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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研究劄記:法條重疊罪

法條競合是指壹個行為同時符合幾個法條的犯罪構成,但從幾個法條的邏輯關系來看,只能適用其中壹個,當然排除其他法條。

首先,競合法律條文之間的關系不同於法律條文之間的關系。只有當兩個法條之間存在包含關系(特殊關系和補充關系)時,才能認定為競合法條之間的關系。

第二,法律競合不同於想象競合。

第三,法律法規競合有兩種表現形式:

形式上,本條與其他條之間、同壹條中不同資金之間、同壹資金中不同構成要件之間(刑法第263條只有壹款,但後壹節的八項加重搶劫罪與前壹節的基本犯)。第四,法條交叉的特點。

有符合構成要件的事實。犯罪行為只侵犯受保護的利益(有爭議)。從表面上看,犯罪行為符合刑法的幾個分則。該法所符合的規定之間存在壹定的邏輯關系。只有壹個條款可以適用於該行為,而排除其他條款的適用屬於簡單犯罪。第五,為什麽只適用壹個條款而排除其他條款的適用?

因為法條競合的本質是“壹個行為侵害了壹個保護利益”,只是由於刑法的復雜性,壹個法律規定的犯罪可能是另壹個法律規定的犯罪的壹部分。如果同時適用兩部法律,則構成重復評價,違背了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

第六,構成文章競合的兩篇文章之間的邏輯關系是什麽?

分三個理論體系討論:

理論體系1:在法律與條文的關系中

對立關系(排他關系、異質關系) (盜竊罪264起,詐騙罪266起)

交叉關系的例子:第260條1,第260條1。虐待的對象不僅僅是家庭成員,還有負有監護責任的人。壹般來說,交叉關系被認為是法條競合,重法不如輕法。張說,這種交叉關系屬於想象競爭。中性關系的例子:故意殺人與故意毀壞財物、盜竊罪與故意殺人:當壹個行為觸犯兩個罪時,認為是想象競合、包容關系。例: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第114條和第115條,第1款,處理:第2條競合的理論體系。

特殊關系、補充關系、吸收關系和替代關系張認為

從本質上講,法條競合的基本類型是特殊關系,其中補充關系是特殊關系的另壹種表現形式,值得獨立討論。其中,“包容關系”也是特殊關系的外在表現。吸收關系屬於包含犯或想象競合犯。文章的競合至少是基於構成要素的行為的部分重疊,所以否定了替代關系。理論體系三:我國部分學者總結的四種法條競合。

獨立競爭、包容競爭、交叉競爭、部分競爭和特殊關系。

這個概念是從壹個行為觸犯兩個罪的角度來看的:壹個行為符合A法(普通法)和B法(特別法)的犯罪構成。單純從兩法的邏輯關系來看:A法(刑法典)記載了B法的所有特征(或要素),但同時又包含了至少壹個進壹步的特殊特征(要素)以區別於B法,即B法是A,A法是A+A,特別法中增加的要素包括表示違法性增減的要素和表示責任性增減的要素。範圍的部分加重構成要件設立了新的罪名:強奸(加重行為)和強制猥褻,猥褻兒童(加重客體)和強制猥褻具有加重構成要件,沒有設立新的罪名。但還是特別法:280條1(偽造、變造、買賣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和同壹條第三款(偽造、 變造或者買賣身份證件“情節嚴重”))共同犯罪中比較少見的構成要件,是指根據刑法明文規定,將壹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組合成壹個犯罪的情形。

