面積不得低於公園用地面積的65%。

公園綠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建(構)築物。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提出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公園開發建設規劃、公園建設詳細規劃以及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並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公園設計應確定公園的遊客容量,遊客人均占用的土地面積不應小於15平方米。

公園應當根據規劃設置遊客集散場所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點。第十五條在公園入口、主要遊園道路、建(構)築物入口和公共廁所等場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第十六條公園內的公廁、休閑座椅等設施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範設置,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調,不得修建妨礙景觀的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按照批準的公園設計方案,統壹設置餐廳、茶館、咖啡館、食堂、照片服務部等商業服務設施。第十七條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不得擅自改變公園功能。

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因* * *利益確需調整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得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同類、就近補足面積的原則,制定調整方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已經占用公園用地和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限期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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