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筆記
1.記錄的對象是當事人。只有我的講話才能對它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記錄的人是自己。這時候可以申請司法鑒定,但是鑒定費需要預付(壹般是按分鐘收費)。最終鑒定費的承擔問題由法院決定(壹般由敗訴方承擔)。
2、談話應該具備的壹些基本要素。談話中應該有時間、身份、地點等因素,這些因素往往在案件中起重要作用。最好在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的確認。
3、盡快記錄證據。在雙方沒有發生重大沖突之前,至少在起訴之前,還是有機會通過錄音取證的。起訴之後,壹般很難收集證據。
4、根據案例設定談話的要點。根據掌握的案情和其他證據,設計記錄證據的要點,應與上訴相壹致,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對於關鍵內容,如果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錄音錄像應當真實完整。視聽資料證據不得拼接、編輯或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有時候當事人會刻意引導對方做壹些回答,然後進行編輯。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真的,也是無效的。
6、音視頻內容必須反映其真實意思。也就是說,不得強迫、脅迫被記錄人進行記錄,任何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談話的態度和語氣必須是善意的。
7.談話的語氣和溝通方式要提前設計好。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有所警覺,失去取證機會;不要用威脅的語氣說話。通過威脅手段獲得的證據可能被認為是非法的。盡量和平溝通,激動吵架過程中的表情可能會被認為是不真實的表達;涉及重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晰不含糊,不能模棱兩可;如果可能的話,關鍵內容要讓對方表達清楚,而不是只回答“嗯”“啊”。
8.獲取錄音錄像資料的方式應當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9.保留原始載體。錄音後及時備份,不得刪除錄音錄像設備中存儲的原始數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