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承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咨詢、工程監理、工程管理以及與項目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任務,投標人通過競爭方式承擔任務。第四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或影響招標投標活動的過程和結果。第五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招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監察、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活動應當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設立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依法不需要招標的建設工程,鼓勵通過招標方式發包,並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第八條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招標,應當逐步推行預選承包商制度,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九條建設工程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投訴人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投訴規定,在有效期內進行實名書面投訴,並提供證據材料或者有效線索。第二章招標第十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核準、備案等手續;
(三)有符合招標要求的技術資料或者設計圖紙;
(四)招標範圍內所需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建設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第十二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成立專門的招標組織;
(二)具有法人資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資格;
(三)具有與建設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項目管理的技術力量;
(4)本單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至少有1名在本單位註冊的造價工程師;
(五)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熟悉和掌握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第十三條不符合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建設工程投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招標代理的內容應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委托招標時,應當在公開擇優的基礎上確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具體規定另行制定。第十四條招標人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方式納入總承包範圍的專業工程、重要設備和材料符合省規定的規模標準的,總承包中標人和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招標。合同中應規定雙方的風險和責任。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除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咨詢、工程監理和工程管理等服務的招標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也可以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具體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