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戶外場地、道路、橋梁、燈桿、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設施和建(構)築物設置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燈光投射裝置、霓虹燈、實物模型、彩繪畫布、公共廣告欄等廣告設施;
(二)利用建(構)築物18米以上的立面或者樓頂設置招牌、霓虹燈、透明立體字等招牌廣告行為;
(三)利用機場、客運站、火車站、輕軌站、地鐵站、候車亭等車站以及報刊亭、電話亭、道路名牌等設置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繪畫畫布等廣告設施;
(四)利用車輛、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等設施繪制、張貼、懸掛廣告;
(五)利用圍欄或者場地圍擋繪制、張貼廣告的行為;
(6)其他。
本辦法所稱牌匾設置,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利用自有或租賃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設置的註冊名稱、字號和本單位標誌。第四條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遵循統壹規劃、分區控制、合理布局、規範設置的原則。
戶外廣告設置權和設施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出讓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四區和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管理。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
市內四區和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職權負責本轄區內牌匾和臨時廣告設置的管理,在業務上接受市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建設、交通、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權,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布局規劃第六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事先征求公安、財政、建設、交通、工商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並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公眾的意見。
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原設置專項規劃的審批程序進行。第七條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並與相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八條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專項規劃經批準公布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並向公眾免費提供查閱。第九條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專項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壹)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的原則、類型和壹般技術標準;
(二)戶外廣告總量、分區規劃、重要節點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確定允許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和規劃指引;
(四)規劃實施的總體管理要求。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利用行道樹或者占用綠地,有損綠化景觀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現代建築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各類辦公樓和公寓窗戶的使用;
(六)其他妨礙生產或居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風貌的建(構)築物。第三章戶外廣告的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