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XI章,在整個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委員會代表大多數無擔保債權人,並為他們爭取盡可能好的償還。在大型案件中,也可能有多個債權人委員會,每個委員會代表不同的債權人群體。股東自己可以組成壹個委員會。
什麽是破產保護?
美國破產法規定公司如何停止經營或走出債務深淵。當壹家公司資源接近枯竭時,它可以援引破產法第11章“重組”業務,爭取再次盈利。破產的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然可以照常經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繼續在市場上交易。然而,公司的所有重大商業決策都必須得到破產法院的批準,公司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如果根據破產法第七章申請破產,公司的所有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破產財產受托人將“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將用於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債務。
壹般來說,如果壹個公司根據破產法第七章申請破產,股東手中的股票通常會變成壹張廢紙,因為如果破產法院確認債務人資不抵債(債務大於資產),就不能向股東返還投資。另外,清算後公司資產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往往所剩無幾。
大多數上市公司將根據破產法XI章申請破產保護,而不是直接根據第七章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然希望繼續經營和控制破產程序。第11章提供了壹些重振公司業務的程序,壹些公司已經成功重組並開始重新盈利。但有些公司最終還是被清算了。
相關資料顯示,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安排,如果資不抵債的債務人成功申請破產保護,將能夠保持對企業財產和經營的控制權。這種安排給予債務人和債權人相當大的靈活性來合作重組公司,以使其起死回生。
美國的次貸危機最近加深了。日前,有著1,58年歷史的雷曼兄弟宣布申請破產保護——目前美國第四大投行的倒閉已經影響到其在中國的業務——盡管雷曼中國的聲明稱破產保護僅針對其母公司,上海辦事處運作正常,但華安基金對其國際配置基金發出風險提示,稱雷曼破產可能導致其無法進行正常的贖回業務。此外,雷曼的亞洲期貨證券業務已經關閉,港交所也暫停了雷曼權證在香港的交易,這也可能影響雷曼兄弟此前在中國的大筆投資。
壹般來說,如果壹個公司根據破產法第七章申請破產,股東手中的股票通常會變成壹張廢紙,因為如果破產法院確認債務人資不抵債(債務大於資產),就不能向股東返還投資。另外,清算後公司資產優先償還有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往往所剩無幾。
美國破產法第11章是什麽?
美國破產法第11章規定,在法院的保護下滿足債權人的要求之前,公司有時間重組其業務和/或資本結構。與傳統的破產或清算(第七章)不同,進入第七章XI破產保護程序的公司業務照常進行,其目標是通過這壹程序產生壹個可持續和財務上更健康的企業。
為什麽?
公司出於不同的原因申請第11章破產保護,但總的來說,他們在解決財務問題的同時保護了公司的資產-如債務過多,流動性不足,不合理的合同報價,和/或無法管理的負債。這壹程序有時被公司用來自由出售資產和免除相關義務。
怎麽做?
XI破產保護是壹個法律程序。該公司向聯邦破產法院提交申請,並根據美國破產法XI章進行重組。這壹程序將啟動壹種法律機制,稱為“自動凍結”,即暫時禁止債權人采取措施收回其在破產申請前所擁有的資金或財產。自動凍結也暫時禁止任何針對該公司的法律訴訟。取消自動凍結需要指定法院的授權,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在XI破產保護程序結束之後。
對員工有什麽影響?
作為申請XI破產保護的做法,經法院批準,公司將繼續為員工提供常規福利待遇。此外,美國聯邦法律保護401(K)儲蓄計劃和界定養老金計劃中的資金,公司的債權人不得提取資金。
對用戶和供應商有什麽影響?
申請第11章保護的公司通常可以繼續履行對消費者的義務。同樣,在申請保護後,根據目前的條款,通常可以向供應商支付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成本。但“自動凍結”通常禁止公司在沒有法院授權的情況下,支付申請破產保護前收到的產品和服務。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壹家公司的供應商在破產保護過程中成為其債權人是非常常見的。
公司如何走出第11章破產保護?
第11章法院批準重整計劃後,程序終止。重組計劃將公司的經濟價值分配給債權人,如有可能,也分配給股東。該計劃通常由公司和債權人共同制定。
中國破產重整制度及其缺陷:
重整制度因其貫徹“企業拯救理念”,給予企業重生的機會,而成為現代破產法的重要程序制度,以至於破產法不僅意味著企業的死亡,更意味著企業的涅槃。重整制度旨在對企業進行法律救助,其引入體現了我國破產立法國際化和成熟化的特點。《新破產法》對重整制度的規定總體上是比較完善的,但對於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仍有壹些問題值得進壹步研究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