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觀性:刑事責任年齡是根據人的生理和心理來劃分的,分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和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精神、生理機能健全,知識、智力發育正常的,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由此可見,達到18周歲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二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罪,強奸、搶劫、販賣毒品罪,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是相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刑法上述規定明確列舉了14以上16以下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八種犯罪,為司法機關正確解決14以上16以下的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司法實踐中仍有兩個不明確的問題:(1)上述八罪中的強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罪?1997 65438+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認定犯罪的補充規定明確取消了奸淫幼女罪,所有奸淫幼女的行為都以強奸罪論處,解決了這個問題。(2)上述八罪中的故意殺人罪是否包括綁架罪中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種殺害被綁架者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但這種故意殺人是包含在綁架罪中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按照缺心眼罪實施這種行為的,不能按照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關於這個問題,2002年7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刑事責任範圍的答復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是指只要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應當負刑事責任。並不是說只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故意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意見的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是八種行為而不是八個罪名,因此確定14以上16以下的人的刑事責任範圍是壹種擴大解釋,使得14以上16以下的人的刑事責任範圍在壹定程度上具有不確定性。我國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十四歲而非十八歲是降低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這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體現了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照顧。”這裏的收容教育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壹種安全措施。完全無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為無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因此,不滿14周歲的人,無論有無侵害法益的行為,都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