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和市政設施揚塵汙染防治的管理。
房產、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屋拆遷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物料運輸、堆放、道路挖掘、維護保潔、揚塵汙染防治等管理工作。
園林文物、公安、交通、林水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的管理。第五條建設單位的概算應當包括揚塵汙染防治費用。第六條建築工程和房屋拆遷施工現場周圍應當設置不低於2.5米和2.1米的防護墻,市政設施和道路挖掘施工現場周圍應當設置不低於2.1米的硬質封閉圍擋。第七條建設工程拆除、市政設施挖掘、道路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施工方案中應有明確的揚塵汙染防治措施,並嚴格遵守和執行;
(2)施工現場按照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設置相應的車輛沖洗設施和排水、泥漿沈澱設施,運輸車輛出場前應進行沖洗,保持出入口及兩側道路50米範圍內整潔;
(三)施工中產生的物料堆放應當覆蓋、灑水、噴灑覆蓋劑或者采取其他防塵措施;
(4)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和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封閉堆放設施存放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
(5)材料、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工程高處應采用容器垂直運輸,禁止空中拋擲;施工收尾階段清理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應采用袋裝或密封容器運輸,外架拆除時應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在易產生揚塵的天氣,應暫停土方開挖和房屋拆除,並在現場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停止施工通知書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市政府批準後公布;
(七)禁止在施工現場從事熟化石灰、拌制灰土等揚塵汙染嚴重的施工作業;
(八)在拆除房屋、平整場地、清運建築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業中,應當采取邊灑水邊防止揚塵汙染的措施。第八條從事建築工程和房屋拆遷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密目安全網,防止和減少施工過程中物料、建築垃圾和渣土的遺撒,避免粉塵、廢棄物和雜物飄散。
施工現場的路面應當硬化,在施工現場出入口5米範圍內應當用混凝土和瀝青硬化,出口處硬化路面不得小於出口寬度。第九條建設工程已停工1個月未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汙染。
建設單位在拆遷完成後6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對拆遷用地實施臨時綠化。第十條施工單位在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時,機動車輛同步通行的臨時道路應當硬化,並配備灑水設備,設專人負責灑水和清掃;對於采用分段施工方法的施工道路,應保持完工路段的整潔。第十壹條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經商品混凝土管理部門批準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攪拌設備應當配備除塵裝置或者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粉塵汙染。第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實行清掃保潔責任制,保證道路整潔,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城市道路清掃前,應當灑水或者噴霧,每天不少於2次,雨天和氣溫低於4攝氏度的天氣除外;
(二)第壹次清掃應在每天早上8點前完成;
(3)連續5個晴天氣溫在4攝氏度以上或風速在4級以上時,市區主要道路應適當增加灑水或噴霧次數。第十三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清洗交通標誌、護欄、廣告牌、報刊亭、公用電話亭、候車亭、站牌等公共設施和建築物外墻,保持整潔。高層建築外墻每年清洗不少於1次。第十四條綠化養護單位應當落實保潔責任制,定期清掃城市道路綠化帶,保持城市道路綠化帶整潔。
綠化帶的圍擋應高出綠化帶內緣地面5厘米,綠化帶和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進行綠化或鋪裝;城市其他裸露地面應及時綠化、鋪裝或硬化,防止粉塵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