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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特點。

第壹,中國古代婚姻法以封建包辦強迫婚姻為特征,是私有制經濟基礎上人身依附關系的必然反映。“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壹切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聯結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大繩索。”①在這種制度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結婚。有門當戶對的姻緣,討論富貴,是封建婚姻的必然要求。結婚權掌握在父母、爺爺奶奶等長輩手中,當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只有在婚禮當天,當事人才能見到他們的新娘或新郎,他們的滿意只能被接受。階級、等級、家庭地位的差異,給異族通婚帶來了嚴格的限制。所謂“門當戶對”就是這種限制的體現。婚姻的主要形式是mm就業結婚。往往成為買賣婚姻的別稱。電視劇《京華煙雲》裏,姚木蘭嫁給曾孫崖,光嫁妝就有48個大箱子。想必曾家的彩禮壹定不少。”“門當戶對”幾乎成了“用錢談婚論嫁”的體面綽號。始於西周的“六禮”,提供了壹套完整的聘娶禮儀程序。“六禮”是(6)彩禮,以招親為中心,即男方給女方家裏錢,交錢後婚姻成立。可見,這種復雜的結婚手續,不過是買賣婚姻的壹個體面幌子。正如恩格斯所說,“在古代,婚姻的締結是由父母包辦的,當事人是安心聽話的。古代夫妻之間唯壹的愛情不是主觀愛好,而是。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依附。“②這種包辦強迫婚姻的深層政治根源是封建國家實行的宗法制度。所謂“君告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親叫兒子去死,兒子卻不敢死”。它是封建禮教在婚姻家庭領域的體現,反映了封建經濟和封建政治的要求。

第二,剝削階級的壹夫多妻制。從幾千年的歷史來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上,私人社會不可能實行今天的壹夫壹妻制,這是與剝削階級的宗法制度和婦女的劣根性相適應的。古代也講壹夫壹妻制,但這只是禁止妻妾分離,並不是禁止納妾。對男人來說,只有壹個配偶是妻子,這是區分辦公室和普通辦公室的另壹個需要。電影《大紅燈籠高高掛》中,“爺爺”名義上是妻子,他有五個小妾;古代皇帝只有壹個妻子,皇後,但他也有72個妃子,分布在三宮六院。這些都是現實壹夫多妻制的反映。名義上的壹夫壹妻制和實際上的壹夫多妻制是並行的。這種壹夫多妻制也有等級的特點。壹般來說,剝削階級中男子納妾的情況與其在封建階級中的地位是壹致的。同居幾乎成了財富和地位。為了慶祝考試成功,被錄取的考生第壹件事就是納妾,以示身份和地位。這種實際的壹夫多妻制是由封建經濟基礎、倫理道德和家庭人身依附關系決定的。“女人年輕時隨父隨兄,死了丈夫隨子。”女性從來沒有任何人身自由和經濟基礎,而男性卻可以憑借財富和權力公開或變相實行壹夫多妻制。所謂“壹夫壹妻制”只針對女性,妻子只能有壹個丈夫。

第三,男尊女卑,女人從屬於丈夫。在古代封建社會,丈夫長期統治。“男人在屋外,女人在屋內。”已婚婦女被囚禁在家庭中,她們成了變相的家奴。這不僅摧殘了女性的身心,也阻礙了社會的發展。《詩經·氓》中的女主人公是壹個三歲的女子,在房中辛苦勞作,徹夜長眠。至於暴力,hh”(3)這是當時女性家庭生活的生動寫照。“男女不授受吻”、“男女有別”、“夫為妻”是封建禮教的重要內容。大多數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受禮儀和法律的約束。封建禮教要求女性遵守“三從”、“四德”、“幼時隨父隨兄,夫亡隨子”。滿足於做家奴的命運。在古代,女性往往只有綽號而沒有正式的名字。婚後冠以夫姓,稱“某姓”。這是男女關系的突出表現,是妻子對丈夫的人身依附。從古代豪門開始,女性稱呼丈夫為“爺爺”,這也可以看作是男尊女卑制度的反映,已婚女性在家庭中的個人地位較低。而且封建禮教還限制和剝奪了女性的財產權。中國古代的封建法律否認妻子繼承財產的權利。比如明清法律都規定“女子夫死無子,欲存其誌,須由祖師擇與趙穆平起平坐之人為嗣。”“她再婚的話,丈夫的財產和原有的嫁妝優先,妻子去世的話,她就是最後壹個。”

