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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造成他人經濟損失如何賠償?

1.疏忽在法律上被認為是過失。

法律認定的過錯包括兩種情況:故意或過失;

1.意圖是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並且仍然希望其發生或者放任其發生的壹種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

2.過失壹般被認為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但未預見為過失;雖然行為人預見了自己行為的結果,但是信任可以避免懈怠。忽視和懈怠既是過失,也違反了受害人應當承擔的註意義務。因此,它應該承擔責任。

二、壹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比如妳在陽臺上放了壹盆花,然後出差去了。不知道為什麽,它掉下來砸到人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家庭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該規定不要求行為人有主觀過錯。

四、區分故意、重大過失和壹般過失對確定民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不同的主觀狀態導致不同的民事責任。特別是在* * *相同過錯和混合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確定民事責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據。再如:甲乙雙方各開壹輛車,行駛中在道路上發生碰撞,造成乙方人車損失1.5萬元。經核實,A某屬於酒駕,無駕駛證,也違反規定,超速40碼;b超速10碼。本案屬於典型的混合過錯。甲乙雙方作為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過錯,只是過錯程度不同,所以承擔的責任也不同。甲的過錯程度明顯大於乙,故甲的賠償金額應高於乙..因此,研究過錯程度對於我們解決現實中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再比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從這裏可以看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是如果只能證明是由被侵權人的壹般過失或者輕微過失造成的,此時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註意受害人的意圖是免責的抗辯,而不是過失。但這裏要註意的問題是,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是否有必要適用過失相抵或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這裏要充分考慮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不能壹概而論。如果受害人是故意,行為人只是輕微過失,此時可以免除行為人的責任。比如行人為了自殺故意撞向行駛中的汽車,如果機動車本身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顯然不能免除機動車壹方的責任,但是機動車壹方只有輕微過失就可以免責嗎?這時候就可以免除了。

五、經濟損失的賠償範圍

應該是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

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減少。

在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不易認定,壹般只賠償作為物質損害直接結果而發生的間接損失。事實上,法院壹般不支持間接損失。

總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針對壹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不是特殊侵權責任構成中的重要要件。例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無過錯原則的適用並非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這時候就要充分考慮被侵權方的主觀過錯來證明被侵權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以還是要考慮《侵權責任法》特別規定中的過錯。只有充分考慮過錯,才能更好地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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