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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法律效力

證據的有效性、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和執行的有效性

1.證據效應。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的內容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采取不經審查的公證證明。

2.法律行為的效力。具體來說,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法律行為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壹般包括以下三種情況:根據法律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某些法律行為未經公證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有些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根據國際慣例、國際條約和雙邊協定,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3.執行效果。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處可以依法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以債權文書的公證書為執行依據,不經審判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時可以大大減輕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工作量,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公證法律效力的價值

公證制度之所以存在,人們辦理公證只是因為公證在社會生活中有其獨特的法律功能。公證獨特的法律功能是通過公證的法律效力來實現的。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整個公證制度中壹個根本性、全局性的問題。可以說,公證的法律效力是公證制度的生命。公證法律效力的價值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證的法律效力是公證職能的載體和體現。公證制度是公證機構通過公證在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發揮服務、溝通、公證和監督的作用。不同的社會中介組織通過不同的職能在社會中發揮其中介作用,而公證的中介作用是通過公證特有的形式和公證的法律效力來實現的。因此,公證的法律效力是公證職能的載體和體現,是公證職能的歸宿,是公證制度的命脈。

(2)公證的法律效力是社會尋求公證保護的根本原因。人們之所以申請公證,是為了通過公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公證發揮其法律效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多年來,公證事業不斷發展,因為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公證具有獨特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公證書沒有法律效力,就相當於壹張廢紙,沒有人會辦理公證。

(3)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對公證制度的法律保護。在行政法中,人們在談到行政行為效力的意義時,認為“行政行為最直接的意義是法律對行政行為的保護,是行政行為的生命。”先發制人力、公力、確定性、約束力、執行力和生存力都從各自的角度為行政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公證的法律效力是壹樣的,這也體現了法律對公證制度和公證文書的保護。沒有公證諸多法律效力的保障,公證制度也就不復存在,公證文書也就沒有任何價值可言。

(四)公證的法律效力是加強公證行業責任感的法律原因。拉丁公證聯盟的座右銘是:“我們書寫法律”。正因為公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所以公證員有榮譽感,但同時也承擔著重大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法律效力是指公證員影響人們的行為,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安寧,涉及到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繁榮。因此,公證員在辦理公證事務時不可大意。只有符合許可的實體條件和程序要求的公證書才會發揮其應有的法律效力,否則可能被依法撤銷或不被有關方面采納,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證員不同於律師。律師寫的很多文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是作為壹種咨詢和參考,人可以不受其約束。這也是為什麽律師經常抱怨“我跟我爭論,他審判他”的功能。而且每壹份公證書都是公證員寫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因此,強化公證行業的責任意識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職責要求和法律要求。

(5)公證的法律效力是公證理論重構的重要突破。圍繞對公證法律效力的認識,“我國公證制度中的證據來源、公證員地位、公證員履職保障等諸多問題,有望獲得新的理論思路。“的確,對公證法律效力的認識是整個公證制度的重要支點,公證法律效力理論的創新將直接帶來整個公證理論的重大突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采取不經審查的公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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