第四,父母專制,無視孩子的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長制家庭。在壹個家庭中,孩子必須跟隨父親,兄弟和妻子必須跟隨丈夫。全家都要服從父母,也就是所謂的“家事統壹在壹個方面”。封建孝道是親子關系的最高準則。“父為子”是“三綱”之壹,父權和親權緊密結合。孩子不僅要服從父母,還要受其他長輩的支配。父母對子女的權力由父親行使,母親則是“親敬”,包括結婚權和處罰權。兒童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法律保護。宗法制度也強調男女差別,子女和婦女的家庭地位是非常不平等的。非婚生子女和非婚生母親的地位遠遠高於非婚生子女。受保護的孩子對父母有強烈的個人依戀。這樣,他們的權益普遍被忽視。《紅樓夢》裏,賈寶玉見賈政就像老鼠見了貓壹樣,就是壹個例子。“父為子”被視為理所當然,為維護封建宗法制度提供了有力保障,父子關系成為君臣之義的縮影。在壹個家庭裏,“我必須死。”家庭和國家是壹體的。孩子違反宗教秩序、家規國法,懲罰非常嚴厲。於是,父母長輩對子女、子女濫用權力的情況很多,但卻得到了法律的容忍和保護。封建統治階級就是這樣維護封建宗法制度,統壹國家的。

第五,男人離婚專靠“結婚”。在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下,離婚的限制非常嚴格,離婚權主要屬於男人和男人的家庭。女性處於無能為力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說,“壹夫壹妻制家庭和對偶婚的區別在於婚姻關系牢固得多。這種關系已經不能由雙方隨意解除了。這時,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關系。跟老婆離婚在古代是不自由的,尤其是女人。離婚是丈夫的特權,但妻子無權離婚。中國古代禮儀中關於離婚的規定就是這方面的明顯例子。離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包括“背叛妻子”、“和諧離婚”、“正義離婚”,“背叛妻子”也叫離婚。是中國古代最常見的離婚方式。娶妻的理由有七條,稱為“七條理由”,即不順從父母、無子、淫蕩、嫉妒、重病、多嘴多舌、偷盜,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為了限制離婚,古代禮儀中也有例外,稱之為“三不可離”,即“三年後不可喪命”和“便宜的貴的不能拿”壹起追回去,但妻子“犯了邪病,漢奸的就不用這個法了”。義是古代的壹種強制離婚制度。如果在夫妻之間、夫妻壹方與另壹方的某些親屬之間發生法律規定的事件,並且訴訟了結後,認為夫妻義絕對必要,雙方必須離婚。這是男女不平等的反映。實行義制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封建禮教和宗法制度。義不同於妻。“七出”是出於禮和法,而非不得已。那些應該見義勇為卻從不罷手的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唐律》規定:“行義者離婚,違者監禁壹年”。和珅是壹種古老的協議離婚制度,相當於現代的雙願離婚。但比如,由於女性受到封建禮教的嚴重束縛,家庭地位和社會地位低下,很難在平等的基礎上與丈夫和解離婚。要不要離婚,還是要看老公。有時候,如果妻子違反了“七不準”原則,而丈夫不想讓“家醜”公之於眾,他們會以和解和離婚的方式來拋棄它。在這種情況下,和解和離婚往往成為已婚妻子的別稱。

除了以上三種方式,中國歷史上不同時期的封建法律中都有因特定原因向政府提出離婚的規定。

比如,男方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妻子的丈夫在逃”、“妻子毆打丈夫”、“男方的妻子誣陷通奸”、“妻子殺了小妾”、“妻子對丈夫念念不忘”,而女方提出離婚的理由是:“丈夫約束或縱容妻子通奸”、“丈夫逃跑三年以上”、“丈夫被打至身敗名裂”。丈夫強奸妻子的前夫,壹男壹女”,“壹男欺壹男壹女”等。從這些離婚原因中,也可以看出男女之間的不平等。以女人的其中壹個理由為例,丈夫只有把妻子打得更疼才能離婚,而男人是妻子打丈夫才能提出離婚。這個中國古代關於離婚的禮儀,顯然是把男人放在了有利的位置,而女人則處於被動的位置。

中國古代婚姻法的特點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必然產物,其經濟根源是生產資料私有制和地主階級的小生產經濟;其政治根源是封建國家實行的宗法統治;其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經濟和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禮教。男女之間、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父母親屬之間的不平等關系,無非是封建社會的生產關系和階級、等級關系在婚姻家庭領域的直接或間接的反映。政治權力、宗族權力、神權、夫權代表了壹切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女性完全被這四種權力所支配。

第六,在表現形式上,中國古代婚姻法比法律更細致。在奴隸社會,婚姻關系主要是通過維護宗法等級制度和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來調整的。與婚姻家庭相關的儀式實際上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在封建社會,調整婚姻關系的方式既有儀式也有法律。比如《漢書九章法》中就有“家法”壹章。兩晉南北朝承襲漢制,有得有失。魏晉法中有“家法”。北齊法中,婚姻附戶,改稱“婚姻法”。北周法律中有“婚姻”和“戶禁”兩條。隋朝的“黃愷法”將婚姻和家庭法合二為壹。唐代的婚姻家庭立法,在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永惠法》中關於“家庭婚姻”的相關規定,為後來封建王朝的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藍本。宋遼金元法典中有關於家庭婚姻的內容。除了法律之外,封建王朝的家令和後世運用法律的實例,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是必要的。

即壹旦觸犯法律,處罰的問題,其他的事情就委托給儀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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