共同犯罪的特征: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本來就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數罪。合罪說是把原來的罪合並成壹個罪,包括A罪+B罪=C罪(合並為壹個新罪,日本常見),A罪+B罪=A罪或B罪(中國常見)。幾個原本獨立的罪名合並成壹個罪名後,就失去了原本獨立罪名的意義。要成為共同犯罪的壹部分,必須依據刑法的明文規定舉例:1239條2“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240,3“強奸被綁架婦女”,318“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65438。第(五)項規定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但第二款也規定了“犯前款罪,對被組織者實施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或者殺害、傷害檢查人員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張說,由於刑法規定了組織者實施有組織犯罪時通常實施的兩種行為(第四罪非法拘禁罪和第五罪妨害公務罪)作為法定刑的升級條件,因此這兩罪不能作為獨立的犯罪,應當合並處罰。只有當被組織者和檢查者犯有這兩個罪以外的其他罪時,才能依照第二款處罰。此外,從刑法強調數罪並罰的規定來看,行為人不宜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犯罪行為歸入第1條第(七)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數罪並罰。據此,刑法第318條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非法拘禁罪/妨礙公務罪=前罪”。值得註意的是,第四項“剝奪或者限制組織者的人身自由”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是主辦方自願的,第二種是違背主辦方意願的。只有第二種構成犯罪。

處置:規定共同犯罪屬於特別法,應按這個特別法處罰,即按壹罪論處。364“傳播淫穢物品罪”和363“為牟利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增加“為牟利”的責任要件)175“騙取貸款罪”和193“貸款詐騙罪”(增加)從邏輯上講,包含具有特殊關系的“減輕責任要件”的條件邏輯屬於形式條件:是指不需要依賴案件事實, 但只有通過對構成要件的解釋才能發現,壹個構成要件的內容包含了另壹個構成要件的全部內容,因此可以確定特殊關系分為壹個:濫用職權罪和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任何形式的私自釋放在押人員都是濫用職權的表現,因此兩者構成了法條競合。 區分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盜竊罪和“破壞性犯罪”。破壞罪如破壞車輛罪要求效用減少或喪失,不要求轉移對車輛等犯罪客體的占有,而盜竊罪要求轉移占有。因此,只有當盜竊行為同時使車輛等犯罪對象的效用降低或喪失,從而危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時,才能同時犯兩個罪,即只有借助案件事實才能得出壹個行為觸犯兩個罪的結論。這是壹種想象中的犯罪合並。法益同壹性(有爭議)的必備條件之壹:評價犯罪行為的違法性。犯罪行為是對法益的侵犯。只有當普通法和特別法保護的法益相同時,壹法的適用才能全面、充分地評價整個犯罪行為的違法內容(違法性)。法益的認定需要法益主體的認定:壹個行為不僅傷害了A,而且殺死了b .區分(想象競合犯):公司工作人員盜竊單位電腦,賣給不知情的A(如果妳認為屬於壹個行為,屬於想象競合犯。)違法性的第二個必備條件是,只有評價違法性的性質(侵犯了什麽樣的法益)和違法性的程度,才能全面、充分地評價犯罪行為的違法內容。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的區分,取決於壹部法律的適用能否全面、充分地評價壹個犯罪行為的違法內容。區分:第151條第3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和第153條第1款(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只有走私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逃避應納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才能認定為法條競合。逃匿數額特別巨大的,153、1最高刑可達無期徒刑,而151(特別法)最高刑僅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繼續認定為151的違法內容之壹。為了作出合理的結論,實現刑法的正義,在“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下,通過有限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嚴格合理地確定特殊關系後(排除特殊關系適用重法條款的情形),適用“特別法優於壹般法”,適用“特別法優於壹般法”後, 壹般法律的意義是:比如A持槍出發搶劫,在沒有壓制對方反抗,沒有對被害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主動放棄槍支,以其他手段搶劫財物。 此時構成搶劫罪的基本犯罪完畢,中止武裝搶劫。如果適用特別法,則必須適用第24條第2款。“對於中止的犯罪沒有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此時,只有認定為普通搶劫罪,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比如特別法處理的是告發罪。當受害人無法告知時,只能采用壹般法律。

只要不違反量刑原則,量刑時就要考慮被排除的壹般規律。比如第236條規定(強奸罪,特別法)“在公共場所強行猥褻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強制猥褻,壹般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公共場所欠費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當行為人企圖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同時構成對婦女的強制猥褻時,如果確定在公共場所強奸婦女未遂適用,刑期不得少於五年監禁。* * *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對部分犯罪分子可能適用特別法,對另壹些犯罪分子可能適用壹般法。例:罪犯犯有持械搶劫罪,但幫助者不知道主犯有武裝的事實。主犯利用特別法(武裝搶劫)幫助行為人適用壹般法的特別法(普通搶劫)。結論:特別法的適用是以行為完全符合壹般法為前提的。邏輯關系:壹般法是廣義的“屬”,屬於上位概念,特別法是狹義的“種”,屬於下位概念。特別法在完全包含普通法的基礎上,增加了特殊要件,進而明確了犯罪構成。在特殊關系中,普通法和特別法之間存在兩種包容關系。237條,1,強制猥褻罪與公共場所強制猥褻2條之間的完全包容關系。

