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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非現場執法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非現場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南京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現場執法及相關管理活動。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現場執法,是指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數據、確定違法事實、實施事後監督的行政執法活動。第四條非現場執法活動應當合法、公開、公正、高效、便民,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的,應當告知、提醒,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智慧城市建設和公共信息數據資源利用的組織領導,督促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裝備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並提供經費保障。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陳述、申辯和簽收法律文書提供便利。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城市治理活動,通過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件等專門舉報平臺舉報違法行為,上傳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的能夠反映涉嫌違法行為基本事實的圖片、視頻等材料。第七條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智慧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制定本單位智慧建設工作計劃,明確非現場執法涉及的技術監控設備、執法設備、網絡安全和技術指標。第八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硬件裝置和采集、傳輸、存儲、識別、比對、推送、備份數據的軟件應用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數據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穩定。第九條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應當遵循合法性、科學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則,並依法進行法制和技術審核。旅館房間、宿舍、浴室、更衣室、浴室、母嬰室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不得安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

法律、法規規定行政相對人的生產經營場所應當安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照要求設置或者配合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並接受監督。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逐步享受現有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減少不必要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第十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應當有明顯標誌,其位置應當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根據法律法規要求設置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相對人,應當及時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測試,確保設備功能完好、連續運行、數據隨時可讀。第十二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傳輸並存儲到行政執法信息平臺。第十三條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分析研判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優化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位置和技術參數,提高設備設置的規範性、科學性和合理性,推動城市治理向精細化、科學化、智能化發展。第十四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記錄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執法證據。

市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明確本系統行政執法領域電子證據的審查規則。第十五條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進行審核,發現當事人涉嫌違法的,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作涉嫌違法行為的告知短信,並采取信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及時告知提示方。涉嫌違法行為的通報信息應當簡明扼要,便於當事人及時查詢和糾正涉嫌違法行為。第十六條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在非現場執法案件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經當事人同意並簽署確認書,可以依法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探索有利於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措施,開通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並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專用電子票據。第十七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數據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並嚴格限制其使用範圍;經審核作為行政執法證據的,應當完整備份到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指定的檔案材料保管數據庫,並按照行政執法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歸檔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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