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生效的三個要件
1,意義為真。意思表示的真實是合同效力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這意味著意識形態者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意思。合同是意誌壹致的產物,是當事人之間的壹種協議。這個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2、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往往用法律術語表述為“禁止的、必要的、不允許的”,它不允許任何形式的違反。
3.形式合法。《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對合同效力的理解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約束力。合同效力的含義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壹)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本身的效力,表現為對合同的自覺遵守和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甚至制裁。
(二)合同的效力是壹種法律保護,合同和合同權利是由法律保護來維護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犯;合同和合同權利的實現受國家法律保護。由此,壹個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
(3)合同的效力實際上是合同的實際效力。合同的實際效力是實現合同目的的確定性。
三。書面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生效。《民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只有合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壹般來說,合同的有效要素包括:
(壹)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才有效。所謂締約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訂立合同並取得民事權利或者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2)合同當事人表達了真實意思。
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行為。意願的表達是構成法律行為的壹個要素。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的前提之壹。壹方因欺詐、脅迫或重大錯誤而訂立的合同往往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屬於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
(三)合同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壹切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換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四)合同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確定。
合法成立的合同就像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因此,合同內容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對於判斷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後如何履行、發生糾紛時是非對錯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