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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停車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停車管理,規範停車秩序,促進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和停車管理。

本規定所稱停車場,是指停放車輛的場所或設施,包括公共停車場、配建停車場和臨時停車場(含路內停車位)。第三條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科學管理、高效利用、方便群眾、保障交通安全的原則,逐步緩解停車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建設和停車管理的統壹領導。成立停車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本轄區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統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車輛停放管理、停車資源調查和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停車場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停車場建設的投入,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公共停車場建設。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運營公共停車場,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運營公共停車場提供規劃、建設和運營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落實減免收費、政府補貼等相關優惠政策。第六條全市應當建立統壹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采集停車信息,發布停車場、車庫的分布位置、數量、使用狀況、收費標準等實時信息,向社會提供服務。

政府停車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督促轄區內停車場經營者按照技術規範實時、直接將相關停車數據上傳至停車信息管理系統。第七條政府停車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應當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停車場建設、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管理,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發現和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政府停車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涵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產業發展和信息服務等內容。經依法批準後,相關規劃內容將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政府停車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應當根據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財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政府投資的年度停車場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包括停車場類型、責任單位、建設主體、建設順序、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和停車位數量。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儲備土地中確定壹定數量的土地用於公共停車場建設。

在公共* * *交通樞紐和城郊結合部等。,能夠實現私家車與公共* * *交通之間換乘的地方,應當規劃建設公共* * *停車場,方便公眾停車換乘。第十壹條停車設施不足的居住區,有條件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和整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統籌設置臨時停車設施。第十二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綜合考慮人口規模和密度、土地開發強度、機動車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公共交通服務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建設項目停車位配置標準。第十三條停車場應當按照停車位標準配備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第十四條建築物依法改變用途,改變用途後配置的停車位不能達到標準的,應當按照改變用途後的標準配置停車位或者增加停車場。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或者建設停車場。

建設工程施工或者增設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條公共停車場、配建停車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使用混凝土、瀝青、砂石等。使地面堅硬光滑;

(二)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停車場交通標誌、標線,對停車位實行編號管理;

(3)安裝車輪定位器;

(四)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配備通風、照明、排水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五)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設置停車場出入口;

(六)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和標示殘疾人無障礙停車位;

(七)按照有關規定,配建安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用電設備、線路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確保用電安全;

(八)按照建築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按照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設施,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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