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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環境保護暫行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積極維護生態平衡,消除汙染,創造清潔、適宜、優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環境保護工作必須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方針,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第三條汙染防治和環境保護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應當加強領導,做好這項工作。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都有責任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權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汙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並受法律保護。第二章自然環境和資源保護第四條切實保護各種水域的水質,特別是長江、漢江、清江、撫河、洪湖、梁紫湖、長湖、西涼湖、大冶湖以及丹江、漳河、富水河、安百裏等大型水庫的水質,防止水汙染。

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庫、堰渠、港口等水域傾倒垃圾、廢渣和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

嚴格控制在河流、湖泊、水庫、溫泉周邊建設汙染企業和機構,保持這些水域良好的自然狀態。第五條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區不受汙染,禁止向自來水水源、水井和飲用水池排放汙水和汙物。第六條加強地下水源保護,禁止向防空洞、滲坑、裂縫、溶洞和廢棄水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第七條城市建設應當根據防治大氣汙染的要求,合理安排市政建設項目和環境保護設施。嚴禁在人口密集區、文教區和水源保護區建設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惡臭和放射性物質的工廠或設施。第八條各種燃煤、燃油的工業爐窯和民用鍋爐以及其他排煙裝置,應當采取有效的消煙除塵措施,使排放的煙塵不超過規定的標準。

積極推廣集中供熱和余熱利用,大力發展無汙染或少汙染能源。

逐步改造民用爐竈及其排煙裝置,減少空氣汙染。第九條加強城市噪聲和振動管理。各種產生強烈振動和噪聲的設備以及裝卸運輸車輛,應安裝防震降噪設施。除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外,禁止在市區內發出較大聲音和使用奇怪的喇叭,方便居民工作和休息。第十條嚴格保護湖區生態平衡。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湖區綜合治理規劃,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圍湖造田。圍湖造田,破壞生態平衡,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還湖造田。第十壹條加強水土保持,保護區內植被。管理水土資源的利用,防止水土流失。已經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第十二條水利水電工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環境,創造新的生態系統。新建大中型水利水電項目,由主管部門事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有關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三條保護森林資源,禁止亂砍濫伐、濫伐林木。大力植樹,綠化環境。

城鎮、鐵路、公路沿線的樹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防止損壞。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應充分利用院內空地,種植花草樹木,美化環境。第十四條嚴格保護風景名勝區、名勝古跡和自然歷史遺跡。

禁止向武昌東湖排放壹切有毒有害的汙水和汙物。現有汙染源必須限期治理,治理不了的要轉產、搬遷或停產。

保護江陵歷史文化名城、銅綠山古銅礦遺址、武當山古建築等國家和我省公布的名勝古跡不受破壞。

保護長江三峽的自然風光和名勝古跡,不在其沿岸任意開山炸石。第十五條保護珍稀野生動植物資源和有益的動物、鳥類、昆蟲,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砍伐和獵捕。

根據需要,逐步建立自然保護區。神農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加強規劃、建設和管理,有效保護林區自然資源。第三章廢水、廢氣、廢渣汙染的防治第十六條壹切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堅決防止廢水、廢氣、廢渣的汙染。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定點、設計和施工,並由主管部門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後方可批準。

街道、公社新建汙染環境的企業,必須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當地環保部門審批後,方可指定建設。未經環保部門審查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不得投入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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