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後,征收辦再次咨詢張三,要求簽訂協議,仍可按原方案“給他貨幣補償50萬元或置換安置房100平方米,給搬運工及其他附屬物5萬元”進行補償。否則強制執行後,只能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進行補償,執行費用由張三承擔。
張三對此非常不滿。他總覺得賠償不合理,但又說不出什麽不合理,也不知道怎麽解決。那麽本案的賠償有問題嗎?
萬典律師認為: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不容忽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征收房屋的,應當同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壹並補償,而不是在征收房屋時無償收回。張三的房屋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計算,不應無償收回空白面積。
2.補償方案沒有依據規定主體房屋與安置房置換為1:1。被征收房屋屬於獨棟院落,而安置房屬於高層建築,容積率、建築結構、舒適度完全不同。比如安置房在被征收房屋的院子裏沒有體育鍛煉、養花、停車等功能,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房屋的價值。
3.方案中規定門房和廂房只能按照附屬物進行不合理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搬運工、廂房等房屋,無論實際是否用於居住,只要其高度、結構符合房屋的標準,都應作為房屋對待。比如我們買普通商品房,廚房、衛生間、電梯都要按照房屋單價購買。同樣,被征收房屋的搬運工、廂房、廁所、廚房也應同等對待。
經過協商,張三知道了問題,並向征收辦提出,但征收辦仍拒絕做出任何修改,因為方案是縣政府制定的,大家執行的都是這樣的標準,不能因為張三壹個人就改變,並明確告知政府正在加強拆遷申請材料,勸張三盡快簽訂協議,否則壹旦強制執行,只能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處理。張三說,如果
張三感到很無奈,再次找到萬典律師事務所,希望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時,律師代為維護權益。萬典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告訴他,壹定不能等到強制拆遷的時候,因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 被征收人已經喪失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法院不會審查評估機構的評估是否合理,也不會審查政府的補償方案是否存在瑕疵。 所以即使有律師的幫助,也很難救濟,大多會眼睜睜看著房子被拆。壹旦房屋被拆遷,被征收人就失去了談判的砝碼,解決補償問題的難度就會大很多。
隨後,律師向張三告知了萬典律師事務所總結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12個環節,以及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程序和條件,並逐壹核查了縣政府的行政行為是否符合規定。律師和張三發現征收工作中存在多處嚴重違法行為。
1.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如前所述,忽略了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規定的重置忽略了影響房屋價值的因素,如容積率、舒適度、土地等級等。,而搬運工的偏房被認定為附屬物是沒有依據的。
2.在選擇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時,沒有履行自由協商選擇被征收機構的程序,而是由政府組織直接選擇。
3.作出評估報告後,張三未被告知復核評估權,直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4.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補償安置方案履行了30天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但征求到的公眾意見和方案的修改沒有公示,方案根本沒有修改。
張三接受了律師的建議,決定提起訴訟。律師告訴張三,起訴前要調查取證。但因為情況緊急,律師建議先提起訴訟,於是張三起訴要求撤銷征收補償決定,並另行起訴要求撤銷房屋征收決定。在人民法院立案到開庭的間隙,進行了調查取證,發現了該縣房屋征收中的其他嚴重問題。律師在開庭前三天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全套證據。
開庭前,萬店律師辦案組向事務所申請集體研究法庭作戰方案,隨後律師團隊集體研究整理案情。辦案組匯總了案件涉及的所有法律問題,並商定了應對方案。憑借紮實的準備和專業水平,試用效果非常好。庭審結束後,法官問張三是否同意協調,律師斷然拒絕。離開法庭後,張三問律師:“為什麽不同意協調?能協調解決不好嗎?反正我不管他有沒有違法,只要解決賠償問題就行。”律師讓他不要著急,收藏版還得和他協商。
果不其然,過了壹會兒,稅務所又找到張三要求咨詢。張三征求律師的意見,律師勸他沈住氣。1.不要急於達成協議。2.不要主動提出賠償金額。3.不要像獅子壹樣說話,不要提倡不合理的要求。張三聽從了律師的建議。經過1個月的談判,法院的審理期即將到期,雙方的談判也差不多了。最後,征收辦同意了張三的合理訴求。在說明了壹些不合理的要求並征求了律師的意見後,張三也讓步了,雙方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件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