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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8+05歲的孩子在踢足球的時候踢到了65,438+03歲的對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如何承擔?法律條文,謝謝。

如果在體育活動中受傷,責任是什麽?

1.如果是15歲的孩子故意為之,當然要承擔責任。因為他是未成年人,賠償責任由其父母承擔。

二、如果發生在正常活動中,實際上誰也沒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所有參與者共同承擔責任。對於本案中15歲的孩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壹般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足球是壹項對抗性很強的競技運動,參與者應該知道其中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15歲孩子的行為沒有超出足球規則的範圍。且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不存在重大過失。13歲小孩的傷害,應該屬於意外傷害事故,所以根據自擔風險原則,應該由個人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在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中,只規定了過失、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為抗辯理由,而沒有規定自我放縱原則。本案中,兩個孩子都沒有過錯,應當適用公平責任,由兩個孩子共同承擔損失。

第三種意見是,公平責任應當適用於本案。所有參與這場足球比賽的人都是潛在的風險制造者,他們都在比賽中體驗到了運動的樂趣。都是受益者,所以都是本案的當事人,所有參與遊戲的隊友共同分擔責任,比較公平。

第三,其實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更合理。

首先,承擔風險是民法上處理侵權損害賠償的壹個原則,意思是妳已經知道有風險,妳願意承擔風險。那麽,當風險出現時,妳應該自己承擔責任。

其次,雖然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自我放縱風險原則,但自我放縱風險在體育活動中最為常見,尤其是籃球、足球等對抗性很強的運動。這種競技運動的激烈性,決定了參與者無壹例外都處於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潛在的制造者,也是潛在的危險承擔者。因此,當參與者遭受人身損害時,壹般情況下,參與者個人承擔責任,其他人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已經成為壹種社會習俗,壹種社會道德,法律應該承認體育比賽中的這種做法。但是,日常體育運動是否應該適用自我放縱的風險這壹點還是值得討論的,這是因為日常體育活動的參與者更多的是以鍛煉身體為目的,不像比賽那樣正規,具有更多的隨機性。他們運動的強度和速度跟正規的體育比賽不太壹樣。因此,日常體育活動的風險要小得多,參與者可能意識不到風險的存在,更不可能有主動承擔風險的意識。

再次,《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了公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4條繼承了這壹規定。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沒有得到補償,發生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理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結果。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既沒有過錯,也沒有過錯推定,同時沒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法律案例。我國《侵權責任法》在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中,只規定了過失、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為防衛理由,而沒有規定自我放縱原則。在民事活動中,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從法律。孩子們沒有約定體育活動中承擔風險的方式,不存在過錯。但如果不賠償13歲子女的巨額損失,顯然有失公平,故本案應適用公平責任。

最後,事故發生後,每壹個參與的玩家都有承擔責任的義務。同時,讓每壹個玩家分擔責任,既體現了公平,又因為責任的分散減輕了賠償的壓力,可以更好地化解矛盾,取得更好的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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