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學校法學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門知識的;
(5)品行良好。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判處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滿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根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考資格地點的意見》(四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轄自治縣(旗), 自治區、直轄市,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 中部六省落實西部大開發相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於國家或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西藏除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資格條件放寬至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專科學歷。本保單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天。2009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補充是允許大三大四學生參加考試,但必須是普通高校,也就是統招的學生。簡而言之,允許普通高校考生在大學三年級報名,大四上學期參加考試。)持有香港、澳門、臺灣省或者外國高等院校畢業(學位)證書的人員,其畢業(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考試時間編輯器
國家司法考試年度日程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發布司法考試大綱;6月初發布報名信息;6月中旬開始網名預測;7月初現場確認;9月第三個周末考試;11 10月中下旬開始查詢成績;65438 2月初通過的考生可以報考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3月至4月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7月,通過上壹年度司法考試的應屆畢業生申請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內容編輯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考生應當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具體檢查內容包括:
試卷壹: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觀——2065 438+05修訂)、法理學、法制史、憲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制。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制度);
試卷四:例題(案例)分析。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成績查詢編輯器
第壹種:短信查詢——考生可在11期間定制短信查詢服務。到期後不再下單。考生可發送“SFKS準考證號”至0220056(短信服務商電話每年不確定)。
第二種:網上查詢——考生應在當年10月20日左右登錄中國Pufa.com進行查詢。
第三種:郵寄成績——將考生成績單及查詢考試成績的相關要求郵寄給所有考生。
應用程序編輯器
1,核對身份證和畢業證,交省司法廳審核;
2、填寫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申請表;
3、提交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4.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書面證明;
5、填寫《國家司法考試合格人員信息采集表》;
6.頒發司法部認可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7、根據司法部和省司法廳的書面通知要求,收取證書工本費;
8、根據省司法廳通知時限,停止受理資格申請;提交合格申請人的材料。
應用數據編輯器
1.申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3.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書面證明。
證書管理編輯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74號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3日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8日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頒發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法律職業申請資格的證書持有人。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壹制作和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核、審批和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提交和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當地(市)司法局可委托縣級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並轉發當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市)司法局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當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學歷證明(由受理機關核實後退回)及復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審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退回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資格。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授予資格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提交司法部審核發證。對不符合授予資格條件的,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並報司法部備案。
第九條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不得報考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上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已經失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壹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壹編號。編號方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並向所在地(市)司法局書面申請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地(市)司法局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號碼與原號碼壹致。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使用損壞,可以向當地(市)司法局申請補發證書。地(市)司法局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後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號碼與原號碼壹致。
如果更換了新的證書,應收回原證書。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和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繳納費用。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系統,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到當地(市)司法局進行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專業變更後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到當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將持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者確認證書無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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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和差異化編輯
【1】A類:適合本科及以上學歷報名,考試成績360分及以上的考生。甲級資質證書在國內通用。
B類:適用於屬於報名資格放寬地區的考生,已報名法律類專業且考試成績在360分及以上的考生。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條件的放寬,主要是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的規定,在本科學歷報考資格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資格和執業資格條件放寬到法律專業學歷。因此,根據該法特別規定的精神,符合放寬註冊資格條件並經考試合格的,應當在放寬的地區任職或者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員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允許放寬這些地區註冊資格的立法初衷。至於放寬了報名條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已經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其任職和執業的選擇,應當由當地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和掌握。
C類:適用於報名資格放寬地區考試成績在320-359分的考生,以及民族地區確實需要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照顧訴訟的考生。這類人員包括兩種情況:報名學歷為法學專科,本科及以上學歷。之所以放寬這些地區考生的合格分數線,只是為了保證這方面法律人才的需求和補充。所以考取了這類證書的人應該在寬松的地區工作和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