重婚罪258條,破壞軍婚罪259條,只有符合重婚罪的“明知他人有配偶”,才能進壹步構成“明知自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不包括同居。特別法內容不完整的處理首先,什麽是特別法的內容全面?

是指當壹部特別法規定壹部普通法的某壹行為時,由於某種原因(1,立法者的疏漏,2,立法者的意圖,3,司法解釋不當,4,其他原因),其內容與普通法相比是缺失的。

二、如何處理特別法內容不是星期五的問題?

當立法者不限制處罰範圍,但由於特別法的地位等原因,特別法的內容不全面,不符合特別法但符合普通法的行為,應按普通法處理。例如:第三百九十八條第1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普通法)第四百三十二條第1款“違反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的案例:現役軍人泄露國家非軍事機密。此時,只能適用普通法律。當特別法的內容由於立法者的疏忽而不全面時,特別法沒有規定的行為仍按普通法處理。比如第二百八十條第1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規定了六種行為,但第375條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力量的公文、證件、印章的......當刑事立法為了限制處罰範圍而使特別法的規定不完備時,對於不符合特別法的行為,不得按照普通法律處理。(從本質上講,壹般法的規定是比較完備的,但是為了限制處罰範圍或者避免擴大處罰範圍,以特別法的形式對壹般法的壹些行為進行了限制,導致符合壹般法的行為不構成壹般法的犯罪。)第二百八十條1規定了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但同壹條第3款將“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界定為獨立的犯罪(特別法),第3款的法定刑低於第1款,說明設置第3款的目的是限制處罰範圍,即立法者認為盜竊、搶奪、銷毀身份證件的行為不值得處罰。因此,當行為人盜竊、搶奪或者銷毀身份證件時,在普通法上不構成犯罪。刑法本身並不存在特別規定不完備的現象,但當司法解釋導致規定不完備時,在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可以對相關行為使用普通規定。互補關系——從特殊角度看的特殊關系

什麽是補充法?補充規定的特點:為了避免利益保護基本規定的遺漏,需要補充規定某些行為構成犯罪。補充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少於或者低於基本法的要求,或者存在消極的構成要件。基本法是A,補充法是A-B,本質上補充法是基本法的底層規定,其規定的刑事違法程度必然比基本法輕。待遇:基本法優於補充法。明示補充關系(形式上的)和默示補充關系(實質上的)首先,明示補充關系,具體規定或者通過對構成要件的描述,或者通過適用法律的規定,表現出互補性。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明文規定直接適用具體規定。

第151、152、347條為基本法(規定各種具體的走私犯罪),第153條為補充法(規定第151、152、347條以外的貨物、物品走私),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第65438條...).但141_148沒有二級構成要件。此時140為基本法,141_148為補充法。第二種關系:141_148以具體的危險或者實際的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141和144除外),不指定140。這時候146544。所以有149的規定。其次,默示補充關系源於法規競合的基本原則。我國刑法分則有兩種,應根據明文規定直接適用分則。

在第壹類中,獨立預備犯的違法性小於原既遂犯,獨立預備犯屬於補充法。120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以及爆炸、殺人等特定犯罪。

第二類,危險犯是相對於實際犯罪而言的補充法。第114條和第115條,第1款。互補關系和特殊關系沒有實質性區別,主要是觀察角度不同形成的。換句話說,“互補關系的形成是指攔截規範與基準規範之間的關系,也屬於規範內部的靜態關系。對這種關系的觀察應該是自下而上的觀察方向。從現在開始,互補關系的觀察方向正好是與特殊關系的對立關系,兩者形成了規範與靜態觀察的雙向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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