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發布日期:2005年4月-1
內容簡介
東吳法是中國近代法律史上的壹座高峰,有時被稱為“南東吳,北朝陽”。東吳大學法律系自1915開辦以來,以英美法和比較法為特色,聚集和培養了壹大批優秀的法律人才,如、吳、盛、倪、李浩培、楊兆龍、孫、邱漢平、潘漢典等。他們的著述為中國現代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積累了豐富的資源。這套叢書就是對這壹珍貴資源的保存、整理和傳播。
著名法學家楊兆龍教授是東吳法學的傑出代表之壹。楊兆龍先生精研兩大法系,學貫中西,博采眾長,經世致用,在學術和實踐兩個領域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本書收錄了楊兆龍先生的專著、論文、譯著、起草的法律法規和撰寫的判決書,共計1萬余字,對當今的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具有極其重要的啟發和參考價值。
目錄
簡介:魯,追求民主與法治的先驅
專題論文
中國司法制度的現狀與問題研究——兼與國外主要國家相關制度的比較
(翻譯,1935,哈佛大學法學博士論文)
商法導論
證據法導論
大陸法和英美法有什麽區別?
論文學
民國時期
法治評價
公證制度的起源
中國法學教育的軟肋及其補救策略
今日意大利的法學院(譯文)
關於司法改革:
現行申訴制度改革芻議:楊兆龍、郝鐵川、陸主編。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
發布日期:2000年2月-1
內容簡介
20世紀是中國文化發生前所未有的巨大、深刻、劇烈變化的偉大世紀。在近百年的大變革之火中,新的中華文明,包括法律文明,如“火鳳凰”,普遍獲得了新生。總的來說,20世紀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世紀。本世紀的歷程,既是移植新法、開民智、了解中西法律變革的過程,也是整個中華文明走出傳統困境、與世界接軌、獲得新生的過程。百年波折,百年成敗,得失,新世紀之交,亟待認真深刻反思。
這種反思不僅有助於當代中國法制建設的深化,也有助於推動新世紀中國公民不服從和法治社會的形成。這種反省是壹項偉大的跨世紀工程。作為這項工程的開端或基礎,我們應該全面系統地考察和總結二十世紀中國法學的全部學術成果,並試圖作出初步的評述。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二十世紀中國法律文獻集》。這個“文聰”選擇和印刷的書籍或論文貫穿整個二十世紀。能代表本世紀不同時期法學學術水平和法學特點,有較大影響,為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所所需要的,均為選刊。這本“文獻集”的選印,旨在收集二十世紀中國法學的成果。為了反映歷史真相,我們將遵守“尊重原著”的原則,不會在內容上做任何改動。
目錄
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
第壹,法律的階級性
國內法的階級性
(B)國際法的階級性質
第二,法律的繼承
(壹)法律遺產
(B)法律繼承的性質
(C)法定繼承的重要性
為什麽我國的重要法典還沒有頒布——社會主義建設中的立法問題
壹、立法與社會主義建設的關系
二、蘇聯和歐洲人民民主國家的立法經驗
(A)蘇聯和保加利亞
②歐洲其他人民民主國家
三、對中國立法的基本認識
我想發表幾點意見。
.....作者:楊兆龍,編輯:陳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發布時間:2009-10-1
內容簡介
楊兆龍先生是我國著名法學家,東吳法學代表人物。他在中華民國建立了廣泛的國際聲譽,曾被海牙國際法學院評為全球50位傑出法學家之壹。楊兆龍壹生著述頗豐,但由於政治原因,後半生多事之秋,學術成果大多散佚。
楊兆龍先生的女兒和女婿陸多方搜集整理,共收回壹百多萬字。考慮到書稿的復雜性,編者精心挑選了那些能夠超越時空,在今天仍有很大學術閱讀和參考價值的作品,收入這本文集,以示對那壹代學者的尊重和懷念。
目錄
大陸法和英美法有什麽區別?
中國司法制度的現狀與問題研究——兼與國外主要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的比較
法治評價
憲政之路
“新法律”誕生前夕——法學界的匱乏
中國法學教育的軟肋及其補救策略
司法改革呼聲中應註意的基本問題
論各國檢察制度的發展史及中國檢察制度的存廢
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
壹些章節
大陸法和英美法有什麽區別?
首先,本文的目的和範圍
我在本刊第壹期發表了《新法誕生前夕——法學界的貧困》壹文。在那篇文章中,我談到了壹些國內法學者對大陸法和英美法區別的誤解。當時由於篇幅所限,無法詳細解釋兩者的區別。本文旨在對這壹問題進行更細致的研究,讓讀者放棄幾個錯誤的概括和膚淺的概念。
這個問題乍壹看似乎很簡單,但仔細研究起來卻相當復雜。要想對其有壹個正確的認識,首先要回顧壹下大陸法和普通法的歷史背景和構成要素。因此,本文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壹部分研究大陸法和普通法的意義、形成過程和構成要素;第二部分研究了大陸法和英美法的差異。為了便於討論,下面列出了它包含的要點。
二、什麽是民法和普通法?
大陸法本來就包含歐洲大陸的意思,所以不同於不列顛群島或者歐洲另壹部分的英格蘭。但大陸法既不能包括廣義的歐洲法(即所有歐洲國家和島國的法律),也不能包括大陸法(即所有歐洲國家的法律)。按照幾位學者的說法,它只是現代法的壹種,即現代羅馬法,是在古代歐洲羅馬法的基礎上演變成功的。羅馬法在歐洲各國的法律制度演變中,壹度與神廟法或教會法相對立,所以學者們也稱之為民法,所以現代羅馬法也被稱為現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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