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必須拍賣股份”,這表明在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中,必須拍賣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即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壹規定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既包括內部股東之間的轉讓,也包括外部非股東之間的轉讓。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本合作和明顯的人合特征。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轉讓壹般通過協商確定,基本不采取拍賣的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對外轉讓中,可能有多人有意購買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形成競價條件,以拍賣方式處置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2.股份公司股權拍賣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權體現為股份,股權也可以依法轉讓。拍賣是轉讓的壹種方式,股份公司的股權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進行轉讓。因此,拍賣公司可以依法拍賣股份公司的股份(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份)。但股份公司的股份拍賣是有條件的,受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制。2001年9月30日《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轉讓活動規範管理的通知》規定“需要通過公開征集方式確定轉讓價格和受讓方的,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統壹安排”《證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這些規定表明,非流通股可以通過拍賣方式流通,但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才能生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也可以辦理股份過戶、過戶登記等相關手續。股權拍賣的原則是自由,限制除外,這是世界各國公司法關於股權拍賣的壹般規則。然而,無論股權拍賣多麽自由,其例外情況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這使得人們很難把握股權拍賣。結合拍賣實踐,筆者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了股權拍賣的限制條件:
(壹)對客戶資格的限制
1,對發起人委托拍賣股權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發起人是指負責公司籌備事務的人員。在公司設立階段,發起人對外代表被設立公司,對內辦理設立事務。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更多地了解公司。如果公司成立不久,發起人可以轉讓股權,可能對公司不利。為了公司的穩定發展,有必要對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的拍賣進行限制。
2、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期間受委托拍賣股權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監事、經理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防止其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公司內部信息,從事不正當的內幕股權交易,損害其他非高級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董事、監事和經理應當依法委托拍賣其全部股份。
(2)對投標人資格的限制
1,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成為投標人。自2004年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開始實施。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托投資、證券業務,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或者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壹規定表明,商業銀行不得成為非自用不動產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股權拍賣的競買人。
2.上市公司收購主體資格的限制。2006年9月1日,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規範了對收購上市公司主體資格的限制。《管理辦法》第六條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不得收購上市公司主體的條件:a .收購人有大量債務,到期未清償,處於持續狀態;(二)收購人在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重大違法行為;(三)收購人最近三年在證券市場上有嚴重的不誠信行為;d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e、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收購的其他情形。限制上市公司收購主體資格,有利於減少虛假收購的主觀可能性,有利於真正的收購重組。
3、公司購買自身股權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除上述四種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成為公司股權的競買人,不得收購公司股份。
(三)對股權拍賣程序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拍賣僅限於拍賣程序。我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證券法》第三十九條也明確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壹般股權拍賣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
在各國立法中,對這種移交程序的限制也極為罕見。這可能與我國行政管理中管理理論的主導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模式生搬硬套到股權轉讓的限制上,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實踐證明,經批準後在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股權也做得不錯。特別是拍賣給證券交易市場帶來了巨大的活力。
1.非流通股拍賣公告在拍賣日前10天。根據《關於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委托拍賣機構於拍賣日前10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或者《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人民法院強制拍賣國有股、社會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的規定,按照拍賣日前10日的標準計算,並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或《上海證券報》上公告。
2.其他股權拍賣在拍賣日15前公告。最高法院《關於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壹條規定:“拍賣應當事先公告。拍賣動產,應當在拍賣的七日前公告;拍賣房地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的,應當在拍賣前十五日公告”。國有股、社會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已處於《關於國有股、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的明確拍賣公告期,而除流通股以外的其他股份,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壹條的規定進行民事強制執行,拍賣的股份應當在拍賣前十五日公告。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得更為詳細:“拍賣公告的範圍和媒介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報紙上公告。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或者請求擴大公告範圍的,應當允許,但這部分公告的費用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