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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8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防止土地荒漠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保護、利用、培育和科學研究野生植物,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和文化價值的珍貴植物、防風固沙植物和瀕危珍稀植物及其皮、根、莖、花、果及其衍生物。

其他野生植物的保護,依照森林法和草原法的規定辦理。第四,堅持保護與恢復並重的原則,積極開發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草原野生植物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野生植物環境保護的協調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植物保護工作的領導,開展野生植物保護宣傳教育,將野生植物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依法開展野生植物引種馴化、培育和開發利用研究。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和種植基地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培育和種植珍貴、稀有野生植物。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對野生植物資源的種類、數量、生長和分布情況進行壹次調查,建立資源檔案。第九條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野生植物資源調查結果,編制自治區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和發展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州、市(地)、縣(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治區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發展規劃,結合本地野生植物資源,編制本行政區域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野生植物監測體系,對野生植物資源進行監測,掌握野生植物資源的動態變化,並采取相應措施,加強野生植物的保護和管理。第十壹條建設項目對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有不利影響的,必須在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進行評價;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對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造成威脅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搶救措施,必要時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采取遷地保護措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野生植物的生物學特性和資源生長狀況,確定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區;在野生植物資源受到嚴重破壞的地區,應當實施圍欄保護,每次圍欄期限不得少於3年。

禁采期、禁采區和禁養期的確定,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在禁采期、禁采區和禁養期內,禁止采挖野生植物。第十三條縣(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和發展規劃,於每年年底前向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壹年度適宜采集的野生植物種類和數量計劃,經審核後報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自治區野生植物年度采集限額,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在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和珍稀瀕危野生植物物種的自然分布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其他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建立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誌。第十五條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執行。

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壹級保護野生植物和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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