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我國目前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有以下八類:
第壹類是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具有進出口權的外貿企業,包括在異地設立的經商務部批準的具有進出口權的外貿總公司和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出口企業在異地設立的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分支機構,可匯總到出口企業總部,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免)稅。僅提供貨物但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市(縣)外貿企業不能申報退(免)稅。
第二類是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的有進出口權的自營生產企業和生產集團公司。以及經省商務廳批準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度的國有和集體生產企業。
第三類是經商務部批準的具有進出口權的工貿企業,集生產和貿易為壹體的集團貿易公司。這類企業既有生產出口商品的職能,又有經營(貿易)出口商品的職能。對此,執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沒有生產實體,只從事出口貿易業務的,可按第壹類外貿企業的有關規定申請退(免)稅;凡有生產實體,從事出口貿易業務,執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均可按第二類自營生產企業的有關規定申請退(免)稅。
第四類是外商投資企業。
第五類是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
第六類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合資連鎖企業(以下簡稱“商業合資企業”),以商務部規定的出口經營範圍為準。
第七類是特別允許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企業。這類企業是: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運輸貨物。
(2)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
(三)外輪供應公司和向外輪、國運銷售貨物並收取外匯的運輸供應公司。
(4)在國內購買商品,作為境外投資運往國外的企業。
(五)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中標的機電產品企業。
(六)使用出境設備、原材料和零部件進行境外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
(七)利用中國政府優惠援外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資金出口貨物的企業。
(八)對外補償貿易項目和易貨貿易,以及對港澳臺貿易享受退稅的企業。
(九)國家旅遊局所屬中國免稅品公司統壹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
(10)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符合國家投資產業政策目錄項目的國產設備。
第八類是其他形式的企業,包括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其他組織和註冊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或合夥的個人(含外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
從事免稅、減稅項目的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減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