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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風險?

公司法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哪些法律風險?第壹,刑事責任風險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來自“單位犯罪”。在刑事法律術語中,“公司”、“企業”統壹表述為“單位”。單位犯罪的,單位應當承擔罰金責任,並在很多情況下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裏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往往與“法定代表人”重疊。以下是幾種常見的單位犯罪類型:(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集中在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包括生產、銷售假藥、劣藥、食品、農藥、化妝品。在這種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處罰將是死刑。由於近年來有毒有害食品泛濫,食品犯罪是當前打擊的重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長兼總經理田文華作為該單位的負責人被判處無期徒刑。(2)走私犯罪(集中在刑法第151至153條)這些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和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最長刑期可達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實踐中,法定代表人參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的案件比較常見。(3)商業賄賂犯罪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3條)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64條)。壹般來說,只要收受財物的數額達到5000元,就可以達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標準。比如接受壹部蘋果手機就夠了;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數額標準,目前是654.38+0萬元。在這個物價高漲的時代,幾張購物卡和加油卡可能已經觸碰到了刑法的高壓線。(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發生的概率較大,尤其是在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最近備受關註的浙江本色集團吳英集資詐騙案就是壹例。二、民事責任風險如上所述,壹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壹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法定代表人在下列情況下可負直接責任:(1)因業務失誤對單位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單位在經營過程中因法定代表人的過錯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那麽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這也是最常見的法定代表人職責。比如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其越權(即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但給本單位法人造成損失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違約責任。公司、企業出於管理原因,有時會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管理合同,進壹步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表人不履行相應合同義務的,公司、企業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應規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三)侵權責任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單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財產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對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四)股東責任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共同承擔以下法律責任:作為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揭公司”理論,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樣,如果他是壹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唯壹股東,在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份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出資。出資人壹旦未按規定繳納出資,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向其他按時足額繳納或按發起人約定足額繳納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應該說,公司法人的責任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所有法律風險法定代表人基本都是承擔連帶責任的。而且,法人代表本身也不是有些人想的那麽容易。有些法定代表人可以說自己沒有任何實權,甚至不參與公司業務,但在需要追究法人責任的時候,法定代表人不知道並不是法律上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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