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北京仲裁委的這壹判決意味著加密貨幣的春天來了。其實這是壹個誤區。某樣東西之所以突出,是因為它不同尋常。習慣的東西不會引起大家的註意。輿論關註什麽,強調什麽,往往就意味著社會缺少什麽。很多人心目中對加密貨幣的理解可能等同於違禁品。北京仲裁委突然向包括比特幣在內的加密貨幣發放“好人卡”,著實讓大家喜出望外。
我國的仲裁委員會屬於非營利性機構。關於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組織分類,請閱讀《53-民事主體類型:民法眼中的兒童》壹文。嚴格來說,仲裁屬於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解決民事和經濟糾紛。只有雙方同意讓仲裁委員會幫助解決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介入。仲裁員壹般是資深律師、法學教授、學者,都具有較高的法律造詣。與法官的審判工作不同,仲裁員對案件的裁決不會受到司法制度中“同類案件同壹判決”規則的限制,仲裁裁決的結果往往具有仲裁員鮮明的個人研究特征。以上北京仲裁委比特幣糾紛案,是獨任仲裁員自我意見的表達。沒問題!
在中國,仲裁制度是終局的,沒有類似法院的“二審”程序。終局裁決制度還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即仲裁委員會壹旦作出裁決,當事人不得基於同壹爭議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考慮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權力較大,法律特別規定,仲裁中存在壹些特殊問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比如偽造證據,違反程序,索賄,侵害公眾利益。
恰恰是這壹點違背了公眾的利益。如果本案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北京仲裁委的裁決,法院很可能會以“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
國家行政監管部門對加密貨幣的貨幣屬性及其金融活動持否定態度,主要理由是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面對具體的加密貨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否定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當然會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歡迎。但誰都知道,被行政監督部門認可,顯然不是司法機關追求的價值目標。
但筆者註意到,在很多涉及加密貨幣買賣合同和委托合同糾紛的判決案件中,法院都認定合同無效。在少數涉及加密貨幣不當得利糾紛的案件中,法院認可了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顯然,在加密貨幣的問題上,法院基本站在了行政監管部門壹邊。
加密貨幣的底層邏輯是區塊鏈技術。區塊鏈技術是世界的未來,是不可阻擋的趨勢。
比特幣、以太坊、TEDA都是數壹數二的加密貨幣,不可否認已經形成了壹定的生態。這其中,既有可取之處,也有值得警惕之處。我們渴望創新的力量(科技創新和金融創新),也擔心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威脅。既要保護人民的契約自由和財產權利,又要擔心壹旦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最終會啃噬人民的利益。
如何在各種利益選擇中找到最佳平衡點,既是政策難點,也是行業痛點。這些難點和痛點最終都會投射到司法判決中。
第壹,國家行政監管部門對加密貨幣及其金融活動表達了強烈的監管態度。但在任何文件中,監管部門都沒有否認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
第二,今年2月7日,香港證監會表達了監管虛擬資產交易活動的意向,稱任何虛擬貨幣交易所都是“受監管的虛擬資產活動”,任何尋求從事這項工作的人都必須獲得證監會的許可,修正案將於2022年第二季度提交香港立法會。
如何在技術創新、金融創新、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保護人們的契約自由和財產安全的沖突中找到最佳解決方案?我想會有面包的。
只是壹篇流口水的文章。我想用這篇文章來吸引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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