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要督促指導第三方平臺建立健全藥品網上銷售管理系統,建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建立並落實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點評、處方藥實名購買、藥品配送等制度;監督指導第三方平臺開展藥品銷售行為動態監測;監督第三方平臺認真審核把關藥品網上銷售企業資質,建立註冊檔案,確保持續質量安全保障能力;處方藥銷售主頁面和首頁不直接顯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
法律依據
藥品網上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從事藥品網上銷售的,應當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保障網上銷售藥品安全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中藥飲片生產企業銷售其生產的中藥飲片,應當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相關義務。
第八條藥品網上銷售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經營。藥品網上銷售企業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只能銷售其取得藥品註冊證的藥品。未取得藥品零售資格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其他藥品不得在互聯網上銷售,具體目錄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制定。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不得以購買藥品作為贈品或者購買商品作為贈品的方式,違反規定向個人贈送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
第九條通過互聯網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保證處方來源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並實行實名登記制度。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者簽訂協議,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對使用過的電子處方進行標識,避免處方重復使用。第三方平臺接受電子處方的,應當對電子處方提供者的情況進行核實,並簽訂協議。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收到的處方為紙質處方影印版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第十條藥品網上銷售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藥品質量安全管理、風險控制、藥品追溯、儲存和配送管理、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和處理等制度。藥品網上零售企業還應當建立網上藥學服務系統,由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進行處方審核調配,指導合理用藥。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的數量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
第十壹條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企業名稱、網站名稱、應用名稱、IP地址、域名、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如信息發生變化,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上報。藥品網上銷售企業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批發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網上銷售企業為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市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藥品網絡銷售企業應當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其藥品生產或者經營許可信息。藥品網絡零售企業還應當展示依法配備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等信息。以上信息如有變更,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三條藥品網上銷售企業展示的藥品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